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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7094

一、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总则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二、行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并持有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培训和考试不得独立操作。

三、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行吊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笛,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四、工作前:

1、查看“交接班记录”按规定检查。

2、检查设备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等是否良好可靠,并按规定加油。

五、工作中:

1、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必须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开车,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如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工作停车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下吊物时应鸣笛警告,严禁吊物从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过高。

3、运行时两台行车要保持车距,严禁撞车。露天行车遇有大雨、雷击或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垫牢。

4、行吊工必须做到“10不吊”: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③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④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⑤歪拉斜挂不吊;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动物不吊;⑦氧气瓶、乙炔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⑧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工件不吊;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⑩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六、工作后:

1、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各控制手柄置于“0”位,切断电源。

2、按“清洁制度”保养设备。

3、按“交接班制度”交接工作,并填好“行车运行记录表”。

篇2:起重工(行吊操作员)岗位安全职责

1)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2)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期复审换证。

3)按规定参加公司、部门、工段(班组)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技能。

4)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违章作业。

5)作业前要明确任务,按照起重设备和吊索具的安全要求,认真检查设备和吊索具的完好情况,确保吊装作业安全。

6)作业区域要有警示标识,并设监护人;指挥信号要清晰正确,注意观察周围情况,严禁作业范围内站人、行人和行车。

7)坚持“十不吊”原则,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要劝阻和制止。

8)对起重设备、吊索具应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9)熟悉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篇3:行吊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条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三条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第四条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第五条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第六条操作应缓慢,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九条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第十二条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第十三条处罚

(1)违反本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处100元罚款。

(2)违反本制度规定,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强行让设备带病工作的,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