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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方案

2024-07-15 阅读 2691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矿领导职责

(一).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一通三防”规定,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行政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完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3.保证“一通三防”工程、装备、资金的“按需投入”。

4.全力支持总工程师的工作,对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地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一通三防”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财、物及时到位。

6.对存在“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采掘工作面的停产整顿负领导责任。

7.矿井生产必须充分考虑瓦斯灾害等因素,严禁超人员、超通风能力、超工作地点组织生产。

8.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9.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抢救指挥。

10.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技术攻关研究工作。

(二)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一通三防”规定,对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在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3.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工作规划、瓦斯综合治理规划、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4.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协助矿长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四定原则”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5.每天必须认真审阅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和“一通三防”隐患及时签署处理意见,并及时安排落实。

6.负责共用通风系统基建及外来施工单位“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7.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推广。

8.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负责组织矿井年度反风演习工作。

10.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1.负责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2.组织并参与制定“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

13.负责把好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关,优先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一通三防”各系统的合理性。

(三)生产副矿长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3.参加“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协助矿长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编制、审批审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设计、规程、措施,在组织生产时,抓好“一通三防”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4.参与指导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安全费用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的编审。

5.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协助矿长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

6.组织采、掘队抓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

7.组织采煤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保证推进度符合规定,确保工作面回采结束按期封闭。

8.负责平衡、协调、解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等部门在“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时,充分考虑矿井通风能力执行以风定产。

(四)机电副矿长

1.负责机电运输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3.指导矿井“一通三防”主要设备的安全可靠供电和连续安全运行;“一通三防”主要机电设备方面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可靠。

4.监督检查矿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的完好情况。

5.组织制定矿井主要通风机维护和检修的标准和要求,保证其正常运转。

6.严格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防爆设备下井前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督促各单位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五)安全副矿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监督检查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参与制定矿“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

4.参加“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会议,协助矿长研究解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审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生产中“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并责令相关单位积极落实整改。

7.监督检查矿“一通三防”机构设置及人员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及检查评比。

9.组织开展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整改。

10.参与制定“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参与研究对“一通三防”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通风副总工程师

1.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2.组织并参加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瓦斯综合治理规划、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督促落实。参加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审查。

3.在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4.协助总工程师定期开展“一通三防”检查,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参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6.负责组织实施“一通三防”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7.参加矿井年度反风演习工作。

8.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9.负责“一通三防”培训计划的指导,并监督落实。

(七)安全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一通三防”规定。

2.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参加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审查。

3.参加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4.参加“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协助安全矿长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组织“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及检查评比。监督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整改。

(八)机电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井“一通三防”规定。

2.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参加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设计审查。

3.参与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4.指导矿井“一通三防”主要设备的安全可靠供电和连续安全运行;主要机电设备“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运行。

5.监督检查矿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的完好情况。

6.组织制定矿井主要通风机维护和检修的标准和要求,保证其正常运转。

7.严格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防爆设备下井前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督促各单位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8.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

(九)技术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井“一通三防”规定。

2.负责把好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关,优先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一通三防”各系统的合理性。

3.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组织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

4.参与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5.在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6.督促指导巷道开口、贯通工作。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十)地测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井“一通三防”规定。

2.负责把好矿井设计和生产布局关,优先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一通三防”各系统的合理性。

3.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组织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

4.参与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事故处理以及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5.查明井田范围内地质构造、抓好矿井灾害防治工作,为矿井瓦斯治理提供依据。

6.督促指导巷道开口、贯通工作。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二、矿业务科室及区队职责

(一)通风科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业务保安和“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参与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贯彻落实。

4.参与矿井基建、改扩建和采掘接替等有关“一通三防”内容的设计。

5.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6.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立项、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7.指导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8.负责检查验收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9.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10.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1.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参加“一通三防”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12.通风科要配齐测风、测尘人员,测风、测尘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有一定的通防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13.建立测尘月报表,记录台帐,并保存入档备查。

14.监督检查矿井防尘系统的铺设和完善。

15.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日常检查、监测工作。

16.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7.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做好日常瓦斯检查工作。

18.组织并参加每月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9.组织并参加矿井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安检科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监督检查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深入现场,检查和了解矿井“一通三防”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相关解决建议,并监督实施。

4.参加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5.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参加“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救与追查工作。

7.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工作。

8.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9.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技术科

1.协助通风科做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安排部署生产工作,组织参加审查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等,对有关“一通三防”内容严格把关。

4.检查验收工作面“一通三防”质量达标情况。

5.掌握“一通三防”情况,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措施。

6.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7.组织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落实整改的监督检查。

8.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9.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机电科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机电运输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主要设备的安全可靠供电和连续安全运行。

4.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方面主要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运行及可靠性。

5.监督检查矿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的完好情况,杜绝失爆现象和机械明火。

6.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8.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地测科

1.参与矿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2.负责研究分析矿井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及其规律,组织编制矿井区域性和综合性地质资料,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瓦斯地质基础资料,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制定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探测及预报规定,并督促、检查采掘单位做好地质构造探测及预报工作。

4.按规定及时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带、煤层变化带等异常状态,加强地质素描工作。

5.负责为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并及时发出地质预报。

6.负责参加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

7.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8.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调度室

1.负责调度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调度和督促“一通三防”重点工程进度与重大隐患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4.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情况,监督有关“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参与“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6.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7.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企管财务科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物资满足要求。

2.及时参加“一通三防”相关会议。

(八)通修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规定。

2.按质量标准施工通风设施,调整通风系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通风设施可靠。

3.排查通风系统隐患,定期检查风门、密闭等设施完好状况,定期检查密闭内外有害气体浓度、易积聚瓦斯地点并及时整改处理。

4.完善矿井测风制度,每旬对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工作面、及硐室等用风地点风量测定并做好记录。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及时测风,掌握风量变化分配情况,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

5.建立测风、瓦斯、密闭检查、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源检查等台账。

6.保管好所使用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物资设备等,并建立台账。

7.每半月对井下所有产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尘,井下产尘点应包括生产工序的全过程,每月对井上下产尘点测定一次,不得漏测、假测,并将有关数据报通风科存档。

8.定期对井下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9.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0.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采煤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采煤过程中认真执行通风、防尘等安全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煤层自燃发火、煤尘超限等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及分管的各项“一通三防”工作。如:风门看管、保护监测设备不受损坏,及时冲尘等。

4.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5.负责瓦斯浓度处于超限临界值及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对因上下隅角管理、煤壁片帮、爆破作业管理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负主要责任。

6.采煤工作面防自然发火措施现场落实到位。

7.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8.按规定移动、吊挂传感器和电缆,保证监测监控装置不人为损坏、丢失。

9.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保持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10.采煤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11.完善采面防灭火注浆管路,并严格按照计划及措施要求落实。

12.负责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4.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掘进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掘进过程中认真执行通风、防尘等安全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煤层自燃发火、煤尘超限等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掘进工作面范围内及分管的各项“一通三防”工作。如:风门看管、保护监测设备不受损坏,及时冲尘等。

4.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5.负责瓦斯浓度处于超限临界值和综合治理措施现场落实到位。对任意停开风机、片帮冒顶砸坏风筒、爆破作业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瓦斯超限负主要责任。

6.对掘进巷道断面影响风机安装、风筒吊挂负直接责任。确保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7.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

8.按规定移动、吊挂传感器和电缆,保证监测监控装置不人为损坏、丢失。

9.掘进工作面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拒爆。

10.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1.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2.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一)机电队

1.学习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规定。

2.负责矿井安全供电,预防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并制定预防措施。

3.合理布置供电系统,确保掘进工作面“三专”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齐全完好。

4.机电设备有“三证一标志”,确保入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完好,“三大保护”灵敏可靠。

5.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做好备用通风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地面反风设施灵敏可靠,参加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工作。

6.参加“一通三防”部门组织的质量验收和有关安全检查。

7.负责分管区域范围内的巷道冲尘,管线掉挂,风门看管等。

8.对矿井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建立台账及检修记录。

9.对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10.参加每月组织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例会。

11.参加矿井组织的“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排查整改各类“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

收货部制度

篇2: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定。按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第二条各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三条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井)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四条各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仪及其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第五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大于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矿总工程师每季、安全副总(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六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七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窗、防火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编制必要的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第九条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

第十条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第十一条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二条各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统一砌筑后,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分区域包保,落实责任。

第二章瓦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标准:

1、瓦斯员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工区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扣5分。

2、瓦斯员工作必须服从单位及班长的分配,凡不服从者,每次扣5分。

3、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扣10分。

4、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扣10分。

5、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瓦斯手册和记录牌,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扣5分。

6、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扣20分。

7、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发现不了现场通防存在问题的,每次扣5分。

8、采煤工作面不挂风障者,不督促施工单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10分。

9、掘进工作面空风袋、风袋质量差,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扣5分。

10、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使用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扣5分。

11、凡不监督采掘工作探头挪移,造探头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12、对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不检查、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10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个瓦斯员的累计扣分为依据,扣分最多者即为最差瓦斯员,三井通风部门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计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矿每年将对最差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

第十五条瓦斯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第十六条瓦斯员在现场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第十八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按时上报。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十九条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随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员第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并有记录可查,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第二十条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分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规原主。放炮现场必须填写“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组发给放炮员,班后由放炮员交给炮管组保存、备查,若发现表内有不签字或漏项不填者,炮管组负责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别由炮管组、调度室、通风工区在工前会上发给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领取相应的牌子并在班后及时交回。

第二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二条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井的必须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六条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排放瓦斯结束,必须经瓦斯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调度室报告。

第三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设计的巷道施工。

第二十九条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提前24小时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第三十条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并按通风工区指定位置按标准安装吊挂,通风工区必须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风机位置,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搭火、更换与最后的回收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和临时延接工作。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停局扇前,现场区队长、班组长要协同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第三十二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扇旁,确保在1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第三十三条每次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处),瓦斯员必须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现场施工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切断电源、设置临时栅栏警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过,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篇3: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定。按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第二条各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三条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井)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四条各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仪及其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第五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大于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矿总工程师每季、安全副总(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六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七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窗、防火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编制必要的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第九条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

第十条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第十一条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二条各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统一砌筑后,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分区域包保,落实责任。

第二章瓦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标准:

1、瓦斯员员要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通风工区管理制度,凡违反者每次扣5分。

2、瓦斯员工作必须服从单位及班长的分配,凡不服从者,每次扣5分。

3、瓦斯员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每次扣10分。

4、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凡不执行者每次扣10分。

5、瓦斯员现场必须及时准确填写瓦斯手册和记录牌,凡发现漏填或填错者,每次扣5分。

6、瓦斯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班中脱岗、班中睡觉等现象,每次扣20分。

7、瓦斯员不按规定进行班中汇报,发现不了现场通防存在问题的,每次扣5分。

8、采煤工作面不挂风障者,不督促施工单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10分。

9、掘进工作面空风袋、风袋质量差,停风不撤人、恢复通风前不检查瓦斯的,每次扣5分。

10、对采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综合防尘措施不使用等现象不加以制止也不汇报的,每次扣5分。

11、凡不监督采掘工作探头挪移,造探头损坏或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12、对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不检查、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10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个瓦斯员的累计扣分为依据,扣分最多者即为最差瓦斯员,三井通风部门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计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矿每年将对最差瓦斯员实行末位淘汰。

第十五条瓦斯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第十六条瓦斯员在现场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第十八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按时上报。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十九条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随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员第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并有记录可查,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第二十条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分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规原主。放炮现场必须填写“三人连锁放炮制”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组发给放炮员,班后由放炮员交给炮管组保存、备查,若发现表内有不签字或漏项不填者,炮管组负责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提交矿安全办公会处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别由炮管组、调度室、通风工区在工前会上发给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领取相应的牌子并在班后及时交回。

第二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二条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井的必须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六条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排放瓦斯结束,必须经瓦斯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调度室报告。

第三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设计的巷道施工。

第二十九条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提前24小时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第三十条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并按通风工区指定位置按标准安装吊挂,通风工区必须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风机位置,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搭火、更换与最后的回收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和临时延接工作。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停局扇前,现场区队长、班组长要协同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第三十二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扇旁,确保在1分钟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第三十三条每次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处),瓦斯员必须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现场施工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协助瓦斯员、安全员将人员全部撤出,切断电源、设置临时栅栏警标。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过,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送电。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