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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电气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2024-07-15 阅读 117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建立完善企业、社会、政府联动的应急机制,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处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制定目的

根据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现有事故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救灾的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制定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救援水平。

预防为主。把事故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应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系,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管理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一般、较大等级事故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县(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对处置不了的问题,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由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处置。

四、制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适应范围

根据不同类别的设备分别编制不同的应急预案,同一预案适用于相近型号规格的一台或多台设备。如某蒸汽锅炉的应急预案适应范围可以这样表达:“本预案适应于某单位某处以及某处的蒸汽锅炉。”

六、体系职责

预案中必须明确体系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至少要包含如下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组织及人员职责、联系方式和应急原则。其中,人员的职责必须细化分工并确定步骤、明确应急指挥者、明确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联系方式包括与内部机构、外部机构的联系以及报警联络的方式、步骤等。应急原则一般包含如下几项:(1)领导负责、逐级负责、分工负责;(2)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动作正确;(3)以人为本。

七、应急响应

预案的重点部分是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的制定必须根据设备的不同事故故障分别确定,制定应急措施时需要进行危害辨识。特种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等。不同的设备会存在不同的潜在危害,但是无论何种设备,其共同点在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使用不安全设备等13类;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归纳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等四类。

在设备日常维修维护的基础上,安全检查的重点要对照安监和设备部门确立的关键项,有针对性地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使预防机制有效可靠。同时,对作业条件进行危险性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风险大的作业活动重点考虑。

篇2:高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1、加强对高压设备的定期维护

所有设备在使用时,其可靠性不但受到制造水平和设计水平的影响,还会受到维修和操作人员的影响。也可以说明机器是否可以正常运行,与维修工作息息相关。给设备进行维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状态,以免产生不可估计的事故。在高压设备运行时,涉及的维护工作也包括修理和维护两个环节,但是在实际工作常常会因为工作人员某方面的疏忽,而导致高压设备的故障无法及时解决,因此只有加强对高压设备的定期维护,才能使高压设备得以顺利运行。

2、分落实责任制度

为了维持设备的顺利运行,要对设备的检查、维护、操作等岗位实行责任制度,正确划分每台设备的操作内容,对存在故障的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如果是因为维护不当、人为操作导致的损坏,要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人员合理处罚,从而促进业务操作的规范度。另外也可以实施绩效考核,对于设备运行状态、生产情况稳定的操作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给予合理奖励,促进负责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维修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企业的支持,更需要维修工作人员的自觉的自我修养,企业可以通过举办工作之余的比赛,并设立奖项鼓励员工提升自我修养,从内外改变维修人员的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水平,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

3、加强维护人员的培训

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不但与检查人员的业务技能息息相关,也会受到负责人员的业务能力的影响。所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重视检查人员、维护人员、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定期教育的方法,培养维修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自觉主动的提高自身的维修能力,从而促进维修工作的发展。提高维修水平也从维修工作的细化,维修技术的提升,人员管理的细化等方面进行改变。同时鼓励维修工作人员在个人上也要通过自我的文化知识、技术能力、维修水平、维修经验以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能力。电气维修单位也可通过提供深度培养人才的方法,促使维修工作人员更专业化。

4、完善的设备维护程序

在电气设备的日常运作时,对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施程序化管理,确定完善、合理的书面记录制度、交接班制度,以此强化、巩固设备维护工作的标准。在维护的时候,对于电气设备的养护、维修、检查,不能由同一人进行负责,因此需要全面考虑设备运行时间、型号以及数量等情况,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分配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维护和检查,可以有效避免麻痹心理、消极情绪的出现,促进设备操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各岗位人员交班时,应该要把故障处理进度、业务操作事项、设备的运行情况等情况使用文字的形式进行记录、交接,可以促进整体工作的完整性以及后续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设备的正常运行。

篇3:市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清远市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电户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电网供电范围内经专用变压器供电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督促和帮助用户搞好安全用电管理,用户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四条用户配电房应建立以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一)配电房值班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二)配电房设备运行日记制度。(三)配电房设备档案管理及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制度。

(四)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五)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制度。第五条用户配电房应悬挂高低压电气设备一次系统结线图,结线图设备技术参数标注与编号应与实际相一致。

第六条用户配电房高低压开关柜应实行双重称号,除有开关名称外,还须有开关编号,并做到标志清晰、字迹工整。

第七条用户配电房应配备必要的器具,包括:绝缘棒、验电笔、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消防灭火器、应急灯等。并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户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试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倒闸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第九条双(多)电源用户与电网系统联络的开关操作,必须向当地供电运行单位申请并经当地电力调度部门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十条用户使用的自备发电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应建立工作票签发、许可制度。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熟悉电气设备和电气技术的主管担任,许可人可由当值持证电工担任。

第十二条外请施工检修单位到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工作票必须执行双签发制度。并按以下流程执行:

外请施工检修单位签发———用户相关主管双签发———用户当值持证电工许可(并负责监护)———开始工作。

第三章电工配备及管理

第十三条用户配电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许可证》(电工专业),并持有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配电房管理电工人数一般用户不得少于2人,双(多)电源用户不得少于4人,装变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双电源供电、专线供电的用户应配备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对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作业范围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可不给予查验接电或暂停供电。

第十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证》每年应送供电部门核查,并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安全责任按产权划分,用户应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对新装、增容用户必须委托具有由国家电监委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的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备案的企业进行安装,竣工后用户负责对所属产权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承装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用户的电气设备在投运前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竣工检查,隐蔽工程还应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查验,并做好中间查验记录。供电企业查验范围为10KV线路(环网柜)T接点或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起至专用变配电房0.4KV配电屏(包括配电屏)止,必要时可延伸至用电末端。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的,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提交送电申请并附电气设备验收(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由供电部门审验合格后按规定程序送电。

第二十一条用户电气设备投运后应按有关电气技术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定期试验的,供电部门可向用户发出限期试验通知书。对设备运行异常,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暂停供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确保用电功率因数符合电网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正常运行,对于损坏的电容装置或开关装置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用户配电房应符合通风、防火、防鼠害、防小动物及防潮要求,夏季变压器应有通风和降温措施。并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配电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无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用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气设备代管代维的,应与代管代维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送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用户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电气设备缺陷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暂停供电,直至缺陷消除。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户电气设备火灾,电气设备损坏以及发生人身触电等事故时,应马上断开相关电源开关,确保事故点与供电电网隔离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供电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七条电气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