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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

2024-07-15 阅读 710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特种设备属于承压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上四种特种设备属于机电类)等设备、设施的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

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一)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南京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和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支队等组成(在发生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环保局、气象局不参加,下同)。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工作信息,落实资金和装备,调整和完善专家库等。

(二)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制、修订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市质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现场副总指挥,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消防局、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南京海事局等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及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等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电信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建工局、环保局、水利局、南京海事局、市政公用局、气象局、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质监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区县政府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区县质监(分)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区县质监(分)局、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三)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报告副省长,由副省长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二)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大(Ⅰ级)事故,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事故,一般(IV级)事故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三)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市政府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较大事故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五)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办、国办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六)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三)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适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四)医疗保障

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五)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市交通和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指挥其辖区内水域紧急交通管制。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委托南京警备区商驻宁部队支援。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七)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口、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八)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九)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十)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十一)演习演练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八、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者财产损失。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每二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H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华政办函〔2008〕113号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组织体系框架图3.预防预警机制3.1预警级别3.2信息监测与报告3.3预防预警行动3.4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求援程序4.3信息报送和处理4.4指挥和协调4.5应急处置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8信息发布4.9应急结束5.应急保障5.1通信保障5.2应急求援与装备保障5.3技术保障5.4资金保障6.善后工作6.1善后处置6.2社会救助6.3后果评估7.监督管理7.1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7.2监督检查7.3奖励与惩罚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2.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设立华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工业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建设局、环保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广电局、监察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咨询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统一发布事故有关信息。2.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相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质监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业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消防大队参与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引发的火灾的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卫生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交通局参与、协调管辖区域内公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协调管辖区域内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建设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民政局受理、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总工会组织、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财政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监察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援单位、人员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处理工作。2.2.4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综合协调组由县质监局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抢险救助组由县质监局、消防大队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县广电局牵头组织,县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专家技术咨询组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有效证明及处理建议。2.4组织体系框架图

综合协调组抢险救助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治组信息报道组善后工作组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质监局)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

3.预防预警机制3.1预警级别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3.2信息监测与报告3.2.1县质监局做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3.2.2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3.2.3县质监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3.3预防预警行动3.3.1接警县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县质监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3.3.2处警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4预警支持系统3.4.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3.4.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3.4.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并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事故报告并争取支援。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请求上级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乡镇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乡镇积极参与协助、协调、配合。4.2救援程序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4.3信息报送和处理4.3.1应急信息系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4.3.2信息报送和处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质监及其他主管单位等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级质监等部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特种设备故事处置工作信息应及时更新和上报。4.4指挥和协调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4.5应急处置4.5.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4.5.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4.8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特种设备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会同县广电局按照《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9应急结束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2社会救助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5.3后果评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门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县通信运营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相关单位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6.3技术保障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6.4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根据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需要和《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监督管理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7.2监督检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7.3奖励与惩罚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8.2预案管理与更新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质监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志丹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约规定》,省、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志丹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县辖区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事故,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财务损失的事件.

主要包括;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3、压为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4、电梯困人、轿箱坠落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客运隧道、大型游乐设施勇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6、起重机械设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乡(镇)级人民政府拄制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一次性残死1-2人或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4)紧急疏散500人以上

(5)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为防止特种设各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的预警措施。

2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志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县政府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友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政府主管副县长段总指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协调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2.1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约应急处理工作;

(2)决定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

(3)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

(4)决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约新闻发布;

(5)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

(6)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办公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白建周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传达指挥部有关指令。经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2.3应急救援保

障小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及乡镇政府、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环保、安全生产、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招关入员组成。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牧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人员撤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4事故调查小组

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燕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入员组成。在指挥部统一下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2.5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稠工作。

一县公安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维护现场秩序,负责协调县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及辖区内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特种设备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证据收集和信息上报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参与事故处理工作菩负责监督一般事故的查处情况。

相关乡镇政府及衡道(社区):负责做好对居民群众的宣传、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决定、项配合工作。

城管局:协助指辉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县人事劳动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各乡镇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发生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一一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一一重要地区使用的设备;

一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设备:

-一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数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警预防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贵。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一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放应急预案;

一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一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重点使用单位应成立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抢险堵漏设备及救援器材物品;

-重点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应急抢险、自救预案。

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特种设备名称、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必要时绘出平面图标出特种设备凑及周边区域的单位、主要设施、道路等情况。

2、特种设奢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约类型、原因、征兆、危害程度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3、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及抢险救援队伍的情况。

4、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部门主管、各类操作维护人员在处理安全事故时的职责。

5、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紧急抢救、处理措施及事故现场保护措施。

6、内部应急救援保障措施和外部救援的联系信息渠道和措施。

7、日常应急救援培训计划、抢险演练计划。

3.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的采集

3.3.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适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两络系统: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如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全评价体系、自动电话系统,保证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效、快捷。

3.4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

别。

3.4.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

(2)受伤50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疏散乡万人以上

(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4.2重大特种谈备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

(2)受伤10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4)政散10000人以上;

3.4.3较大特种设备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受伤50人以上;

毛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疏散5000人以上:

3.4.4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

(2)受伤10入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琉散500人以上;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4.1.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特种设备重大事效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

4.1.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符合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一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一事故的主要经过;伤亡入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佑计;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教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同时根据指挥部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迅速派入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并开展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4.1.2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关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2.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I级、II级、III级)特种设备事故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灼报告事故基众情况,事态发展采取的救援措施,并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指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响应工作。

4.2.4一般(IV)特种设备事故响应

一般(IV)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发生的点、时间、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等榷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召开成员紧急会议启动本预案就事故应急处置问题做出策和部署,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指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

4.3指挥和协调

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现场;援队伍,立即开展工作。

4.4现场应急处置工尊程序及要求

4.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夕安和交通秩序。

4.4.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效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4.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堆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终森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则一产损失。

4.4.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放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5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分工

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单位、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救援机构分工如下:

4.5.1锅炉使用生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爆炸事故的抢脸救援工作。

4.5.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危脸化学品的泄漏、爆炸事故的抢脸救援工作。

4.5.3液化石油气储罐、槽罐车泄潺爆炸抢险救援由各液化气公司抢险专业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抢险。

4.5.4电梯夹人、困人、轿箱坠落等事故由电梯抢险专业队和县质监局负责抢险救援。

4.5.5上述事故发生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指挥部应及时调动医疗卫生部门、交通部门参加救援工作。

4.6.6上述发生的事故,有可能蔓延扩大,造成大面积中毒、爆炸、引发大火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在全县调动抢险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必要时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保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证应急抢脸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县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由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由民政及劳动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王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

4.8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4.8.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应要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4.8.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企业力量进行救援。

4.8.3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门要对作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们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作出初步结论后,上报指挥部,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蜘、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5.3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应急救援前线指挥的调动指挥的,发生特种设各享故时,事故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不组织自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审批结案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予审批结案。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6.2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漏、及封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3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成员兰位开展反急预案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国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图示,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MPa.5·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关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像性最离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续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入、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最大于或者等于象久的升降机;客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效,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加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豹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过程中发生地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豹设备缺陷、入的不安全行先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指锅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追、修理·使用中,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114371

志丹县人民政府

志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6634249

志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621918

志丹县公安局6623174

志丹县医院662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