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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爆炸防治措施

2024-07-15 阅读 9583

瓦斯爆炸事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瓦斯爆炸就是指消除瓦斯爆炸的条件并限制爆炸火焰向其他地区传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防止瓦斯积聚,防止引爆瓦斯和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扩大。如图2所示:图2瓦斯爆炸事故的防治措施

411防止瓦斯积聚

(1)保证工作面的供风量。所有没有封闭的巷道、采掘工作面和硐室必须保持足以稀释瓦斯规定界限的风量和风速,使瓦斯不能达到积聚的条件。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风路畅通,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合理的进风和回风路线,避免形成串联通风。对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层或采空区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2)处理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积聚。在采煤过程中,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容易积聚瓦斯,应及时有效地处理该区域积聚的瓦斯。处理的方法有:挂风障引流法、风筒导风法、移动泵站抽放法、尾巷排放瓦斯法、液压局部通风机吹散法。

(3)处理掘进工作面局部的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的供风量一般都比较小,出现瓦斯局部积聚的可能性较大,应特别注意防范,加强监测工作。对于瓦斯涌出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尽量使用双巷掘进,每隔一定距离开掘联络巷,构成全负压通风,以保证工作面的通风量。

(4)通风异常或瓦斯涌出异常时期应注意的事项:煤与瓦斯突出常造成短时间内涌出大量瓦斯,易形成高瓦斯区,应注意防范;抽放瓦斯系统停止工作时,必须及时采取增加供风、加强监测直至停产撤人的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采煤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应适当限制一次放炮的落煤量和采煤机连续工作的时间。

412防止点火源的出现

加强管理,提高防火意识。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其防火、防爆意识,是做好杜绝点火源在井下出现的基础。因此,大力宣传井下的防火、防爆知识,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杜绝违章行为。

(1)防止爆破火源。煤矿井下的爆破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炸药,不合格或变质、超期的炸药严禁使用;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保证爆破前后的瓦斯浓度在规定的界限内;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炮眼的深度、位置、装药量要符合该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炮眼充填要填满、填实,严禁使用可燃性物质代替炮泥充填炮眼,要坚持使用水泡泥;禁止放明炮、糊炮;严格执行井下火药和雷管的存放、运输的管理规定,爆破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2)防止电气火源和静电火源。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防爆要求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井下防爆电气在入井前需由专门的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井下要有接地装置,要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等,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

(3)防止摩擦和撞击点火。随着井下机械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机械摩擦、冲击引燃的瓦斯的危险性也相应增加。为防止摩擦和撞击火花,在摩擦发热的装置上应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工作面遇到坚硬夹石时,不能强行截割,应放炮处理。

(4)防止明火点燃。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严禁在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不得在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气焊作业;严禁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油等;严禁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413加强瓦斯的检查和检测

井下瓦斯状况的检查和检测是判断和预测井下瓦斯状况、采取防范措施的依据。它可以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从而采取处理措施,使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每个矿井都应建立井下瓦斯检查制度,设立相应的瓦斯检查和通风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查仪表、仪器,并配有专门的瓦斯检查人员。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并向有关人员汇报。安装检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通风安全管理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检查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14设置隔爆,阻爆装置

当瓦斯爆炸发生后,依靠预先设置的隔爆装置可以阻止爆炸的传播,或减弱爆炸的强度、减小爆炸的燃烧温度,以破坏其传播的条件,尽可能的限制火焰的传播范围。

(1)用岩粉阻隔爆炸的蔓延。岩粉是不燃性细散粉末,定期将岩粉撒布在积存煤尘的工作面和巷道中,可以阻碍煤尘爆炸的发生和瓦斯煤尘爆炸的传播。岩粉棚是安装在巷道靠近顶板处的若干组台板,每块台板上存放有大量的岩粉。发生爆炸时,冲击波将台板摧毁,使岩粉弥漫于巷道中,吸收爆炸火焰的热量及惰化空气,阻碍爆炸的传播。

(2)用水预防和阻隔爆炸。在巷道中架设水棚的作用和岩粉棚的作用相同,只是用水槽或水袋代替岩粉板棚。水的比热比岩粉高5倍,汽化时吸热并能降低氧的浓度,在爆炸的作用下比岩粉飞散快,隔爆效果更好。

(3)自动式放爆棚。使用压力或温度传感器,在爆炸发生时探测爆炸波的传播,及时将预先放置的水、岩粉、N2、CO2等喷洒到巷道中,从而达到自动、准确、可靠地扑灭爆炸火焰,防止爆炸蔓延的目的

篇2:矿井瓦斯预防制度

1加强通风、监控装备投入,确保通风、监控装备完好运行,积极引进新的通风、瓦斯防治技术和瓦斯抽放设备,进行矿井通风技术创新,从源头上防止瓦斯超限。

2加强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检查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好,主要通风设施要有一定备用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运行可靠。必须杜绝由于瓦斯检查、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和通风设施故障造成瓦斯积聚(超限)未能及时检测出而导致矿井瓦斯灾害的情况。

3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在矿井发生瓦斯灾害时根据灾区影响情况及时反风,以减少矿井瓦斯灾害影响范围,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同时减少灾害损失。

4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瓦斯防治和通风管理提供依据。

5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特别是+260北翼32042风巷今年将接近的莲花岩老窑,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采取探放瓦斯,探放手段为采用瑞利波探测仪进行物探和地质钻探相结合。

6所有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增加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7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并有记录可查。

8掘进巷道贯穿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贯穿两头的瓦斯浓度必须在措施规定的范围内。

9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瓦斯灾害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瓦斯灾害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10掘进工必须提高对老窑瓦斯危害的认识,在接近老窑采空区和本矿井采空区时提高警觉,遇到异常情况(煤、岩松软、湿润异常,或钻孔内有大量瓦斯或水渗出)不能慌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钻杆固定在孔内,将人员撤退到大巷内,向调度站汇报并听从调度站安排。如果瓦斯沿钻孔大量涌出,无法控制,则立即启动救灾程序,按发生矿井瓦斯灾害处理。

11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瓦斯灾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2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坚持瓦斯超限不间断处理原则。瓦斯未降到1%以下时,严禁生产。

13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和独立通风。坚持开好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工作会,不断优化通风系统,消除微风巷道,使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14加强巷道维修,扩大巷道断面,改善通风状况。井下所有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

15矿井出现临时停风、停电严格按照矿井临时停风停电管理办法执行。

16跟头(面)瓦检员要坚守岗位,按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瓦斯浓度。巡回瓦检员认真进行巡回检查,特别要注意对死角的检查,杜绝漏检和检查不到位。

17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测准确、断电可靠。掘进面实行“三专两闭锁”,采面实行瓦斯电闭锁。

18加强机电设备防爆完好管理,杜绝失爆。加强机电设备维护管理,降低机电事故率,减少临时停风、停电。

篇3:矿井排放瓦斯制度范例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