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物业岗位合同管理规定

物业岗位合同管理规定

2024-07-16 阅读 1754

物业岗位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岗位合同的管理和签订流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岗位合同书是确定员工岗位聘任、明确员工责、权、利的协议。

第三条岗位合同书签订对象:

为各部门、管理项目领班以上(含领班)员工,公司经营班子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岗位合同书的内容:

聘任岗位名称、岗位聘任期限、岗位职责、权限、岗位绩效目标、薪酬、福利等。

第五条岗位合同根据职能部门、管理项目、岗位职责的不同分为三个类别:

一、适用于职能部门负责人的;

二、适用于管理项目负责人的;

三、适用于其他员工的。

第六条岗位合同签订程序:

一、职能部门及管理中心(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的签订程序:

1、由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员工的工作技能、业务素质、工作绩效、任职资格评定等确定各岗位合适人选;

2、由公司总经理与确定的合适人选签订岗位合同;

3、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调整岗位合同内容或终止岗位合同。

二、职能部门员工、各管理中心(处)主管、一级、二级物管员、领班以及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的签订程序:

1、由各部门(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技能、业务素质、工作绩效提出拟聘用人选,并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2、由部门(管理项目)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岗位合同;

3、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部门因工作需要,并报公司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岗位合同内容或终止岗位合同。

4、公司因项目拓展、经营管理需要,可调整岗位工作内容,各单位员工应服从调配。

第七条岗位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收货部制度

篇2:合同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修理厂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维修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维修合同管理,对于本厂维修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法人委托

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企业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维修合同管理工作。

三、签订维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维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以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明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六、签订维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八、维修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篇3:附院合同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的合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修缮工程合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医院合作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由授权的经办部门负责。

(二)认为文本内容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的,可请医院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第四条合同的审核。

(一)医院签订的合同,由授权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会审;

(二)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可以移交医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提议召开院务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五条合同的签署。

(一)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签署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

(四)合同虽无金额或金额低于10万元以下的,但该合同的履行对医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院长认为必须亲自签署的,或者合同文本要求必须由院长签署的,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核,院长签署。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三产”公司,对外签订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的,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三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签订的合同需在医院备案并留存原件一份。

(六)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文件的保管。

(一)合同正本留存医院档案室,其他部门存正本或复印件。

(二)医院档案室依据保密程度专门归档,并做好登记。

(三)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责任。

(一)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