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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公司费用收缴管理规定

2024-07-16 阅读 7908

某物业公司费用收缴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日常管理费、代收代交费用、有偿服务费),确保用户对服务的满意。

2范围

日常管理费、代收代交费用、有偿服务费等各项应收物业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3职责

3.1计划财务部负责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检查、监督,负责公司服务收费定价审核和管理。

3.2会计负责对小区的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检查、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并向经理及时反馈和报告有关情况。

3.3项目收费员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及银行相关工作。

4规定

4.1物业管理费收费种类

4.1.1公共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的清洁保洁、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公共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4.1.2公众代办性费用:适宜时包括为业主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

4.1.3特约服务费:如为满足业主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室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家电维修、代购商品、家庭钟点工等,此项服务费除维修维护所需要配件购买费用、物品购买费用外,还包括服务提供的人工费。

4.1.4维修基金:指用语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费用,亦即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1.5其他收费:如停车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

4.2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

4.2.1计划财务部应按照公司核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缴率指标监控收缴率的完成情况,严密组织各项费用的收缴工作。

4.2.2会计负责定期对各管理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3项目收费员负责每月按时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4.2公共代办性费用

4.2.1项目收费员应认真核对工程人员计算的水、电费等公共代办性费用,

4.2.2项目收费员根据工程人员统计计算的水电费用准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2.3每月公共水电费收取按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收取。

4.3财务部会计检查、督促项目收费员每月及时向用户派发水电费、管理费通知单并做好未交费用户的费用催缴工作。

4.4每月项目收费员对于应收、实收费用应做好详细记录工作并及时将报表交财务部会计。财务部出纳、会计应根据原始单据和报表认真核对及检查管理处费用收缴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报告财务经理。

篇2: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公司能按时收缴各项物业应收费用,确保业主与住户满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应收物业费用的收缴管理。

3职责

3.1公司财务室负责物业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

3.2管理处相关部门负责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

4程序

4.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种类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

a.公共性服务费,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

b.公众代办性质费用,如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费用;

c.特约服务,如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修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

d.修缮费用,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的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4.2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

4.2.1物业管理费收费周期按《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每周期末,管理处相关部门业务员负责将《催交费通知单》发送给业主或住户。

4.2.4对超过限期仍未交付费用者,根据《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缴。

4.2.6特约服务费用的收缴

各管理处参照国家规定,制定《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本着便民、微利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4.2.7各项费用由管理处相关部门业务员按期收取,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2.8修缮基金的管理

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公司接受产权人委托对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和更新,并收取费用。公司对这笔费用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3公司财务室每半年向业主和住户公布费用收人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5相关文件

《物业管理合同》

《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6质量记录

《费用收缴通知单》QR-7510-01

《费用催交通知单》QR-7510-02

篇3:质量手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控制程序

质量手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公司能按时收缴各项物业应收费用,确保业主与住户满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应收物业费用的收缴管理。

3职责

3.1公司财务部负责物业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

3.2管理部收费员负责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

4程序

4.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种类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

a)公共性服务费,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

b)公共代办性质费用,如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费用;

c)特约服务,如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修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

d)修缮费用,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的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4.2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

4.2.1每月初公司财务部将《费用收缴通知单》交给管理部,管理部人员将费用通知单发送给业主或住户。并请业主或住户在费用通知单上签名确认。

4.2.2业主或住户因故无人时,管理部人员应将通知单妥善保管,设法送达。

4.2.3财务部每月20日将未缴、欠缴费用的业主、住户名单交给管理部,由管理部发出《费用催交通知单》,并请业主、住户签名确认。

4.2.4逾期仍未缴费者,管理部业务员应上门催收,特殊原因拖欠费用的,业务员应做好记录并向管理部经理报告。对特殊情况,经管理部经理批准可再拖延一个月,对无特殊原因而拖欠费用或拖欠两个月以上者,应由管理部张栏公布,限期交费。

4.2.5对超过限期仍未交付费用者,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由管理部通知工程部停止供水、电等。在停止供应之前,管理部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住户,作好协调解释工作。

4.2.6如果业主或住户连续10个月不交费,则经总经理批准,遵循法律程序解决。

4.2.7特约服务费用的收缴

财务部参照国家规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本着利民、微利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4.2.8修缮基金的管理

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司接受产权人委托对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和更新,并收取费用。物业公司对这笔费用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3财务部每半年向业主、住户公布费用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

5相关文件

5.1《物业管理合同》

6质量记录

6.1《费用收缴通知单》

6.2《费用催交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