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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2024-07-17 阅读 6925

第一条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的组织领导,将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特点,本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依据如下:

1、有人员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物体打击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坍塌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起重伤害危险的场所;

7、有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8、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9、有水上淹溺伤害危险的场所;

10、有灼烫、中毒、爆破伤害危险的场所;

11、存在粉尘、噪音、低温、高温、辐射危害危险的场所;

12、其他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四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作业点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后果来确定,具体根据风险评价指数确定A、B、C三个等级。

1、分公司、项目部直接控制A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5,是不可接受的危险,易发生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或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影响分公司、项目部全面生产。

2、专业施工队负责控制B级,风险评价指数为6-9,是不希望有的危险,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易发生多人伤害,多为重伤,偶有死亡,财产损失较大或易造成慢性中毒。

3、作业班组负责控制C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0~17,是有控制的接受,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通过评估,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要制订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统一设置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并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并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将危险监控点和汇总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六条各单位、项目部对监控点要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监控责任制,奖惩兑现。当通过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危险性消除或危险程度降低,应由原单位(项目部)评估小组进行验收和重新评估确认,撤销监控点或降低监控级别,并在月报表中及时反映随着生产进程和阶段性完工等因素的改变,监控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条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本办法的督查和指导工作。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篇3:石油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石油集团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负责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责任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公司、产品经销公司、集团公司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监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由产品经销公司监控管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工程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库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公司应成立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财务、销售、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按照产品经销公司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公司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组织督促整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自行组织制定方案并实施整改,上级单位督促整改。对于公司的隐患整改,产品经销公司以监管角度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公司应及时组织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而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