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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使用喷灯安全措施

2024-07-15 阅读 8731

一、工程概况:

由于新增加的两趟高压电缆需要使用喷灯做电缆头,为了施工中的安全,特制订如下措施:

二、施工时间:2013年6月17日

三、施工地点:井下中央变电所

四、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前,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本措施;

2、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安排,要作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施工中遇到特殊问题时,必须报告施工负责人,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协调解决;

3、运输途中,汽油要妥善保管,严禁洒、漏。施工中使用的火种要和汽油分别拿开,本措施与持火种者为同一人保管;

4、施工现场必须备足至少3件干粉灭火器和0.5立方米以上的灭火砂及其它灭火器材,施工前工作点10米范围内必须设专人负责进行洒水灭尘;

5、开工前要将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净并运离施工现场。施工前所用工具由施工负责人认真详细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使用;

6、施工中使用的汽油、棉纱等易燃物品必须远离工作地点,工作完毕后要派专人妥善清理再拿出地面处理防止发生意外;

7、在施工前必须有专职瓦斯员检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保证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

8、停送电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联系和协调,其他人无权进行停送电工作;

9、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好必备的劳保用品,以免烧伤、灼伤;

10、使用喷灯烧焊时,要由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

11、电缆烧焊时,烧焊部分要严密平坦,无准焊现象;

1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仍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峒室及巷道内;

13、现场负责人必须现场监督,不得任何人在烧焊过程中触摸被烧烫物件以免烫伤手臂或其他部位;

14、施工完毕后,要在工作地点全范围洒水,并清理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监视现场一小时以上,确认无误,向矿调度室及科值班室汇报,同意后方可离开;

15、本措施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过程》及相关行业标准操作;

篇2: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主要进风大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火具。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别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7、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通风部门、安监质标部门、生产调度、机电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等部门领导研究会审,经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安监部门监督措施的执行,方准进行施工。参加现场作业的还必须有安监部门、通风部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焊接作业队组等部门主要领导。

8、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的专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门措施当时当次有效,再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专门措施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施工人员带入工作现场。现场安全设施、有害气体浓度等符合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方可施工。

篇3: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安全规程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人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施工队组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还至少应备有两灭火器。

2、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的设施接受火星。

3、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还应由专人停留一小时检查工作地点,如果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4、在有煤(岩)与沼气突出的矿井中,必须停止在突出危险区内可能引起突出的一切工作。

二、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下列实施措施:

1、为了保证在井下安全,禁止在采区巷道和可燃性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2、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填写申请工作票,经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由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方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人员不齐全时不得施工。

3、填写申请工作票,要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的不得施工,工作票当时当次有效,二次工作时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