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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及接地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4409

a.避雷针、避雷器、接地装置必须按设计规程安装、施工、投运,禁止接近避雷设施。雷雨后,应对避雷器及有关设施进行检查。

b.如发现防雷及接地装置有损坏或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运行工程师,同时记入运行记录簿内。

c.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是否牢固可靠,损坏的避雷设施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接地装置必须及时修复。

d.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电阻,其接地电阻最大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接地网及保护接地接地电阻4Ω,避雷针20Ω。

e.防雷设备应按规定的日期投入或退出运行。

篇2:化工企业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

一、了解防雷

1、了解防雷装置所处的环境、位置,建筑物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各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

2、查阅设计图纸,了解隐蔽工程施工情况。

二、防直击雷

1、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物、工艺装置内塔类应有防直击雷装置。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罐壁厚度≥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可燃气(液)体的钢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钢罐,当罐壁厚度≥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

(3)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4)浮顶金属罐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装置,但必须有两根截面积妻25mm2的软铜绞线将浮顶与罐体作电气连接,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5)压力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三、防静电

1、金属罐、设备、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

2、可燃气(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3、可燃气(液)体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的连接处,应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盘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盘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装卸场地应有防静电接地。

四、防雷电感应

1、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

2、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埋地,电缆外皮和钢管应接地,宜安装电涌保护器。

五、接地装置

参考设计图纸,向施工员、甲方代表了解接地装置情况,记录下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材料、规格、数量、布局,并作详细记录。

1、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0.7m,人行通道附近不小于1.0m,垂直接地体长度为1.5-2.5m,间距为5.0m。当垂直接地体敷设有困难时,可设多根环形水平接地体并互相连通。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表4.10接地体材料规格

2、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10mm、扁钢≥40×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6mm、扁钢≥12×4mm。

六、接地电阻的检测

按第二章第二节和本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测量。

1、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2、除第一类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小于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七、计算保护范围

计算可在室内进行,用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八、数据的处理

各项检测读数、计算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防雷装置材料型号规格除外),按GB817-87要求修约。

上述检测工作结束后,校核人全面核对原始记录、仪器、装置性能状况等各项结果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录。

篇3: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由于雷电、静电引起的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气管理处是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相关的培训和安全防护用具、作业工具的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提供防静电设施所涉及的工艺、介质情况。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防雷防静电设施除独立避雷针和变配电间由供电车间负责管理,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外,由产权所属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供电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变电所、配电间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施、电源设施由供电(电气)车间负责维护保养;现场设备(电机及操作柱、接地设施等附件)由生产车间承包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外部维护保养,供电(电气)承包人负责设备定期检查和内部维护保养。

属车间装置管辖的现场设备、泵房、管廊、罐区等的接地设施由生产装置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属供电车间管辖的变、配电间、电缆桥架、独立避雷针、架空线等由供电(电气)车间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办公楼接地设施由供电车间负责。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档案包括检查记录、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平面布置图等。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交供电车间汇总,形成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总图和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台帐。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台帐及防雷防静电平面图,保证档案资料与现场一致。

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用CAD绘图,标注各接地点位置和编号;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编号与平面图编号一致,并注明其类型和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明确责任人,做日常维护保养及防腐工作,腐蚀严重的要及时更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接地点设永久防锈标志。

第十三条每年对防雷防静电接地点全面检测一次或两次(防爆区)。应进行检测接地装置范围为过电压(内部及雷电过电压)保护接地、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引下线和其他有检测要求的接地设施(如仪表接地等),其中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保护接地应每年于雷雨季节到来前测试一次。其他接地设施检测周期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区)各二级单位上报本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计划,经公司电气管理处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雨季到来前完成当年防雷防静电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点整改工作,测试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具体时间安排视当年气象情况安排,一般不迟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区)。不合格点的整改工作由所属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供电(电气)车间负责技术配合。

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进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共享。各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具体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交各装置保存一份,供电车间和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保存本单位测试报告各一份。

第十六条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采用螺栓联接,接触面涂电膏,接触面接触电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测试的接地引下线必须设有断开点。断开点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所属管理单位,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引下线的设置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变动,由所属单位提出,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核算),按图施工,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不得破坏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过程中需对现有防雷防静电设施加以保护,如有破坏由责任单位负责无偿恢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确需暂时破坏或解开防雷防静电设施时,应与所属管理单位共同确认位置数量,写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工程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复查接地设施。

第二十二条化建公司电气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测试工作。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管理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四条测试人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部委以及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测试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测试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承试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电气管理处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