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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8 阅读 3059

1、井下动用气体切割工作,由矿安监人员、通风区救护队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地点及其周围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检查,发现有任何安全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2、气体切割使用前由操作人员负责,详细检查。保证良好状态,气焊设备入井前应详细检查气体容器、胶管、焊枪的气密性,漏气设备一律不得使用,运输时关闭阀门,两种气体必须分运。

3、气体容器在运输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责指配一名干部负责监护,严禁搭乘其他人员及物料,气体容器要远离电机20米以外。严禁把氧气、乙炔胶管挂在肩上或放在高温、高热设备上,严禁用物件压住胶管,氧气瓶和乙炔瓶不能沾有油污,不准碰撞滚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保证在5米以上,点燃具由现场施工负责人保管。

4、施工前由安监工、瓦检员对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的顶板、支护、有害气体等其它安全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应做到无易燃物、无易爆物、无障碍物、无瓦斯超限、通风良好,保证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安全距离在10米以上,发现问题必须处理否则不得开工。

5、火源现场按要求配备两个灭火器,1立方米沙子,洒水管路用软胶管接到施工地点,并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指定一名专门看管设备的人员。

6、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必须明确作业任务,认真了解作业环境,确定动火区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7、作业前,火源附近20米用水将顶、帮冲洗一次,4平方米范围内覆盖不小于3公分厚的沙子。

8、作业过程中,安监人员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发现不规现象立即停止。瓦检人员随时检查现场的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立即熄火、断电、撤人。现场其他人员随时观察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时,立即停止,处理不完不得继续工作。

9、气体切割作业地点上方吊挂一台瓦斯报警仪,作业点下方由专人负责气焊的残留物或飞溅物的收集和灭火工作,并对高温地点进行冲洗降温。

10、作业地点10米以内的人员均应戴防护眼镜与防护手套。

11、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熄火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点火器具用完立即交回施工负责人保管。

12、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关气熄火,并详细检查设备的安全情况,焊割处高温灭火人员用清水冲洗降温,烧焊残留物由专人清理出井。

13、所有气体切割设备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在一个班内全部出井。

14、气体切割工作必须在批准措施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项目,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时间时,由现场指挥决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方可进行工作,严禁进行措施未批准的其它工作。

15、气体切割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和其他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并观察1小时,确定无安全隐患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后,方可撤离。

16、气体切割工作点附近必须由安监工和瓦检工进行详细检查,确定无问题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篇2: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7、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质标部门、生产调度、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

8、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