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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生产现场安全防火措施

2024-07-17 阅读 2193

1、不准在宿舍内和施工现场明火燃烧杂物和废纸等,现场如动明火,必须经过项目部批准,并应有防火措施,指定专人负责。

2、不准在宿舍、仓库、办公室内开小灶;不准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等,如需使用应由行政办公室指定统一地点,但严禁使用电炉。

3、不准在宿舍、办公室乱抛烟头、火柴棒、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吸烟者应备烟缸,烟头和火柴必须丢进烟缸。

4、不准在宿舍、办公室乱接电源、非专职工不准私接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5、宿舍内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灯炮,灯炮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离开帐子等物品不少于50厘米。

6、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7、食堂、浴室、炉灶的烧火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清理炉灶余灰、不准随便乱倒。

8、不准将火种带进仓库和施工危险区域,木工间及木制品堆放场地。

9、不准在宿舍区、施工现场和公安局规定的禁区内燃放鞭炮和烟火。

10、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易燃废品集中处理和生活区等区域。

11、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易燃可燃液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及其他易燃场所等应列为“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管理。

12、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建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任何情况均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14、电焊、气焊人员应严严格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在易燃易爆物附近电气焊。

15、焊接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6、乙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两瓶工作间距不得少于5米;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或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17、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8、施工现场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9、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2只10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蓄水箱(池)黄砂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0、临时木工棚、机电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1、施工现场配备的灭火器具,应对其加强管理和维护。

22、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视情节轻得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和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篇2:生活区防火制度规章

一、认真对全体住宿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防火知识,做到防火未燃,人人为安全防火而努力。

二、把生活区的防火规章制度张贴上墙,使每个职工能正常看到规章,自觉遵守规章,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保障职工生命生财产的安全。

三、宿舍内严禁吸游烟,严禁上床吸烟,烟蒂有统一摆放处,室内严禁动用明火进行取暖、焚烧等不安全因素。

四、住宿层内电统一由项目部安排专业电工按规范进行安装路线及插头,未经许可,任何人没有权利私自接电拉线。

五、凡住宿区必须有专人打扫卫生,检查防火安全,如发现隐患,立即报告消防领导小组成员,一旦出现火灾险情,要采取相应急救措施。

六、生活区按防火要求放置相对应的灭火器具,并正常检查灭火器具的使用时间和保养、调换、维修且指定专人保管。

七、对住宿人员能照章办事,对义务防火作出贡献的将给予奖励。

如下执行制度或违章造成损失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篇3:生活区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范例

为保证全体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生活,特制定本规范,望全体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1、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各办公室、宿舍、食堂设专人负责。

2、办公室、宿舍所有床罩不得随意移动改变位置,必须保证1米宽的安全通道

3、办公室、宿舍不得存放气瓶等危险品,宿舍、办公室通道不得随意占用或封堵。

4、宿舍、办公室、食堂内不准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及易挥发有毒气体材料,防止燃烧、爆炸或有害气体的伤害。

5、宿舍、办公室、食堂内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及大灯泡或碘钨灯、禁止把36V转换220V变压方法用电等,危险电气,防止触电和火灾。

6、宿舍、办公室、食堂严禁明火采暖,照明等或点蜡烛等。

7、严禁食堂、仓库内住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食堂液化气罐不得存放屋内,应存放室外使用防止泄气造成爆炸或火灾。

9、宿舍职工禁止坐在床上或躺在床上吸烟和在宿舍、办公室做饭。

希望广大干部认真执行,对违章纠正不改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赶出施工现场,产生严重后果送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