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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祁东县

2024-07-15 阅读 837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对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实施迅速、及时、有效的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科工安[2006]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习,提高防范意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对民爆物品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1.4.2企业主体,分级响应

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要科学制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县、乡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各种资源,发挥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乡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上级民爆物品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

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市民爆行业事故应急专家机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2应急机构

成立祁东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安监局。

发生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时,县安监局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将应急指令下达到有关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主要职责

2.3.1贯彻省市有关事故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3.2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

2.3.3监督指导全县民用爆破器材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工作,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3.4组织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2.3.5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2.3.6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特大事故信息、上级领导指令上报或下达。

2.4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全县各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2.4.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4.2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2.4.3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2.4.4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2.4.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3、应急响应等级及内容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等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以下四级: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响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机构、县安监局报告。

4、应急响应程序

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应急机构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应急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接报的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有关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续报道工作。

4.3事故应急救援终结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应急机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5、应急保障

5.1组织领导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5.2规章制度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5.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时情况结合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4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5.5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应急救援准备

6.1应急教育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6.2救援培训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6.3实战演练

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不定时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行动能力。

6.3.1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

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报告;对外围应急支援的请求。

6.3.2事故第一现场应急

事故发生部位第一时间的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等。

6.3.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

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救援;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对外部应急支援力量接洽、引导等。

6.3.4物资调动

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各、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6.3.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

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措施。

7、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何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8.1.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扩大,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事故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6、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L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现场指挥部2.4应急工作组2.5专家组3、预防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告和处理4.4应急处置4.5指挥与协调4.6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装备保障6.3经费保障6.4其他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7.2奖励与责任7.3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冷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尽量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2)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按照有关程序制订、施行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3)分级响应原则。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4)预防为主原则。坚持常备不懈,时刻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设立冷水江市民爆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商务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济工作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消防大队、市政府新闻办、市武警中队负责人为成员。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民爆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总结和部署年度民爆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并根据民爆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一般民爆安全事故应急结束;报告并根据职责在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处置一般民爆安全事故;组织应急演练和做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2.2.2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组织编制、实施民爆事故应急工作规划;组织修订本预案;统筹应急指挥、保障和重建体系建设;受理、处理民爆安全事故报警。2.2.3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商务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单位拟订、及时修订全市民爆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前期工作。市安监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公安局参与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事故现场和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和道路交通控制。市经济工作局负责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相关协调工作;及时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理赔和有关解释工作,及时向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市消防大队参与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协调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市武警中队根据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事故现场警戒、人员救援以及物资、设备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2.3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情况发展,对预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当现场情况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2.4应急工作组信息处理组从公安、安监、消防、商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及时报告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现场处置组从公安、安监、商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抢险救援、清理等工作。医疗救治组从卫生部门、有关医院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监测监视组从公安、安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监视,及时提供现场信息;对现场险情发展趋势、应急反应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建议。警戒警备组从公安、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事故调查组从公安、安监、商务、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原因的前期调查工作。善后处理组从公安、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总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的救治以及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后勤保障组从公安、交通、经济工作、通信、商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现场指挥部救援现场之间的通信和信息网络畅通,负责提供交通、通信和现场指挥部供电、照明等,负责解决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2.5专家组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其职责是:为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为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市商务局应建立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主要经营工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通报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3.2预防预警行动3.2.1接警。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设立民爆安全事故报警电话(电话号码:5212409),接受有关单位、公民等的报警;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公民也可直接向110电话报警,接到有关民爆安全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报告(通报)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3.1.2处警。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民爆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方案,向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民爆安全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民爆安全事故(Ⅳ级)、较大民爆安全事故(Ⅲ级)、重大民爆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Ⅰ级)四级。4.1.1一般民爆安全事故(Ⅳ级):指重伤3人以下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事故。4.1.2较大民爆安全事故(Ⅲ级):指死亡3人以下或遇险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4.1.3重大民爆安全事故(Ⅱ级):指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遇险员30人(含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事故。4.1.4特别重大民安全事故(Ⅰ级):指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事故。4.2应急响应行动4.2.1Ⅳ级响应一般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情况报告娄底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做好具体应急工作。4.2.2Ⅲ级响应较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报请娄底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做好具体应急工作。4.2.3Ⅱ级响应重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逐级报请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4.2.4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逐级报请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4.3信息报告和处理4.3.1信息报告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国家对报告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各部门(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4.3.2信息处理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单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重要信息立即报告。现场信息采集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待救援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队伍和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4.4应急处置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快速反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级别,报告娄底市、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相应级别的民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在民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划定警戒区域,对交通进行管制;紧急抢救受伤、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监视;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由安监、公安、消防、商务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必要时,由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商请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4.5指挥与协调一般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相关单位、人员,现场工作组和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分配任务。较大民爆安全事故,重大、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分别报请娄底市、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在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前期事故应急工作。4.6信息发布民爆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商务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冷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7应急结束民爆安全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受伤、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或经全力搜救无结果,经科学评估认定不必要开展进一步的应急行动,事故现场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现场指挥部报请相应级别的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应急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善后工作作原则性的指导。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和赔偿。5.2社会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主动赶到事故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5.3总结评估应急结束后,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个应急反应过程的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对民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对应急工作中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改进工作。应急预案需要修订的,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故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系依托和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讯资料变更应及时报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2装备保障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整合现有资源的原则,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抢险设备信息库,明确抢险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设施定期更新和检查。6.3经费保障市政府、市商务部门根据处置民爆事故的需要和冷水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民爆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6.4其他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提供医疗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提供治安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市商务局、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民爆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等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普及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市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7.2奖励与责任对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3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民用爆破器材: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烟火药)及其制品(油气井及地震勘控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器(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8.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商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商务局印发并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H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应急工作组

2.5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和处理

4.4应急处置

4.5指挥与协调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经费保障

6.5其他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000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尽量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按照有关程序制订、施行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

(3)分级响应原则。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

(4)预防为主原则。坚持常备不懈,时刻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民爆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防科工办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成员。

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由省国防科工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研究决定全省民爆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总结和部署年度民爆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并根据民爆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指导处置一般、较大民爆安全事故;组织应急演练和做好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2.2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组织编制、实施民爆事故应急工作规划;组织修订本预案;统筹应急指挥、保障和重建体系建设;受理、处理民爆安全事故报警。

2.2.3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国防科工办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单位拟订、及时修订全省民爆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省安监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省公安厅参与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事故现场和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和道路交通控制。

省经委负责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相关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理赔和有关解释工作,及时向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省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省消防总队参与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协调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省武警总队根据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事故现场警戒、人员救援以及物资、设备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情况发展,对预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当现场情况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

2.4应急工作组

信息处理组从当地公安、安监、经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及时报告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现场处置组从当地公安、安监、经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抢险救援、清理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从当地卫生部门、有关医院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

监测监视组从当地公安、安监、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监视,及时提供现场信息;对现场险情发展趋势、应急反应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警戒警备组从当地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

事故调查组从当地公安、安监、经委、消防、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原因的前期调查工作。

善后处理组从当地公安、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救治以及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从当地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现场指挥部与救援现场之间的通信和信息网络畅通,负责提供交通、通信和现场指挥部供电、照明等,负责解决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

2.5专家组

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其职责是:为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为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国防科工办应建立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将风险分析评估情况通报省安监局和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设立民爆安全事故报警电话,接受有关单位、公民等的报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接到有关民爆安全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报告(通报)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处警。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民爆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对方案,向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民爆安全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民爆安全事故(Ⅳ级)、较大民爆安全事故(Ⅲ级)、重大民爆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Ⅰ级)四级。

4.1.1一般民爆安全事故(Ⅳ级):指重伤3人以下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事故。

4.1.2较大民爆安全事故(Ⅲ级):指死亡3人以下或遇险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4.1.3重大民爆安全事故(Ⅱ级):指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遇险人员30人(含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事故。

4.1.4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Ⅰ级):指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一般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情况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市州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2.2Ⅲ级响应

较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给予支援。

4.2.3Ⅱ级响应

重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迅速了解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2.4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迅速了解情况,确立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下迅速部署应急工作,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信息报告和处理

4.3.1信息报告

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国家对报告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4.3.2信息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重要信息立即报告。

现场信息采集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待救援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队伍和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4应急处置

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快速反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级别,由相应级别的民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在民爆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划定警戒区域,对交通进行管制;紧急抢救受伤、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监视;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必要时,由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商请武警部队或驻湘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5指挥与协调

重大、特别重大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相关单位、人员,现场工作组和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分配任务。

4.6信息发布

民爆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民爆安全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受伤、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或经全力搜救无结果,经科学评估认定不必要开展进一步的应急行动,事故现场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现场指挥部报请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善后工作作原则性的指导。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和赔偿。

5.2社会救助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民爆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主动赶到事故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个应急反应过程的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对民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总结和评估,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对应急工作中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改进工作。应急预案需要修订的,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省国防科工办现有政务网的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民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故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系依托和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讯资料变更应及时报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装备保障

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整合现有资源的原则,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抢险设备信息库,明确抢险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设施定期更新和检查。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国防科工办、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专家组,并适时更新。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科研机构开展民爆器材安全技术研究。

6.4经费保障

省国防科工办设立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5其他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提供医疗保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提供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国防科工办、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民爆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普及民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省民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省国防科工办、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民用爆破器材: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烟火药)及其制品(油气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国防科工办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