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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备考:股权转让交付及效力说明

2024-07-16 阅读 6570

物业管理师备考-股权转让交付及效力说明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原《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原《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对股权转让后要履行的法律手续非常简单,只要求受让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记载股东名册即可完成。而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权转让后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增加了许多,除股东名册变更外,包括注销出资证明、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以及变更公司章程记载等。所以按照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后需要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出资证明的注销与签发

按照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必须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股权凭证。出资证明是记名的,转让必须变更出资证明的记载。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必须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的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这样,就不会因为同时存在两个出资证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变更登记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对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及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股东名册记载及登记具有证明股东资格、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它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后,如果不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受让股权的股东就不能向公司主张其股东权利;如果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他也无法对抗其他对其受让股权提出的权利请求。受让人取得股权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新《公司法》规定,要求股权转让后,公司必须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变更公司章程记载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从性质上来说,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了,原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必要变更该记载事项。所以,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这一要求。同时,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就已经征得了股东的同意,所以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姓名或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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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师备考:物业管理品牌内涵

物业管理师备考-物业管理品牌内涵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残酷,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稍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大多在实施品牌战略。"品牌致胜"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成功打造和经营物业管理品牌,势必要求我们物业管理人首先应对"物业管理品牌的内涵"要有一个准确而完整的认识。

一、"品牌"与"物业管理品牌"概念的界定

(一)关于"品牌"

综合国内外有关专家的定义,笔者认为,"品牌"是一个全优的综合概念,是经权威机构评定,社会公众认可,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具有高品质和价值的产品、组织或个人。

品牌的载体不仅仅局限于某种"产品",有时还包括生产产品的组织(即企业和人)等。如企业品牌(麦当劳、肯德基)、产品与企业同名品牌(金利来、皮尔。卡丹)、产品与个人同名的品牌(李宁运动服和李宁)。

(二)关于"物业管理品牌"

根据以上对品牌的定义的理解,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品牌主要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所在物业业主认可,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物业管理规模,能提供高品质和价值的物业管理产品、企业或个人。就当前实际情形而言,物业管理品牌主要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知名企业及其所能提供的优质产品"物业管理与服务"。而事实上物业管理行业的"企业"与"产品"往往是合二为一的,如万科物业管理品牌,实际上就是指万科物业管理企业精湛的内部管理及其具体定型化了的分散在各"物业管理处"每天所提供的优质物业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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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管理师备考:物业管理公司组建条件

物业管理师备考-物业管理公司组建条件

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同形式的公司组建条件都有明确的要求。确定按照何种形式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这种形式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不同形式的公司的设立条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的东西大同小异。这里为了叙述方便,重点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加以阐述。

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设立的出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或社团组织。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除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外,设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但并非所有的自然人和企业或社团组织都能够成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需要事先进行确认。

1)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无其他受到法律禁止的情形,才能作为公司股东。

2)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物业管理公司。

3)社团组织成为物业管理公司股东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办理了社团法人登记。

4)工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股东,应事先得到县级以上工会的投资批准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因而也就都不允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

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资本。它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要求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物业管理属于服务业,国家规定设立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也就是说,最少注册资本10万元,就可以设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规定,最低资质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要在50万元以上,而获得最低资质,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实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起码条件。所以,应当把50万元视为物业管理公司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文件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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