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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采用安全设施和措施

2024-07-16 阅读 2787

序号具体条款设计依据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符合或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1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采取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料,并采取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负压操作。《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5.0.2锤式破碎机、球磨机、皮带输送机,加强密闭,采取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2在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间设置的控制室、值班室均应采取防尘、隔音措施。《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5.0.3在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间设置的控制室、值班室均设计采取防尘、隔音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3对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1.2锤式破碎机、球磨机、包装机等,设计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设计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4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1.3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设计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5工作场所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4工作场所粉尘的发生源设计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进风口的下风侧。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6防尘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走廊),应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5防尘设施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走廊),设计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没有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7防尘设施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不得施工和投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5.1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8密闭装置应符合便有维修、拆卸、检修,结构牢固、轻巧、密闭与安全等原则。《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6.2.3密闭装置设计符合便有维修、拆卸、检修,结构牢固、轻巧、密闭与安全等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9密闭罩上要安装吸风管,吸风口应避免正对含尘气流中心,其位置应保持罩内产生均匀的负压。《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6.2.5密闭罩上设计安装吸风管,吸风口避免正对含尘气流中心,其位置保持罩内产生均匀的负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10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时,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7.2.1石膏等物料破碎时,设计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11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7.3.1水泥磨的除尘设计采用袋式除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12包装机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操作区除尘吸风口的设置应保证操作工人处于尘源的上风向并有一定的负压。《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7.8.1包装机除尘设计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操作区除尘吸风口的设置保证操作工人处于尘源的上风向并有一定的负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13水泥库的散装头应有除尘设施。《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7.8.4水泥库的散装头设计有除尘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14接触粉尘岗位的操作工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器具。在从事粉尘作业时,应穿高可视工作服并戴工作帽、安全眼镜和防尘口罩。《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8.2设计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器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篇2: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篇3:化工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