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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修改章程范例

2024-07-15 阅读 8410

法人变更修改章程

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1,有限公司可设董事会、经理,也可不设立。

设立董事会,看章程规定是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还是由经理担任。

如果是由董事长担任,看章程规定,董事长如何产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还是由股东会产生。

1),由董事会产生,那么不需要股东会决议,需要董事会决议。

2),由股东会产生,那么需要股东会决议。

如果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那么,需要董事会重新聘任,需要董事会决议,重新聘任经理。

不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需要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如果是由执行董事担任,需要股东会重新选举,提交股东会决议。

如果是由经理担任,看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是由股东会产生或者执行董事产生。

1),由股东会产生,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

2),由执行董事产生,需要提交执行董事决定书,重新委派经理。

另:::有可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么上述有股东会决议的地方,应该变为股东决定书。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2,股份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经理。

如果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提交董事会决议。

重新选举董事长。

如果由经理担任法定代报人,提交董事会决议。

重新聘任经理。

3,股东会决议样本:

经股东会开会研究决定:免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同时,因为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所以,法定代表人也由**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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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

(一)标题。

组织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或社团名称加文种构成。

标题下面,写明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加上括号。

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算正式章程。

如果是尚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草案”字样。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又称总纲,从总体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作风等。

分则规定:(1)成员,讲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2)组织,讲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小组、名誉职务;(3)经费,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则,附带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

篇2:法人变更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1】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

正文: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篇3:合作社法人变更章程范例

合作社法人变更章程范文在下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