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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坝突发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024-07-16 阅读 3287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确保小浪底水利枢纽和西霞院工程大坝在运行中突发重大异常状况或险情时,能够及时预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小浪底建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力发电厂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小浪底水利枢纽大坝和西霞院工程大坝发生严重位移、渗漏、管涌、滑坡塌坑、护坡破坏、冲刷破坏、地震以及水库近坝库区岸坡滑坡等非溃坝性突发事故时水力发电厂的应急救援。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在应急处理中必须严格按照“保人身、保枢纽、保设备”的原则进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联动、快速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3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根据水力发电厂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如下:(1)坝基出现异常渗漏,坝体发生管涌、流土、散浸现象。(2)坝体发生严重滑坡塌坑、护坡严重破坏。(3)小浪底水利枢纽进出口高边坡、地下厂房边坡失稳。(4)库岸区变形体失稳。(5)库区发生强震或者出现诱发地震造成大坝局部破坏。(6)汛期闸门启闭失控。(7)恐怖袭击、人为破坏造成大坝局部破坏。(8)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特大洪水等导致溃坝。上述突发事故,可能产生从一般事故到特别重大事故,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参考国内外类似工程突发事故统计,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本版本预案主要选择发生可能性相对较大的突发事件(1)~(5)作为应急处置的主要目标,发生(6)(汛期闸门启闭失控)执行《泄洪、引水发电系统突发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4事件分级4.1大坝突发事故Ⅰ级分级4.1.1恐怖袭击、人为破坏造成大坝局部破坏。4.1.2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特大洪水等导致溃坝。4.1.3库区发生强震或者出现诱发地震造成大坝局部破坏。4.2大坝突发事故Ⅱ级分级4.2.1库岸区变形体失稳。4.2.2小浪底水利枢纽进出口高边坡、地下厂房边坡失稳。4.2.3坝基出现异常渗漏,坝体发生管涌、流土、散浸现象。4.2.4坝体发生严重滑坡塌坑、护坡严重破坏。4.3大坝突发事故Ⅲ级分级汛期闸门启闭失控。5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5.1应急指挥机构5.1.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李明安?50435578副组长:肖明?58485069肖强?58195752石月春?56195090?5.1.2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刘连军?50565843副主任:李玉明?547657845.1.3各专业应急小组组长:王全洲?31805770?副组长:詹奇峰?58255723刘连军?50565843卢建勇?56225073魏皓?50155388李安?533353725.1.4后勤保障组组长:?李向涛?56065097副组长:许滔?554650655.1.5应急救援队(1)运行调度分厂应急救援队:队长:王全洲?31805770副队长:李鹏?54095072赵珂?56745351韩石成?55405075(2)发电维护分厂应急救援队:队长:卢建勇?56225073副队长:陈?伟?57995096张海蛟?56795181(3)水工分厂应急救援队:队长:魏?皓?50155388副队长:于永军?31765182王琳?58155889(4)水电供应部应急救援队:队长:李?安?56335372副队长:屈曙光?51925866裘向勋?58575856(5)现场救援队:消防队:119?综合服务中心职工卫生室:5449?刘小宁?5289?3075?5.2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5.2.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负责指挥、协调水力发电厂对外停电及厂用电全停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与外单位应急反应部门、机构进行联络,调动厂内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2)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向组长提出应急反应对策和建议。在组长的指挥下分别指挥管辖部门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组长汇报现场救援情况。5.2.2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应急指挥办公室执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水力发电厂突发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电厂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信息、预案、建议和指挥场所等,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2.3各专业应急小组职责各专业应急小组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各专业应急小组对各个应急救援环节进行协调,各成员按照管辖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尽量将伤亡减小到最低程度,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救援情况。5.2.4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保证应急救援的交通、后勤、警戒、现场疏散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材料、工具及其它物品,联系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抢救及护理工作。5.2.5应急救援队职责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应急救援队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现场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队长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指挥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各个应急救援环节进行协调,采取措施尽量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救援情况。副队长在队长的领导下协助队长工作。当队长不在时,行使队长的权利与义务。6预防与预警6.1风险监测6.1.1风险监测的责任部门为水工分厂。6.1.2风险监测的主要对象是可能引发大坝突发事故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重要环节,收集各种事故征兆,对事故征兆进行纠正活动,防止该现象的扩展蔓延,逐渐使其恢复到正确状态,并建立相应信息档案。其预防措施如下:(1)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大坝安全监测、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每年5月底前完成大坝安全监测、闸门启闭设施的维护工作,每年12月底前完成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和闸门启闭设施的汛后检查工作,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可靠。按照《小浪底水利枢纽观测规范》要求实施大坝安全观测;按照《小浪底水利枢纽水工建筑物巡视检查制度》安排各部位日常检查,保证检查、监测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并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局突发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预警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预警发布。(3)在高水位、库水位快速升降、地震、高强降雨等各种特殊工况下对大坝进行加密观测和巡视检查。各种特殊工况下外部变形观测需要加密观测的部位包括大坝中段、进水塔、厂房的重点断面;内部变形观测需要加密观测的部位和仪器包括大坝、左岸山体部位的渗压计、量水堰,进出口边坡变形、厂房岩壁梁应力;人工巡视检查需要加强的主要部位包括大坝、进水塔、排水灌浆洞、厂房。除上述重点部位外,还应对发现异常的仪器及相近区域的成活仪器进行加密观测,对人工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区域的所有成活仪器进行加密观测。(4)严格按照大坝观测规范要求,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同时要按照水力发电厂大坝安全会商制度有关要求,联系国内安全监测专家以及设计、科研等相关单位对小浪底大坝安全监测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尽早发现监测异常,早作预警。(5)准备大坝突发事故抢险用物资材料,建立高效的物资保障和调配体系。6.1.3风险监测所获得信息的报告程序:获得的信息人直接报告该室主任,室主任按汇报程序通知本预案相关人员。6.2预警发布与预警行动(1)大坝突发事故影响枢纽运行,且在短时间内无法排除时,将进行Ⅰ级预警。做好其他正常泄洪建筑物的巡查及监视工作,根据抢险及事故情况做好人员撤离、疏散及重要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转移及管理等准备工作,并报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2)大坝突发事故影响枢纽运行,将进行Ⅱ级预警。立即通知枢纽调度中心,严格执行枢纽调度运用措施,同时向电厂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由电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发布命令启动执行本应急预案,并通知工程公司进行抢险,各应急救援队各就各位,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理,在较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3)大坝突发事故不影响枢纽运行,将进行Ⅲ级预警。水工分厂厂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抢险,并向电厂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6.3预警结束水力发电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确认无引发大坝突发事故的可能性时,决定预警状态的解除。并将预警解除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通知各应急处置组。7信息报告7.1水力发电厂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379-。7.2发生大坝突发事故时,按以下程序报告:事故发现人→室主任(值长)→分厂(部门)负责人→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应急救援办公室。7.3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7.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8应急响应8.1响应分级8.1.1出现以下情况,则为大坝突发事故Ⅰ级分级(1)恐怖袭击、人为破坏造成大坝局部破坏。(2)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特大洪水等导致溃坝。(3)库区发生强震或者出现诱发地震造成大坝局部破坏。8.1.2出现以下情况,则为大坝突发事故Ⅱ级分级(1)库岸区变形体失稳。(2)小浪底水利枢纽进出口高边坡、地下厂房边坡失稳。(3)坝基出现异常渗漏,坝体发生管涌、流土、散浸现象。(4)坝体发生严重滑坡塌坑、护坡严重破坏。8.1.3出现以下情况,则为大坝突发事故Ⅲ级分级汛期闸门启闭失控。8.2响应程序8.2.1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1)大坝发生严重位移,大坝出现滑坡性裂缝或者贯穿大坝的横向裂缝,无法继续保证大坝安全。(2)坝基异常渗漏,坝体发生管涌、流土、散浸现象。(3)坝体发生严重滑坡塌坑、护坡严重破坏。(4)库区发生强震或者出现诱发地震。(5)小浪底水利枢纽进出口高边坡、地下厂房边坡失稳。(6)库岸区变形体失稳。(7)其他紧急情况,上级应急救援、防汛指挥部门要求启动。8.2.2如果大坝突发事故为Ⅰ级,该预案由局安委会组长宣布启动;如果大坝突发事故为Ⅱ级,该预案由电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如果大坝突发事故为Ⅲ级,该预案由水工分厂厂长宣布启动;8.2.3各岗位人员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理。8.2.4各应急小组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程序见附件3。8.3应急处置8.3.1先期处置当发现大坝突发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查清事故突发原因及人员伤亡情况,迅速向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要对全厂停电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8.3.2应急处置(1)如果大坝突发事故为Ⅰ级分级,要做好其他正常泄洪建筑物的巡查及监视工作,根据抢险及事故情况做好人员撤离、疏散及重要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转移及管理等准备工作,竭力控制事故扩大化,并报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2)如果大坝突发事故为Ⅱ级分级,要立即向电厂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由电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发布命令启动执行本应急预案,并组织大坝维修维护人员进行抢险,尽快恢复枢纽正常运用。(3)如果大坝突发事故为Ⅲ级分级,水工分厂应立即组织人员抢险修复,并向电厂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8.4应急结束满足下列条件时由总指挥下达应急救援终止命令。(1)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2)现场所有人员撤离现场;(3)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4)水力发电厂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时。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着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经事故调查组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9后期处理?应急救援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现场的,应做出标志并做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痕迹、物证。救援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观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恢复现场工作秩序。对事故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做收集统计、归纳、形成文件,为进一步处理人身伤亡事故的工作提供资料。在上级应急救援机构领导下,水力发电厂对大坝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事故过程中的功过人员进行奖罚,妥善处理好在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的大坝安全运行。10应急保障10.1应急救援资源相关应急救援资源由水工分厂生产人员根据现场条件进行配备;所配备物品由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10.2现场医疗救护10.2.1如果现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上附录七规定的紧急救护法进行急救,同时通知局服务中心医疗室赶赴指定位置。10.2.2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10.2.3落水淹溺情况发生时,现场救援队应立即在现场组织互救,不能因等待而贻误抢救时机。互救时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不能轻易放弃。现场医务人员必须进行全面处理。10.2.4现场救援队视实际需要派医护人员将伤病员向洛阳、郑州的省、市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护送。10.3紧急安全疏散当上级应急救援机构确认大坝可能出险并需要进行紧急疏散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指令安排专人利用各种通讯手段通知管理范围内所有职工群众,并组织职工群众按照上级指令安全有序转移。11培训与演练11.1培训时间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新入厂人员要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培训。11.2培训内容应急救援预案的组成和知识,应急救援人员的岗位职责,应急救援组织中本人所承担的任务及各类事故救援技术,包括:(1)防汛物资的使用;(2)个人的防护措施;(3)危险源的辩识;(4)事故报警;(5)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6)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7)熟悉现场疏散线路;(8)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通过培训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法规所列出的事故危险和应急责任。11.3演练应急处置预案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根据本专项预案的实际情况及季节特点,水力发电厂相关人员每年组织演练一次。通过演习达到下列目的:(1)验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的程度;(2)提高救援队伍实际救援能力,测试应急培训的有效性;(3)检验现有应急反应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4)提高与现场外的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5)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应急预案和计划中的缺陷和不足。12附则12.1本预案由小浪底建管局水力发电厂负责制定和解释。12.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3附件13.1应急救援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113.2相关支持文件《地震灾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小浪底水利枢纽防汛预案》《小浪底水利枢纽观测规范》《水力发电厂泄洪系统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滑坡体监测实施方案》

篇2:某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文号:国家电监会令(第3号)颁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12-1生效日期:2005-1-1失效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第四章安全注册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