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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2024-07-16 阅读 7357

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司信誉,强化员工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对所售商品的退换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营业人员接待要求退换商品的顾客时,要认真分析要求退货的原因,本着诚信经营,对顾客负责的精神,凡是符合退换货规定的,该退则退,该换则换,不得刁难推诿;

第二条退换货的基本原则: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一律予以退换;非质量问题,有购货凭证,不影响再次出售的商品,给予退换;非质量问题,无购货凭证的(是指顾客人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一般不予退换,凡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在商品售出后一定时间内予以执行;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退换;

第三条凡是开保单的商品(保单根据不同商品注明保修、保换、保退的条件)要求按保单规定执行;凡属商品质量问题,虽无保单,仍要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件保退保换;一般商品,只要不脏不残,保持原样,不影响原价出售的,可以退换;因营业人员工作疏忽,售出的残次,付错尺码和份量的商品可以退换;

第四条严格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售后服务。

第五条商品退换规定

一、服装类、针织类商品退换规定

1、所销售的服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吊牌),内容应规范填印,商品上缝制有商标的成份、洗涤、尺码(法定)标志。真丝、羊毛类高档服装,应有穿着、保养、洗涤方法说明。

2、商品退换期限为7天。

3、退换范围:

(1)商品不污不损(7天内);

(2)尺码与实际不符;

(3)色差、严重褪色(棉、麻、毛、羊绒除外);

(4)穿着后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确认有质量问题的,15日之内可退换,并且自出售之日起,每天收取0.3%的折旧费;

4、下列商品情况不属商品退换范围:

(1)颜色(深藏色、紫降红、大红、黑色、墨绿、咖啡、老黄等)的真丝全棉织品在初洗3-4次内褪色(属褪浮色、不属质量问题);

(2)装饰品、拉链、纽扣脱落、损坏的;

(3)使用、熨烫、保养不当造成起球、抽丝、极光、蛀洞等;

(4)妇女用品、卫生用品、各种内衣、内裤、袜子非质量问题的;

(5)开封无质量问题的衬衫;

(6)羊毛衫、羊绒织品、内衣因穿着洗涤不当出现起球的;

(7)未按规定洗涤方法而造成商品起泡、起球、缩水等;

(8)特卖过季的和标有"处理品""特价"字样的。

5、经营者与消费者对服装问题有争议的,由消费者根据质量鉴定相关规定程序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认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二、鞋类商品的退换规定

严格按照消协制定的《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执行,无质量问题退换期限为7天,《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如下:

1、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期限:皮鞋90日;胶鞋、旅游鞋、运动鞋60日;合成革鞋、布鞋30日;童鞋15日。

2、皮鞋"三包"期为三个月,购买之日起7日内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可以退换。出现下列情况分别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断跟、掉跟、开线、轻微开胶、掉漆、脱浆情况,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期限为7天;

(2)严重开胶,在一个月内修理两次仍开胶,由经销者更换,如无同类同型号更换时,可更换其它鞋类、价款长退短补,也可以退换货办理;

(3)帮裂底断、皮面严重脱浆、掉皮等影响穿着的,可按退换货处理;

(4)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时,每天按0.3%收取折旧费。

3、属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2)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3)无"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

(5)标明"处理鞋""一次性使用"或"短寿命鞋"的。

(6)手表、珠宝、化妆品、食品类售出后不予退换。

第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商品有争议的,由消费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第七条出售等外品及处理品要检验商品上应在销售凭证上标明"降价或处理"字样,要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恕不退换"。否则,发生争执,一律退换。

第八条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原则上按购货凭证价格退换,如因季节和市场变化该种商品已变价,按变价后价格退换。

第九条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凭购货凭证退换,无购货凭证商户认可的,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无条件给予退换。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如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篇2:退换商品处理办法规定

退换商品处理办法

第一章退换商品的程序

第一条退换商品原因确认

1.售后维修服务人员在客户提出退换商品要求时,应详细询问商品退换的理由、购买时间,然后依照本规定,确定是否可以退换。

2.确属本公司责任、理由正当或有事前退换约定的,应该及时予以退换;否则,本公司不负责退换商品。

第二条商品确认

对于客户要求退换的商品,应确认该商品是否是本公司售出、销售价格是多少、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和经销人等。因此应请客户出示发票或销售单及其他有关证明。款额较大的商品,须请示部门经理确认。

第三条商品退换方式

1.退换商品,一般应等额或高额退换,如属低额调换,应由客户补足货款差额。

2.退货时,必须确认这种商品是按标价购买,还是有价格折扣。在退货后,售后维修服务人员最好利用客户此时的特殊心理,说服客户购买其他商品。

3.在办理退换商品时,最好不退给客户现金,而应交付其退换收据(与退换商品的价值等额),客户持收据可随时购买其他商品。

第四条例外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原则上不能退换商品,售后维修服务人员应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要求。

1.事先已经说明或注明不能退换的商品。

2.经客户使用后或使用不当,发生破损的商品。

3.购买后,经过很长时间才提出调换要求的商品。

第五条商品价格确认

在办理退换事项时,商品价格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商品标价清楚、无破损、票据齐全时,应以原销售价退换。

2.对于优惠品、促销品、特价品、积压品等价格不清的商品,应以80%的折扣退换。

3.在购买时有降价折扣的,按折扣价退换。

4、对季节性商品、流行性商品,如因客户没有及时退换,商品价格又发生变化的,按现价退换。

5.因客户购买后使用而发生破损的商品,应根据破损程度,按一定折扣退换。

6.因公司责任发生破损或质量问题的商品,应按原价退换。

上述3、4、5、6、项的处理及作价金额的确定,需由营业部经理负责。

第六条其他事项

1.不论是商品退换,还是退货,都要给客户开出专用的发票或销售单。退货时,应冲减营业额。

2.客户调换的是高值商品,其差额部分,应补足现金。客户调换的低值商品,其差额部分,不返还现金。

3.退换收据是发生在退换商品时,支付给客户的代金收据。在使用时,其票面金额代表等值的现金,但不能兑换现金。其使用时间为3个月。

第二章商品退换的发票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持“应收帐款明细帐”,定期向客户催收货款。

第八条客户欲退换之商品,凡未事先向售后维修服务人员联络者,原则上一律不接受退货事宜。

第九条商品之退货,应获得售后维修部经理的同意。

第十条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发票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红字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和发票号码,并记录《客户应收帐款明细》中。

第十一条重开发票

凡销货退回或先开发票,若未收回原发票作废者,不得重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售后维修部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十二条销货退回税负处理

因退货所产生得税负问题,要依当地税法规定,替公司争取最大权益。

1.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60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务稽征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60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之营业税(50%)及印花税(4%)。

2.遇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日期超过60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负损失(1.15%)。

3.退货或发票遗失,如系售后维修部服务人员疏忽所致,则税负损失应由售后维修部服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章商品退货得会计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产品销售后如有退货之事发生时,售后维修部应填制《调拨单》一式三联,留存一联,其余二联连同退货送交仓库。

第十四条仓库保管员点收退货数量后,应在调拨单上签章,留存第二联,第三联送财务部。

第十五条财务部接到调拨单,做如下处理:

1.查填退货成本。在“产成品明细帐”中查明该项退货之成本和总成本,填写《调拨单》上。

2.登记产成品明细帐。根据上项登入产成品明细帐相当帐户之收入栏(或以红字记入发出栏,作为发货之减少)。

3.收记销货退回成本汇总表。根据《调拨单》,按其成本登入销货退回成本汇总表,以便最终在总帐上做汇总之记载。

第十六条月终,财务部根据销货退回成本汇总表,分别记入总分类帐。

第十七条如销货退回次数不多,不必设置销货退回成本汇总表,有关退货金额及退货成本,只须用红字分别记入销货成本汇总表以示销货及销货成本之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