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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操作安全技术规程

2024-07-16 阅读 2607

一、基本要求

1.操作者必须持有安全主管部门发放的本设备类型的操作证,持证新司机操作时,应有老司机监护。

2.严禁酒后操作驾驶。

3.指挥必须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进行。

二、操作前

1.操作前必须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不准穿打铁钉子鞋、硬塑料底鞋机高跟鞋,以防滑倒。

2.作业前应对起重机的传动系统、安全保障装置,制动系统,各种仪表、钢丝绳进行检查,确认情况正常后方可工作。

三、操作时

1.操作时要精力集中,不准饮食、吸烟、闲谈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开车前应先鸣警铃,以提醒周围人员注意。

3.构件起吊时,禁止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壁、吊钩及回转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4.构件起吊前,要看清钩的位置,是否被其他构件压住,没看清之前不许起吊。

5.提升速度应均匀,下落重物时须低速轻放,禁止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

6.构件吊运时,要有一人夹持,构件吊运发生晃动时不能前进。

7.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

8.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9.钢丝绳在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必须保留三圈。

10.当接近卷扬位置,大小车接近终端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

11.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无误后再升高,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超过额定负荷或重量不明、光线暗淡、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吊物上有浮放物件时不得起吊。

13.作业中需要改变动作方向时,操作手柄必须先“O”位,动作停止再做相反方向的操作,禁止直接换向。不许斜吊,超过25°为斜吊,违者罚款5000元。

三、操作结束时

1.应将起吊物放下,刹住制动器、操作杆放在空档,开关门上锁。

2.将大车停到规定地点,大小行车至大梁一端,切断电源。

3.检修行车时,应停靠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收银制度

篇2: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四、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五、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九、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十、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十一、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篇3:行车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审批制度

各车间在对行车进行检修前,要求编制好行车检修的具体内容、项目、时间等,并报厂机动供应科、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二、定好检修人员:

即定好所需检修的电工、钳工、行车操作工、安全监督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的人数,并明确工作职责。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三、制定好防范措施:

(一)防触电:检修前,应将行车的电源切断,并挂上警示牌,无特殊情况下不允许带电进行检修。

(二)防高空坠落,检修人员必须配备好安全带并固定好,行车的防护栏要加固定好,需用于更换的行车备品备件必须摆放固定好。检修时行车下地面不能站人或者有行人来往走动,有条件的要划出隔离区。

(三)做好加固措施:检修前要对行车的行走道、悬挂备件、物件点等作好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四、根据检修的内容、项目要求,认真准备好检修工具,并检查好工具。

五、编制好检修程序

(一)对检修人员在工作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检修工作中要相互提醒,相互照应,搞好联帮工作,安全监督员要监护到位。

(二)检修的内容、项目要明确程序,要有条不紊的展开。

(三)检修完毕后,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漏项,所有联接部位是否已紧固,检修工具是否已收好,其他备品备件是否已清出等等。

(四)试车。检修人员对行车进行检修完毕后,不能私自试车,应通知专职行车操作工配合试车,并做好相互联系后方可进行。试车达到安全要求之后,方可交付使用、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