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章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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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
由股东任命。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年。
股东签名:
年月日
新公司变更章程所需材料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更多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篇2:学院后勤服务公司章程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章程(三)
(本章程已由02年2月28日总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行为,使公司各项重要活动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教育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有关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精神以及《上饶师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后勤服务总公司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建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后勤服务总公司是以学院后勤保障为纽带,以为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为宗旨,以服务收费为特征的学院后勤服务性实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后勤服务总公司隶属于上饶师范学院,是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后勤服务机构。总公司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五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3名。总经理由学院任命或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学院同意后由学院任命或聘任。
第六条后勤服务总公司下设办公室、生活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水电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等内设机构。根据学院发展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经学院批准后,总公司可调整和新设内部机构。
第七条各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面向全校公平、公正、公开竞聘产生,由总经理聘任,聘期为两年。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总公司考察后,报请学院认定,由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办公室设主任1名,经学院认定后,由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主任、副主任的续聘、解聘根据本人表现和综合考核情况由总经理决定。
第八条各服务中心接受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具体工作,维护后勤服务总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全局利益,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后勤服务总公司接受学院后勤管理处的谈判、签约、督查、协调。对涉及全校教职工利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通过后勤管理处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人事、用工、工资
第十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在人事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做法,原属学院事业编制的人员其一切关系在学院保留,退休前除工资、奖金等人头费用外,其余均与学院同类人员一样。其他人员与转制后新招聘进入总公司的人员,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学院没有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在用工上实行按需设岗、按岗定酬、竞聘上岗的办法,打破身份和部门所有界限,全方位流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为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关系,对职工可依法实行待岗、试岗、转岗、失业等用工制度。
第十二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实行内部工资制度,采取“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为主的工资形式,同时还可实行年薪制等工资形式。员工的工资额依据其劳动态度、劳动技能、劳动岗位、经济效益、实际贡献等方面确定。
第四章财务和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设立学院的二级财务,实行“统一财务,分户(中心)核算”的财务模式,各中心不设财务。实行事业运行费的中心帐目,按月报表报送院计财办,接受其指导和督查。
第十四条后勤服务总公司使用和经营的学院资产,根据使用范围和功能,明确相应的保值和增值目标。后勤服务总公司新增资产应努力实现增值。
第五章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及下属各中心的重大经济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设和新投资项目,应由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大、中型发包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由总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决定。
三、大宗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应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设立后勤第二党支部,隶属后勤党总支,负责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共青团及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学院根据需要决定。推举产生总公司职工代表,重要决策、文件的出台和修改须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加强后勤服务总公司的文化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文化素质,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奉献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十八条在院党委、行政、工会、共青团和后勤党总支、工会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活动,为后勤社会化改革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和变更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决定。
篇3:宁波保税区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宁波保税区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宁波保税区**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
第三条公司由蒋**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咨询服务;经营:消防设备,纺织原料及产品(除国家统一经营)、服装、工艺品、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办公设备、文化用品、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除汽车)。(以下空白)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蒋嵩斌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二)解军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三)金燕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四)田崇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二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
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
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O**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