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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范本

2024-07-17 阅读 9563

一、加强产品安全信息管理,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增强同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就产品安全信息的沟通交流,完善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二、产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产品安全信息情况,每月上报一次;产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产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产品污染事件及产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送外,要立即向当地和县级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篇2:广元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元市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总则1.1目的为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全面提高农业系统应对事故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元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1.3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1.4适用范围在广元市行政区域范围区的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2事故分级2.1事故级别按照农产品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农产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2.2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地区、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2.3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市政府认定的安全事故。2.4较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2.5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Ⅳ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在10—5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3.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3.1.1成立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农业局根据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农产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站科和县(区)农业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产品检测中心。3.1.2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检测中心、法规科、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经作科、蔬菜办、粮油科、土肥科、科教科、计财科、种子站、信息中心等组成,见组织机构图。广元市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市农产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法规科执法支队检测中心粮油科蔬菜办经作科植保植检站土肥科科教科计财科种子站信息中心县(区)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3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3.1.4成员单位职责检测中心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参与相关技术鉴定。法规科负责农产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受理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行政监督检查,纠正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农业投入品行政执法。植保站依法开展植物检疫。负责农药使用监管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工作。经作科负责水果、茶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事故调查。蔬菜办负责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事故调查。粮油科负责粮食、油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事故调查。土肥科负责肥料登记预审等管理工作。科教科负责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负责农产品安全政策、知识的宣传、咨询和培训等工作。计财科负责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种子站负责种子质量日常监管,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负责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3.1.5办公室3.1.5.1组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检测中心主任担任,工作人员由检测中心及相关站科人员组成。3.1.5.2职责(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县区农业局、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2县级应急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的县(区)农业局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区)应急指挥部应由县(区)农业局的相关股室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应设在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3.3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县农业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库,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1)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2)对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4预防、确认和报告4.1建立监测系统全市建立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农产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农产品安全形势,对农产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4.2建立报告制度4.2.1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县级农业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4.2.2报告范围(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2)10人以上群体性农产品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故。4.2.3下级向上级报告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农业局应立即向市农业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4.2.4责任报告单位(1)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2)农产品检验机构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单位;(3)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各级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4.2.5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4.2.6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农业局应在知悉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4.2.7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4.2.8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4.2.9总结报告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3新闻宣传新闻媒体对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4.4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应急指挥部举报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4.5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5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根据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重大)级、Ⅳ(一般)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相关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当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区)农业局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5.1.1特别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5.1.2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Ⅱ级)(1)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2)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区)农业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发展动态;(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5.1.3较重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1)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2)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乡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5.1.4一般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1)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2)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县(区)级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一般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5.2指挥和协调进入Ⅱ和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5.2.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市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5.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5.3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县(区)、影响严重的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5.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5.4.1事故调查处理组5.4.1.1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5.4.1.2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5.4.1.3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5.4.1.4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4.2医疗救治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系,迅速组织开展救治工作5.4.3专家咨询组由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5.4.4综合组由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5.4.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4.6新闻报道组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较重大(Ⅲ)、重大(Ⅱ)安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5.5应急响应终结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理事发地县(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6.2责任追究对在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6.3总结报告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7附则7.1名词术语农产品安全事故:是指农产品中毒,食用污染农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农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7.2预案管理与更新7.2.1预案管理预案由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管理。7.2.2预案的更新、备案与评审预案的实施与管理要进行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要更新:1、机构或人员变动较大,影响了预案的实施;2、出现新的农产品安全事故征候,应予以补充;3、其它原因,预案需更新时。7.3解释部门在本预案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解释。7.4预案的实施时间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附录8.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见附录1—3)主题词:农产品安全事故预案通知抄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广元市农业局办公室2006年4月14日印发(共印25份)附录1农产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事故地点:(县、乡、材等详细地点)事故类型:遇险及死亡情况:财产损失:初步原因: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态发展情况: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接收信息部门:接收人及时间:签名:年月日时分要求下次报告时间:附录2预案启动格式1、信息来源2、突发农产品安全事故现状3、宣布事项4、宣布人5、预案类别附录3新闻发布内容1、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2、各级领导同志的指示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4、下一步工作计划5、需要澄清的问题

篇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煤矿特殊作业环境的客观要求

煤矿作业环境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众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5%。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瓦斯矿井,42%具有煤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危险。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矿的自然条件还在恶化,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10~20m,煤层瓦斯压力增加0.1~0.3MPa,绝对瓦斯涌出量增加15亿m3以上。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越来越严重。

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使煤矿矿用产品处于一种易燃易爆、昏暗潮湿的恶劣运行环境;煤矿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加之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因此,煤矿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必须具备最基本的防爆性能外,控制设备还要求必须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特点的特殊功能。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具备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异常摩擦条件下不得摩擦着火,在着火情况下不延燃。煤矿用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体屏蔽层,即使受到撞、砸、挤、压,只能超前断电,绝不能产生相间和相地短路。用于检测、监测、监控的安全仪器仪表,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自身也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为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多为煤矿专用设计产品,极少能与其他普通场合使用的产品通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性能缺陷是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煤矿灾害事故中50%以上由电气设备引起;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也是由电气设备引起;一半左右的瓦斯煤尘爆炸由爆破火焰引起。2000年9月27日,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62人,事故调查认定系矿灯失爆引爆瓦斯。20**年6月20日,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4人,系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产生电弧引爆瓦斯。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14人死亡,引爆瓦斯的火源是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的火花。

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管理,是由煤矿特殊的作业环境所决定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

2.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客观需要

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设本质安全化矿山的核心内容。为从源头上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对煤矿所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可能危及矿工安全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认证、许可,以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保证煤矿选购、使用的矿用产品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这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中,如何分析、评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是否具有质量保障,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安全性能能否满足使用场所的安全要求,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由于设备安全性能的诸多方面不能进行现场测试和检验,需要有明确的标识以供查验。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在依法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外体明显位置施加MA标识,可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

3.世界主要采煤国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倍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办法,施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美国是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最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对煤矿井下使用的涉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均需依法申请获得由矿山安全监察局(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联邦法典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使获得了工业产品认证,仍需获得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美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主要有:电缆、柴油机动力装备、风筒、空气压缩机、蓄电池装置、采煤机、输送机、钻机、风机、阻燃输送带、电机、泵、梭车、闪光灯、甲烷检定器、电话机、爆破器材、照明灯具、难燃液、安全系统等。

20世纪80年代,英国煤管局(NCB)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以及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认证管理。煤管局撤销后,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SHE)负责全国安全产品的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产品管理非常严格。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由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取得标志后方可下井使用。

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在内的煤矿用产品,由能源矿产部(EN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印度、澳大利亚、波兰等国均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用产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4.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该组织内部的各国会按照世贸规则进行贸易,国外矿用产品必然大量进入我国。国际经济竞争愈加紧张激烈,有关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制度方面的差异与冲突,作为科学技术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越来越多地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技术与贸易壁垒是指一国在对本国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标准、法规的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上大多数采煤国家都建立了依据本国国情的强制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认证管理体系,以管理国产及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作为世界上的第一产煤大国,也必须建立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此外,我国煤矿整体地质条件相对较差,灾害严重,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针对我国煤矿特点,应建立相对较为严格的安全标准体系。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也必须满足我国现行标准和煤矿安全有关规定,这也需要进行强制性的认证管理。因此,实施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自1990年实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成立,加大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安全标志申办单位和发放数量呈逐年增多态势,使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的无证厂家和产品愈来愈少。

1990年,原能源部下发了能源技字〔1990〕690号文《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决定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下发了《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和《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类产品第一批执行安全标志产品目录》。

1992年,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写入《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下发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明确首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下发煤安监技装字〔20**〕第21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第31号《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第68号《关于进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明确规定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和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

标志管理。

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108号),明确规定了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要求、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和程序、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等。同时,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第109号),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20**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年34号),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正式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外予以公告,同时取消了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同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明确规定: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将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作为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地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进一步推动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规定:使用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正式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推广到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事业已进入规范发展时期。目前,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企业约3500家,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书约3万个。其中,10个国家的30个生产商取得了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00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