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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焊使用措施安全措施

2024-07-18 阅读 8043

工程名称呼市水岸小镇工程施工单位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项交底名称氧、气焊使用措施及安全措施施工部位D区1、5#楼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出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视许可后,方可操作。、3.乙炔瓶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4.氧气瓶、气压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优脂。5.乙炔瓶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6.乙炔瓶的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效验。7.乙炔瓶不得防止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施工时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必须采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8.氧气瓶必须要设有防振胶圈,并旋紧安全阀避免发生剧烈震动,并防止暴晒。如因冻结应采用温水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9.点火时焊枪口严禁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焊枪带有乙炔和氧气气体时,严禁放在金属容器内,防止气体泄漏,发生燃烧事故。10.不得手持连接胶管进行登高或爬梯。11.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管道和储存过易燃易爆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确需作业时,应先进行通风放气并进行清洗,焊接带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12.工作结束时,应将氧气、乙炔气阀关闭严实,并归还库房分开放置,存放危险易爆品距离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必须要达到20米以上。13.进行氧气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配置消防器材,同时设专人进行看火。高空临边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并设置挡火板。交底人安全员施工员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底日期接受交底人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2: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7、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质标部门、生产调度、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

8、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

篇3:D矿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生产技术科机电组?安健环科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条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