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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2024-07-17 阅读 1272

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专用于企业内部物资材料运送的机动车辆,区别于公路上使用的车辆。一些年来,由于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加之车辆技术装备较落后,驾驶人员素质低,结果导致企业内车辆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为控制和减少企业内机动车辆激增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减少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分类

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车辆伤害。包括撞车、翻车、挤压和轧辗等。

(二)物体打击。搬运、装卸和堆垛中物体的打击。

(三)高处坠落。人员或人员连同物品从车上掉下来。

(四)火灾、爆炸。由于人为的原因发生火灾并引起油箱等可燃物急剧燃烧爆炸,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因运输不当发生火灾爆炸。

二、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

(一)汽车类。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三、汽车的基本组成

企业内机动车辆包括六类,而使用最多和最具有代表性为汽车。以下几个大段拟专就汽车的技术构成和安全特点等作必要的介绍。其它各类车辆可以此为参考,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功效。

汽车的结构,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四部分组成。

(一)发动机。发动机是汽车的动力装置。其作用是使供入的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热能转化为机械能,通过底盘的传动系,驱动汽车行驶。

(二)底盘。底盘接受来自发动机的动力,使汽车产生运动,并保证汽车正常行驶。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和操纵系三部分组成。

(三)车身。车身用来安置驾驶员、乘客或装载货物。车身的结构决定了汽车的用途。

(四)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由电源、发动机启动系以及汽车照明设备组成。在强制性点火的发动机中,还包括发动机的点火系。

四、汽车的主要技术特性

汽车的技术特性,主要有自重、载重量、总重、外形尺寸、最小离地间隙、轴距、轮距、接近角、离去角、最小转变半径、最大爬坡度和最大车速共12项。

(一)自重。反映安全装备好以后的汽车重量。除了发动机、底盘和车身的重量外,还包括按规定加注的燃料、润滑油、冷却水以及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物重量,不包括驾驶员、乘客和货物的重量。单位为公斤。

(二)载重量。指汽车行驶时的最大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公斤。

(三)总重。指汽车自重与载重量之和。单位为公斤。

(四)汽车外形尺寸。指汽车的长、宽、高和前悬(汽车前轴中心至保险杠外侧之间的距离)及后悬(汽车后桥中心至车架末端之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五)最小离地间隙。指汽车满载行驶时,离地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六)轴距。指汽车前后轴中心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七)轮距。指汽车同一轴上左右两轮中心之间的距离。如系双轮胎时,则为同一轴一端两轮胎中心至另一端两轮胎中心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八)接近角。汽车满载时从最前端的对前轮所作的切线与道路平面构成的夹角称为接近角,单位为度。

(九)离去角。汽车满载时从最端的最低处对后轮所作的切线与道路平面构成的夹角称为离去角,单位为度。

(十)最小转变半径。指汽车转变时,当方向盘转到最大极限时,外侧前轮所滚过的轮迹半径。单位为米。

(十一)最大爬坡度。指汽车在最大牵引力下所能爬坡度的能力。单位为度。

(十二)最大车速。指汽车在良好的平路上所能最达到的瞬时最高行驶速度。单位为公里/小时。

五、汽车的安全性能

汽车的安全性能,主要有制动性能、稳定性和通过性等。

(一)制动性能。是指汽车在行驶中能强制降低行驶速度直至停车,或在下坡时保持一定速度的能力。制动性能是汽车重要性能,直接关系到汽车的安全行驶。评价汽车制动性能的指标,主要有制动速度、制动时间和制动距离三项。

(二)稳定性。是指汽车在各种行驶条件下,抵抗倾覆和侧滑的能力。它是影响汽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因素。汽车的稳定性可分为纵向稳定性和横向稳定性。

(三)通过性。又称越野性,是指汽车所具有的在各种条件下克服行驶阻力和障碍的能力。

此外,对汽车安全行驶有影响的其它性能,还有机动性、牵引性、坚固性、可靠性和操作性等。

六、汽车驾驶安全操作规定

为了保证汽车行驶中的安全,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操作规定。

(一)发动机未熄灭时,不得添加燃油。

(二)严禁用汽油擦洗车辆、清洗零件和烘烤车辆。

(三)检查油箱的油量严禁用明火照明,在汽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

(四)向汽车加油必须经过汽油泵和滤清器,严禁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方式加油,不得向发动机上的汽化器直接加油。

(五)严禁将盛装汽油的容器存放在驾驶室内

(六)使用四乙铅汽油或混有动力苯的汽油时,严禁用嘴吮吸或吹通油管及汽化器附件,以防止中毒和损伤皮肤。

(七)汽油着火时,应用灭火器或砂土、麻袋及衣物等扑灭,不得浇水,以防止汽油浮到水面上而扩大火势。

(八)在有汽油的地方,禁止吸烟,不得有火种。

(九)严禁使用高压线“吊火”。

(十)严禁用短路方法检测电路导线通断情况。

(十一)汽车电线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电源,迅速拆去蓄电池导线。

(十二)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转动状态。

(十三)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十四)拆卸机件时,不得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块塞住其它车轮,防止车轮滑动发生事故。

(十五)在车下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用三角木块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档,方准作业。

七、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1.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他们专门培训、考核,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车辆。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调离本企业,尚须从事本职业时,须持新接受单位证明信件到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手续。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驾驶工作6个月至1年者,再从事驾驶工作时,应经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车辆驾驶工作。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审验、复试。

6.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纪和《企业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执照。

2.行车时,应关好车门、车厢,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3.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不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试车时应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指定段试车。

7.自觉接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指挥和违章处理。

8.机动车辆驾驶员负有监督装卸的责任。

(三)对教练员、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的规定。

1.教练员应具有3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执教时,学习驾驶员若违反本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

2.学习驾驶员应与教练员并坐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员无关人员。

3.学习驾驶员须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持核发的学习执照,方可进行准驾车类的实习驾驶。

4.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平板拖车、起重机及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5.实习驾驶员可按学驾车类单独驾车,但驾驶带挂车汽车、大型矿车和大型轮式装载机械,则须由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驾驶2个月。

篇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驾驶员的管理

4.1.3.1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1.3.7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4.1.3.8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6.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4.2.6.2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2.10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篇3:机动车辆入站安全工作制度

一、机动车辆进入站内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安装有合格的防火帽,车上的点烟器不准使用,不得开放收音机和开关车灯,司机不得携带火种。

三、不得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水。

四、进站车辆依次行驶、停放、遇有车辆拥挤时要互礼互让,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调动和指挥,不得抢行、超车、逆行。

五、站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动。

六、非司机人员不得动用各种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