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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

2024-07-15 阅读 26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为保障矿山企业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开组织救援工作,本着“预防为先、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湖北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业预案的要求,现制定湖北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都可能发生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湖北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称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主管矿山的副局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成,有关部门配合。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内。

(二)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处处长和监管一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

3、省经委:负责协调专业组的工作;

4、省国土资源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5、省交通厅: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7、省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

8、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湖北矿山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山体滑坡等,所有矿井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二)危险性评估。我省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和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特征,历史上开采遗留的老井、采空区和历年来发生的矿山重特大事故概率统计分析,恩施、宜昌、黄石、咸宁、荆门、襄樊等地,作为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上述市、州安监局要制定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报送一次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见附件一)备案。

四、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区域矿山救护中队三级组成。区域救护中队实行中、小队二级指挥。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救援装备以自筹为主,各级政府给予政策和大型装备的支持。各矿山按划分区域的原则与区域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交纳救护技术服务费。非煤企业和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救护实行有偿服务。(参见《湖北省煤矿救护实行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鄂煤行办[2003]60号文)。

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的区域特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定期排查和进行演习。

各矿山救护队实行分级管理,抢救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必须听从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度指挥。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矿山救护队和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省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护装备实行备案制,主要对救护队使用的大型救护装备的备案。各重点产煤市、州政府应对本辖区矿山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救护防范措施,指导、督促救护队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签订救护服务协议,按规定(鄂财企发[2004]16号文)提取和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救护装备的完整和使用。

(二)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传真):027-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举报电话:027-

(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县、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拨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或事故举报电话,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向省矿山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汇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见附件二),逐级上报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搞好治安秩序工作。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组长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速传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救助力量,各成员单位按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救援救护。

(二)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地的隶属关系设立。市县或乡镇矿山企业发生特大事故,由当地市政府市长或委托主管副市长为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

(1)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专业救助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救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当地和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4、紧急救护原则。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八、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九、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定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定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承担,仍不足时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财政垫支。

十、其它事项

(一).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篇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矿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减少人员伤害。根据本项目作业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触电、机械伤害及砂堆高悬塌滑等事故,制定如下现场处置措施:

1、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人员触电时,现场作业人员应首先将电源切断,然后对触电人员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如发现伤员昏迷不醒,应立即采取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待苏醒后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2、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按下停机开关,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地点,根据伤害情况开展事故处置,先要为人员进行止血包扎,然后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如在事故处置时需要外援时,应最近车间或分公司请求支援,包括人员、救援工具、车辆等。

3、砂堆高悬塌滑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砂堆高悬塌滑事故时,将车辆或人员埋在砂里,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地点,根据情况调集铲车开展清砂处置,但要必须保证不能伤害到人。在铲砂接近人员时,要停止铲车作业,采用人工进行清理。处置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砂堆上部活动变化情况,要指专人负责观察,及时向应急处置人员报告情况。被埋人员获救后,应根据伤员伤情,现场进行简单的救护处理后,送往附近医院。如在事故处置时需要外援时,应最近车间或分公司请求支援,包括人员、救援工具、救护车辆、铲车等救援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