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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格式

2024-07-15 阅读 2041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陕县新鑫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保证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中央托市粮(含其他政策性粮油)等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8月发布;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发布;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1987年6月起施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2007年1月;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2007年1月。

1.3适用范围

公司系统内企业遭遇洪涝、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发生火灾,生产作业和储粮化学药剂等安全生产事故,威胁到储备粮安全时,适用于本预案。

1.4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工作实际和事件性质,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火灾,洪涝灾害、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生产作业事故,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四类。

1.5应急预案体系

1.5.1公司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承储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见图-1)。

1.5.2公司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生产作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5.3承储企业根据公司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1.6应急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储粮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6.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在粮食局直接领导下,实行粮食局、公司、承储企业三级领导负责制,以突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为主。对救援资源以事发单位为主,建立辖区(或同系统就近单位)和属地应急资源共享平台。

1.6.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防范检查、预测预警和应急队伍建设、做好设施保障与维护、实施预案演练。

1.6.4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公司系统内各部门要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处置突发事故。

图-1

1.6.5属地管理,整合资源。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其指导和协调作用。

2危险性分析

2.1单位概况

陕县新鑫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陕县粮食局。具体负责政策性粮油储存、经营,包括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和轮换等。公司下设11个储粮点,现有各类仓库76座,仓库容量达8.3万吨,这些仓库具有良好的储粮性能。目前公司共有在职职工116人。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公司系统主要危险源

(1)库区内仓房、钢扳仓等储粮设施

(2)库区进出粮设备及车辆

(3)库内储存的储粮化学药剂

(4)库内进出粮、熏蒸操作现场

(5)自然灾害

(6)各级单位办公、电气线路及设备、配电房。

2.2.2公司风险分析

公司系统主要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包括:

(1)火灾事故。用电系统老化或违规用电、粮食熏蒸过程中措施不当、设备运行及维修过程中(电气焊操作现场管理不善及违规使用生活用电器等)处理不当、库区违规吸烟或其他火源都可能引发火灾。

(2)洪涝灾害、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临江靠河的易发生江河水患,地处低洼和仓房水位较低的易发生渍涝灾害。靠山的易遭迁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钢板仓等设施设备易遭受暴风雨雪袭击。

(3)生产作业事故。主要包括:进出仓、登高作业等,有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粮情检查、药剂熏蒸、机械通风等工作中由于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进入长期密闭、不通风的仓房或经熏蒸后的仓房,可能对入仓作业人员造成中毒、休克甚至死亡;粮食超装超储或作业不规范有可能引起钢板仓倒塌、仓壁开裂等事故;包装堆垛储粮,操作不当,堆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粮堆坍塌伤人;仓储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作业现场运粮车辆若管理不善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各级业务监督检查及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粮食在收购和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资金安全事故。

(4)储粮化学药剂事故。因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不善、防范不力都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在储存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泄漏、丢失等事故;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在废弃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中毒、环境污染、水体污染等事故。

3组织体系及职责?

公司应急体系包括公司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承储企业应急领导小组,事故现场指挥部(见图-2)。公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总经理担任,各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储运科牵头,有关科室参加。承储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图-2

3.1公司应急指挥部职责

3.1.1宣传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三门峡直属库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及本辖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1.2组织开展本库及辖区安全生产检查,督导承储企业加强薄弱环节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1.3组织或协助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1.4织或协助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及处理。

3.1.5组织本辖区抢险应急队伍培训演练。

3.1.6定期向三门峡直属库上报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遇有突发事故及时报告三门峡直属库、当地政府和安监等部门。

3.2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3.2.1向承储企业及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传达公司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

3.2.2收集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与主管部门应急中心联系。

3.2.3负责事故处理和结果及时汇报公司指挥部。

3.2.4及时收集、评估事故危害。

3.2.5协调承储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3.2.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承储企业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4.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3.4.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加强薄弱环节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4.3成立抢险应急队伍,准备并维护抢险所需物资,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培训和预案演练。

3.4.4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确保遇到突发事故时人员和救援资源的保障。

3.4.5组织或协助组织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4.6及时上报突发事故,事故处理完毕后起草事故报告。

3.4.7遇到Ⅲ级以上级别突发事故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等部门报告。

3.5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3.5.1具体组织事故现场抢救、人员物资调动和外部资源的协调。

3.5.2根据事态发展决定对预案和处置方案的现场修改,并组织实施。

3.5.3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的维护、勘察、记录存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

3.5.4及时按程序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汇报事态发展情况。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安全生产预测预报和各类器材、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常备不懈。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4.2事故和灾害预测

4.2.1各承储企业要定期对本单位生产设施设备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公司和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2.2各承储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并加强重点管理监控。

4.2.3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或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报,获取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预测灾害发生趋势和对本辖区、本单位威胁程度。

4.3预警和预报

4.3.1公司通过电话、文件、传真等方式,及时通知下属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预报。

4.3.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突发事故的信息后,要根据突发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科室、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3.3要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设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4预警解除

上级单位向承储企业发出的预警,承储企业在确定预警内容不会发生后,可以报上级单位解除预警。承储企业自行发布的预警,在确认安全后可以自动解除预警。地方政府发出的预警,在地方政府发出预警解除后,各承储企业预警自动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情况。根据事故级别,由公司确定是否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5.2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应急事故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Ⅳ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无人员死亡。

Ⅲ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人员死亡1至2人。

Ⅱ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人员死亡3至9人。

Ⅰ级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或人员死亡10人(含)以上。

5.3应急响应流程

事故或灾害发生后按照如下流程图实施应急响应(详见图-3)。

5.4信息报告

5.4.1Ⅳ级应急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公司要在事发24小时之内上报三门峡直属库。

5.4.2Ⅲ级应急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6小时内上报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司要在12小时之内上报三门峡直属库。

5.4.3Ⅱ和Ⅰ级应急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公司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公司要在2小时之内向三门峡直属库报告,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情况。

图-3

5.5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采取的施救措施等,详细内容在专项预案具体细化。

5.6应急终止

应急处置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事故现场条件已经达到专项应急预案终止条件时,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后期处置

6.1灾后恢复

6.1.1对由火灾、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应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清除污物,对消耗物资要及时、足量补充。

6.1.2储粮化学药剂事故,要确认现场已无有害气体并进行无公害处理,并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对消耗物资要及时、足量补充。要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体检。

6.1.3对基础设施受损的要及时安排维修改造或重建工作。

6.2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要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6.3应急事故调查

要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发原因,进行责任界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应急处置中发生失职、渎职的人员要将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要如实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资料。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承储企业应逐步建立起训练有素、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逐步提高应急队伍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各应急机构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对职工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并着重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

8.2预案演练

8.2.1演练频次

各单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专项预案演练频次,但每项预案每年演练次数不能低于一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每年要结合培训,安排一次由辖区各承储企业骨干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演练,并组织人员参加公司的救援演练。

8.2.2演练要求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演练方案的策划,演练结束后做好总结。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改进专项预案。

9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9.1奖励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责任追究

对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事故情况,或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审理。

10附则

10.1预案的执行和管理

10.1.1本预案由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承储企业预案报公司备案。

10.2预案的更新

10.2.1在应急处理中发现预案有不足和缺陷的地方。

10.2.2有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实施,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修订。

10.2.3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