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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24-07-16 阅读 58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贷〔2005〕218号)文件精神和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借款人是指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zz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院设立zz理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学生资助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按上级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院学生资助中心在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负责向省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学院年度贷款计划需求额度,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审批、贷前调查和贷中、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指导各系部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五)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合同等)、诚信档案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按要求做好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七)负责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八)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的核算并通知财务处按要求支付;

  (九)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达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在院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诚信及金融知识教育活动;

  (二)负责受理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并按规定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四)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催缴本系部借款学生的到期、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义务,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按时完成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

  (六)借款学生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他国、自行外出离校等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七)适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的变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八)指定专人负责本系部与院学生资助中心贷款业务联系和本系部学生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主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院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各系部组织的活动每学期不少于3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2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过程,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每年9月上旬,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预测学生贷款需求情况,经学院同意后,向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学院该学年贷款需求额度。

  第九条 学生贷款以贷学费和住宿费为主,为便于贷款的管理和满足学生的需求,申贷学生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为5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规定,二年制、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为5年10个月,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为6年10个月。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者超过自己生活能力的铺张浪费等消费现象;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

  (五)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留降级试读学生,不允许在校内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个人提出网上申请。申请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组织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等材料。签署系部意见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三)根据审批表的内容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3、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4、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者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须对学生录入贷款信息系统的个人贷款信息以及相关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意见,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五)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等纸质材料及贷款信息系统中的学生贷款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四份),由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将借款学生的学住费划拨至院财务处,生活费划拨至借款学生的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中。

  第七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且未还清全部借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出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当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末将本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30日前,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要求,通知院财务处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是指在校期间(通常是毕业班)考入研究生或者专科升入本科教育(必须是全日制教育)的借款学生,可以按考入专业的学制年限进行展期,展期期间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展期办理:由借款学生本人在毕业当年9月30日前向学院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办理展期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通知贷款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在院学生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贷款银行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有伪造、虚构或者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通知贷款银行采取停止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债权保全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在校借款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通知贷款银行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助学贷款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付息,于每年10月底以前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还本,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要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对于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发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催收,由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过期、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章 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切实落实本细则第二十条中的各项要求,学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系部应当协同配合,明确责任,确保学院采取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及时将在校学生发生的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在处理之前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院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做好借款毕业生的离校工作;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应当为每个借款学生建立贷款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还款承诺书、诚信记录等);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管理;组织、安排贷款到期、逾期的有关催收;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教务处在办理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参军、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情况的离校手续前,应当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学生工作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者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中应当列上“学生资助中心”一栏;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在借款学生毕业时,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所提供的学生名单,对未办理贷款确认手续的毕业生缓发其就业报到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协助院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当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诚信记录等),及时、准确地做好贷款资料的登记管理和有关贷款学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专题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组织其办理助学贷款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签订与用人单位诚信教育合作书,并将以上材料提交院学生资助中心一份,学生本人自留一份,借款毕业生在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经常保持与借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将可能影响借款毕业生按期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掌握到期的借款毕业生名单及其贷款情况,尽可能提前2~3个月通知贷款期限将至的毕业生及时还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逾期的借款学生还清贷款;及时将在校借款学生因故离校情况告知院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在适当时候可以组织人员对个别借款学生进行重点家访,也可以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走访借款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提高服务意识,为贷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应当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并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到所在系部办理助学贷款毕业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贷款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约学生,学院、省学生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将作下列处理:

  (一)学院将在校园公示栏、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违约情况;

  (二)学院将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本息;

  (三)省学生资助中心将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四)经办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要求提前还款;

  (五)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华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六)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分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七)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院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单独考核原则;

  (二)系部与院学生资助中心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四)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十条 考核对象包括院学生资助中心和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以院学生资助中心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考核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诚信教育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考核程序,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分别作出工作总结,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结合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作出评价,考核结果最终经院领导审定。

  第四十三条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一)奖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作为年终学生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惩戒。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造成直接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zz理工学院

篇2: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8〕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五条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3: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贷〔2005〕218号)文件精神和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借款人是指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zz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院设立zz理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学生资助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按上级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院学生资助中心在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负责向省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学院年度贷款计划需求额度,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审批、贷前调查和贷中、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指导各系部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五)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合同等)、诚信档案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按要求做好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七)负责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八)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的核算并通知财务处按要求支付;

  (九)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达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在院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诚信及金融知识教育活动;

  (二)负责受理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并按规定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四)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催缴本系部借款学生的到期、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义务,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按时完成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

  (六)借款学生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他国、自行外出离校等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七)适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的变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八)指定专人负责本系部与院学生资助中心贷款业务联系和本系部学生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主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院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各系部组织的活动每学期不少于3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2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过程,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每年9月上旬,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预测学生贷款需求情况,经学院同意后,向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学院该学年贷款需求额度。

  第九条 学生贷款以贷学费和住宿费为主,为便于贷款的管理和满足学生的需求,申贷学生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为5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规定,二年制、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为5年10个月,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为6年10个月。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者超过自己生活能力的铺张浪费等消费现象;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

  (五)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留降级试读学生,不允许在校内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个人提出网上申请。申请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组织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等材料。签署系部意见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三)根据审批表的内容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3、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4、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者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须对学生录入贷款信息系统的个人贷款信息以及相关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意见,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五)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等纸质材料及贷款信息系统中的学生贷款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四份),由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将借款学生的学住费划拨至院财务处,生活费划拨至借款学生的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中。

  第七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且未还清全部借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出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当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末将本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30日前,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要求,通知院财务处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是指在校期间(通常是毕业班)考入研究生或者专科升入本科教育(必须是全日制教育)的借款学生,可以按考入专业的学制年限进行展期,展期期间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展期办理:由借款学生本人在毕业当年9月30日前向学院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办理展期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通知贷款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在院学生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贷款银行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有伪造、虚构或者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通知贷款银行采取停止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债权保全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在校借款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中心将通知贷款银行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助学贷款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付息,于每年10月底以前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还本,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要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对于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发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催收,由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过期、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章 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切实落实本细则第二十条中的各项要求,学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系部应当协同配合,明确责任,确保学院采取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及时将在校学生发生的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在处理之前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院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做好借款毕业生的离校工作;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应当为每个借款学生建立贷款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还款承诺书、诚信记录等);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管理;组织、安排贷款到期、逾期的有关催收;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教务处在办理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参军、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情况的离校手续前,应当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学生工作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者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在《学生离校手续单》中应当列上“学生资助中心”一栏;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在借款学生毕业时,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所提供的学生名单,对未办理贷款确认手续的毕业生缓发其就业报到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省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协助院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当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诚信记录等),及时、准确地做好贷款资料的登记管理和有关贷款学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专题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组织其办理助学贷款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签订与用人单位诚信教育合作书,并将以上材料提交院学生资助中心一份,学生本人自留一份,借款毕业生在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经常保持与借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将可能影响借款毕业生按期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掌握到期的借款毕业生名单及其贷款情况,尽可能提前2~3个月通知贷款期限将至的毕业生及时还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逾期的借款学生还清贷款;及时将在校借款学生因故离校情况告知院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在适当时候可以组织人员对个别借款学生进行重点家访,也可以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走访借款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提高服务意识,为贷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应当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并按照院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到所在系部办理助学贷款毕业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贷款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约学生,学院、省学生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将作下列处理:

  (一)学院将在校园公示栏、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违约情况;

  (二)学院将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本息;

  (三)省学生资助中心将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四)经办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要求提前还款;

  (五)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华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六)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分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七)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院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单独考核原则;

  (二)系部与院学生资助中心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四)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十条 考核对象包括院学生资助中心和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以院学生资助中心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考核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诚信教育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考核程序,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和院学生资助中心分别作出工作总结,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结合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作出评价,考核结果最终经院领导审定。

  第四十三条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一)奖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作为年终学生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惩戒。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造成直接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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