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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024-07-15 阅读 2586

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民航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四级。

2.1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6)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2.2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3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2.4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3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场管理公司,其成员由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民用机场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4预警与报告

4.1预警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报告

民航杭州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所在地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在获悉民用航空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同时报告省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告。

4.2.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应急救援程序

5.1预案启动

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并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请求国家应急力量支援。

发生Ⅲ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视情启动本预案。

发生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以及事发地机场和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机场、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省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省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5.3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5.3.1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消防队伍在接到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医疗救护

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护部门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救伤员工作。

5.3.4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5.5应急结束

5.5.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5.2应急结束程序

Ⅰ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Ⅱ、Ⅲ、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省领导小组决定。

5.6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时间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质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我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现场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物资装备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各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培训

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民用机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演练

原则上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机场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某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民航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四级。

2.1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6)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2.2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3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2.4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3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场管理公司,其成员由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民用机场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省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4预警与报告

4.1预警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报告

民航杭州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所在地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在获悉民用航空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同时报告省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告。

4.2.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应急救援程序

5.1预案启动

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并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请求国家应急力量支援。

发生Ⅲ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视情启动本预案。

发生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以及事发地机场和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机场、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省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省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5.3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5.3.1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消防队伍在接到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医疗救护

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护部门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救伤员工作。

5.3.4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5.5应急结束

5.5.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5.2应急结束程序

Ⅰ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Ⅱ、Ⅲ、Ⅳ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省领导小组决定。

5.6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时间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质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我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现场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物资装备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各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培训

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民用机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演练

原则上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机场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8公里范围内的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由事发地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发生以下飞行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重大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或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或巨大影响。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应急及时,措施果断。

2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4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7)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2.2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

2.3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较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

2.4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上。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省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等。

3.2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单位负责人组成。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4.1.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时,启动I级响应,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1.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态扩大。

4.1.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4.1.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事发地民用运输机场做好应急工作。

4.2信息通报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并在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事故情况。

4.3通信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参与应急工作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4.4现场指挥和协调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决策。

各有关单位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

省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4.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有关单位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7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特殊情况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现场需求,及时协调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飞行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飞行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4.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信息发布

飞行事故的信息由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

4.12应急终止

4.12.1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飞行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12.2应急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指挥部指令,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飞行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规定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配合。

5.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附则

6.1术语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责任与奖惩

对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