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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造工段事故应急救援管理预案

2024-07-15 阅读 9848

制定“制造工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一、该应急预案适应我公司的下属个分厂的制造工段,该应急预案是由车间的主任任组长,各班长任组员组成应急救援小组,负责该工段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和实施;若主任不在时由班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待上级领导到现场后移交职责。

二、工段涉及到危险品原料有盐酸、液碱、氨水、冰醋酸。上述原料大日常储运过程中存在人员中毒,腐蚀灼伤,火灾和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潜在危险。根据工段使用的原料,危险源确定为盐酸,液碱及氨水等应急救援目标。

三、工段危险为使用的液体原料,盐酸,液碱和氨水,贮存在计量槽主要监控是否泄漏。

1、当有少量液体酸、碱、氨水,泄漏时,发现则立即采取堵漏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当大量泄漏时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车间和公司领导报告。

当现场有人受到酸或碱伤害时应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鼻、口腔的清洗。若是机械损伤严重,报告公司迅速送医院抢救。

3、当事故情况得以控制处理好,清除一切隐患后,经领导批准方可生产。

事故情况上报要说明事故发生原因,处置是否得当,经验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通讯情况:

车间主任电话:

篇2: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第1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2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4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7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8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10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11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第12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13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14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5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1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救援队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在突发性重大事故面前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第二条演练的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与接报。包括第一时间的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发现人员的报告;事故单位接报响应;事故单位向当地政府及其应急保障系统报告,请求外围应急救援支援及其接报响应。

2、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的现场应急抢险或避险。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部指挥与抢险。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工作;通知各有关应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排险、疏散、警戒、救护等相关工作。

4、调用物资。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医疗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根据演练考核标准,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补充完善预案。

第三条救援指挥部和救援队伍应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开展救援的原则进行组织,每年都要根椐人员变化情况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第四条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具体时间由生产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