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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城经营经营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2024-07-16 阅读 4632

某商城经营管理制度:经营商品质量

第二章:经营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管理办法

1、质量是企业的命脉。所售商品质量管理是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贯彻《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需要,是占领市场的重要竞争手段,是每个经营者和营业员必须遵守的准则。

2、经营者和营业员,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3、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虚心接受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有错必改。

4、营运科部负责全商场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工作,协调质检部门与经营业者关系。

5、营运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或抽查全商场的商品质量工作,并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抽查全商场的商品质量工作,并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整改方案。逐步改进和完善商品质量。

6、培训部定期举办质量方面的培训班,学习《产品质量法》,

二、商品质量标准与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能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服装类商品要求根据服装的特点和穿着要求,必须标明服装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因洗涤、熨烫不当,容易造成服装褪色、缩水等情况,服装必须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5、所售商品标明的品牌、功能、规格必须与商品本身实际成份相符。

6、经营者者要把住进货关,国产货要做到:不进三无产品(即无品各、无厂名、无厂址),进口货要有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

7、经营者必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包括标识检查,感观检查和必要的商品内在质量检验)。

三、关于商品质量投诉

1、由于介绍商品不实事求是,夸大其实,甚至搞虚假宣传引起退货,必须无条件退货。

2、由感观就能判断的明显服装质量投诉,要给予退货,或根据实际情况,沟通协商,使得双方达成一致。

3、由于商品内在质量问题,凭感观鉴别较难的消费者坚持退货,经营者的工作又做不通,由管委会代表出面协调,协调不成由经营者、消费者、营运部、共同去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检测费由双方垫付,按质检规定,如不属质量问题质,检费由消费者负担,不予以退货;如属质量问题,无条件退货,检费由经营者承担。

四、考核与处罚

1、任何经营者,在我商场出售没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无产品,没有标识,没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商品,一经发现令其停止销售,并处罚金500--1000元。

2、对于售出的商品,招到顾客质量方面的投诉、如属经营者的原因,除无条件退货外,要罚款100-200元,

3、对于明知产品有质量问题,还采取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上当,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如发生消费者投诉,租赁业者态度蛮横,批评教育不改,处罚金2000--5000元。严重者清退出场,经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有权将该商铺转租给他人,租金的70%作为产权方的补偿金。

4、因商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单位曝光,处罚同上

5、营运部对经营者者的罚款,经营者者拒不交款,可开出罚款通知单,按原额增加30%--50%,由管理委员会通知经营者交付。发生疑义纠纷时,由管理委员会仲裁。

篇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白色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系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零售企业、销售门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含开展零售活动的展销会、展览会)等。

餐饮行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系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顾客所购物品、并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提袋。塑料购物袋的材质、规格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且单袋周长不大于1400毫米的塑料包装袋,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塑料购物袋范围。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购销过程中的价格为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的质量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有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得以促销为目的,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塑料购物袋定价不得低于其进货价。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时严格按照标示的价格收取价款,不得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

第八条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含开展商品零售活动的展销会、展览会),其开办单位负责对市场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塑料购物袋的规格、价格。

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其开办单位应保留塑料购物袋采购、销售凭证备查。

第十条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一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提供多种规格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商品零售场所应改进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为顾客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引导、鼓励消费者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及其他塑料购物袋替代品购物,减少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展塑料购物袋回收。

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及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价格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塑料购物袋质量和竞争行为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篇3:餐饮企业商品物资和材料管理办法

商品物资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物资材料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加强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所有经营的存货一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由实体统一到公司总库领用的制度,价格核算上实行随行就市。原则上长途采购的原材料采购成本由公司采购部制单员重新核定后拨入实体,商品价格原则上由公司采购部在原采购成本的基础上加价5%后拨入各实体。

第三条物料及库存商品的盘点:月末(25日)结账前,由各仓库保管员、厨房核算员对库存进行盘点,并写出盘点报告,资产会计负责监盘,对出现的账实不一致现象,要查找原因,当月处理完毕。

第四条燃料盘点:月末(25日)结账前,由各实体资产会计、保管及使用部门进行现场估算盘点。

第五条水电表计量:月末(25日)结账前,由工程部负责抄各水电表数,并将结果报财务部门。

第六条原材料管理规定:

(一)领用:各实体在领用原材料时,必须做到数量准确,价格能随货同行,各实体原材料保管员、厨房人员验收时必须核对数量,对出现的误差及时更正,并当场签字认可,不准代签。

(二)库存:公司采购部仓库和各实体的原材料,每月末结账前必须进行一次清库盘点,所有原材料都要过称计量。对冷库内原材料要清理到库外进行过称。公司采购部仓库盘点时,由资产会计监督,保证盘点表的真实正确,并与财务账面核对。如出现积压的原材料直接记入成本,而不再作为库存。

(三)厨房各班组厨师长每周六晚和每月25日晚营业结束后要安排人对本班组现存原材料进行盘点,对所有原材料都要过称计量,盘点时由资产会计监盘。确保盘点正确。

(四)厨房经理和厨师长要做好原材料的日常监督,对冷库、厨房内部仓库的钥匙要明确责任人,对出现的损失、变质由责任人赔偿,分管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

(五)高档原材料从总库领用后要特殊管理,如干货类要由保管人建立收发记录,发出要经过膳食经理的审批,收发记录要报实体财务存档管理。

(六)海鲜池养殖员对贵重海鲜要建账管理,及时登记收发记录,收货时要有厨房经理或厨师长签字,发出数量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对出现的海鲜死亡及时冷藏或协调处理,每月资产会计要进行盘点,核对盈亏,各店海鲜池每月允许有500元的合理损耗,超过合理损耗要追究责任。

(七)各实体财务在核算周、月饮食成本率时必须根据真实的原材料盘点表,不能随意变更、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实体膳食经理、厨师长、主配和保管人员要学习成本控制的相关知识,做好成本预算并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做好监督控制。

第七条商品管理规定:

(一)公司商品实行协议采购制度,对没有采购协议的商品各实体一律不准销售。同时对两个月内滞销的商品,将不再销售。由采购部每月负责统计各实体滞销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及供应商,并通过财务部上报公司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退货后,由采购部商品保管员负责在10日内联系客户给予全部清退。

(二)商品盘点:公司总库由公司资产会计每月监盘一次;各实体仓库每月由实体资产会计监盘,对库房内出现因商品过期而造成的损失,由该保管员负责赔偿并做违纪处理;吧台在售商品由财务稽核员不定期抽查,各商品员要对所保管商品的保质期及时检查,因个人原因而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由该商品员负责赔偿。

(三)商品促销:各实体按公司统一规定的商品销售政策推销。各实体吧台商品员及服务人员不允许擅自为客户推销商品,更不允许接受客户赠送的礼品,如果发现上述事件,将对商品保管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严肃处罚。

(四)商品外借:各实体库房、吧台一律不准对内部员工外借商品,购买可以,但必须以现金结算,不准还商品。对于因外借商品而出现的后果,由商品保管员或收银员全部负责。吧台之间因货源不足需借用商品,须有收银员的亲自签名,由商品保管员办理调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