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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顺槽瓦斯排放措施

2024-07-15 阅读 6695

22608轨道顺槽预计积聚瓦斯浓度为3.4%,根据瓦斯排放三级管理制度,由救护大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排放工作预计进行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12:30–13:20。

22608轨道顺槽需排瓦斯巷道全长约800米,巷道净断面积为12.98m2,预计瓦斯积存量总共为353.06m3,预计排放时间42分钟。为保证排放瓦斯时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排放瓦斯相关参数计算

(1)、瓦斯积聚量:

Q积=L×S×C=800×12.98×3.4%=353.06(m3)

式中:L——瓦斯积聚巷道长度,m

S——瓦斯积聚巷道平均断面,m2

C——巷道内积聚瓦斯平均浓度,%

(2)、回风区间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

Q排1=Q×(C-C实)=1418×0.6%=8.51(m3/min)

污风与回风巷汇合处

Q排2=Q×(C-C实)=3377×(0.6-0.2)%=13.51(m3/min)

式中:Q——回风巷道内的实际风量,m3/min

C——回风巷道内规定允许瓦斯浓度,%

C实——回风巷道内排放瓦斯前实际瓦斯浓度,%

(3)、排放瓦斯需用的时间:

t=Q积/Q排=353.06/8.51=42(min)

式中:t——排放瓦斯需用的时间(min)

Q积——瓦斯积聚量,m3

Q排——回风区间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取最小值,m3

通过计算得出排放瓦斯需用的时间为理论值,井下实际排放时因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排放瓦斯时间。

2、排放瓦斯时,通过控制放风器的风量来控制送入排瓦斯巷道的风量。22608轨道顺槽口及22608皮带顺槽与760东回风巷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6%。

3、排放出的瓦斯流经路线

工作面→22608中部联络巷→22608皮带顺槽→760东回风巷→南翼总回风巷→南回风井→地面

4、排放瓦斯使用局部通风机安设在22608轨道顺槽距22608中部联络巷10米外新鲜风流方向的巷道左帮。

5、排放瓦斯前22608轨道、皮带顺槽及760东回风巷内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22608轨道顺槽新鲜风流处。

6、警戒人员在22608中部联络巷口设置警戒,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7、排放瓦斯前22608轨道、皮带顺槽及760东回风巷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闭锁。停、送电执行人为综掘队当班专职电工。

8、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为风筒延接处、22608轨道顺槽口及22608皮带顺槽与760东回风巷汇合处。

9、瓦斯排放完毕后,必须由两名瓦检员同行,由外向里全面细致地检查巷道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低于0.6%,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气体浓度都没有异常变化时,经现场排放负责人允许,方可恢复正常通风,撤回警戒。救护大队队员休息待命,救护大队现场负责人与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对排放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确定合格汇报矿调度后,方可恢复送电,排放人员方可撤离,救护大队整理装备后撤离现场,排放工作完毕。

10、排放瓦斯人员安排

现场负责人:张建国

通风队跟班队干:王树林

瓦检员:彭培贤?郭秀成

风筒工:张银喜?李成保

联络员:仝?元?

警戒员:邢英杰

救护大队队员:至少4名

篇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篇3:矿井排放瓦斯制度范例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