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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

2024-07-15 阅读 1664

物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程序文件

--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

1.0目的

规定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避免和减少员工在各项活动中可能造成的职业性损害,确保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满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控制。

3.0职责

3.1公司总经理应保证作业场所条件满足相关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免受伤害。

3.2办公室负责员工岗位工作状况分析与评价,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对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跟踪。

3.3对于已经受到不同程度危害或形成职业病的员工,办公室应参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4.0工作程序

4.1公司总经理应参照国务院《工厂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至少在以下方面应满足要求:

4.1.1工作区域内的环境

1)道路平坦,有足够照明.有必要的信号装置和警告标志;

2)保持环境清洁.排水道和沟渠定期疏通,垃圾箱分类/加盖并定期清除;

3)电网内外有护网及明显警告标志。

4.1.2工作场所

1)设备及工作台等的布置,应便于员工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米,材料杂物堆放不应妨碍操作和通行;

2)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应保持完好,经常有水的地面应注意排水;

3)工作场所及地面应保持足够的光线或照明;

4)室内工作地点温度经常高于30摄氏度,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10摄氏度应设置取暖设备;与取暖无关的发散热量的设备,应取保温或隔热措施;

5)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6)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施,并供给肥皂或洗涤剂;

7)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4.1.3设备设施

1)机电设备的传动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

2)带电设备/线路应定期检修,确保符合规格,应有良好绝缘,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

3)安全灯电压不超过36伏特,在潮湿处不得超过12伏特;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必须有保护接地;

4)有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或防爆型设备;

5)各种气瓶存储或使用时,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应有瓶盖和安全阀,不能和可燃气同放;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距明火10米以上。

4.1.4气体/粉尘/危险物品

1)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严禁烟火;

2)产生强烈噪音的设备,应设有消音设施;

3)散发粉尘的过程,应采用湿式作业;

4)有毒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严格管理;

5)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设有冲洗设施;

6)对于有毒或有传染病菌的物料,应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其废料/废水应妥善处理,不得造成污染;

4.1.5辅助设施

1)应保证引水卫生、符合标准,水源/水泵/蓄水池/水管等应妥善管理,确保饮水不受污染。

2)公司应根据管理服务活动的需要设置浴室/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和女员工卫生室等,并保持清洁。

4.2劳动卫生状况的调查与评价:

4.2.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由于有害物质、物理因素、生物污染、劳动强度过大、不良体位、设施不安全等原因可能导致职业疾病或工伤的活动进行调查,将调查的情况记录在《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中,并上交公司办公室。

4.2.3办公室应会相关部门对调查表涉及的工作岗位进行评价,以评定公司目前的劳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评价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办公室制订《职业卫生措施计划》,明确措施项目、责任部门、完成日期,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4《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中涉及的活动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重新评价。

4.3职业病及工伤的防治

4.3.1办公室应针对各部门可能使用的有害身体的物质和中毒情况编制《有害物质安全使用说明》,包括:

a.物质名称

b.理化特性

c.接触机会

d.毒作用

e.临床表现

f.防治要点

g.急救办法

4.3.2应组织相关员工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病工伤的发生,以及出现意外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响应。

4.4健康监护管理

4.4.1定期体检:办公室应根据《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参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包括:

a.员工名称及岗位

b.体检项目

c.体检日期与频次

d.指定体检单位

4.4.2体检情况汇总:办公室负责对体检的情况进行汇总,如发现有职业疾病,应按《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要求,上报深圳市卫生监督部门。

4.4.3办公室建立规范化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5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

4.5.1工伤事故分类:

a.轻伤事故

b.重伤事故

c.死亡事故

d.重大伤亡事故

e.特大伤亡事故

4.5.2工伤事故的急救:到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及同事应立即按急救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救及援救,如不能自行救助,则应立即转送医院抢救。

4.5.3工伤事故的登记与统计:办公室应对每一起工伤事故进行登记,管理委员会对原因进行彻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办公室每年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并编制统计报告交总经理批准。

4.5.4工伤事故的上报:对重伤事故以上的事件,公司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配合其组织的调查。

>4.6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4.6.1为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教育。

4.6.2员工职业安全教育的内容

a.新员工必须进行公司级/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b.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如电工/电焊工/接触化学品人员等)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c.转岗或离岗一年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部门重新教育;

d.作业方法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e.新项目实施后,也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6.3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

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任职,其教材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

b.公司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职。

4.6.4以上4.6.2及4.6.3各项培训,应形成记录由管理部归口管理。

4.6.5对员工职业安全教育的管理

1)制订年度计划及规划,纳入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2)公司总经理应为员工安全教育给以组织保证,确保人员和资金满足要求。

4.7员工个人防护用具应满足《安全卫生护具管理程序》要求。

5.0相关文件

5.1《工厂安全规程》(政府文件)

5.2《安全卫生护具管理程序》(***-OHS-06)

5.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政府文件)

5.4《职业病报告办法》(政府文件)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政府文件)

5.6《有害物质安全使用说明》(政府文件)

6.0质量记录

6.1《培训计划》(***-TP-08-5/A)

6.2《员工岗位工作状况调查表》(***-OHS-03-2/A)

6.3《职业卫生措施计划》(***-OHS-03-5/A)

6.4《职业健康体检计划》(***-OHS-03-8/A)

6.5《员工健康监护档案》(***-OHS-03-9/A)

篇2: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公司、?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公司、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处。

第五十六条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公司、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公司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万元罚款。各公司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一般要经过OHSMS标准培训、制定计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的评估(初始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设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编写、体系运行、内审、管理性复查(或称管理评审)、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外部审核等基本步骤。

在建立OSHMS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不同组织之间的区别和具体生产条件的不同。也就是说,不能照搬照抄其他组织所建立的OSHMS管理体系。

第二,不同的管理层次需要对标准的条款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和认识,层次越高,理解和认识的程度应该越深刻。换句话说,只要求具体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操作人员学习该标准是远远不够的,组织管理层,特别是高级管理层的每个人都必须掌握该标准,对该标准有充分的理解。否则,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是无法保持和实施的。

第三,OSHMS标准所提供的只是管理标准,也就是说是一种管理方法,如果没有最高管理层的承诺,如果离开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按照该标准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写得再好,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一、学习与培训

由外部专家或咨询机构对组织管理层和专门推行小组成员以及全体职工进行OSHMS标准培训,是开始建立OSHMS体系时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该标准,才能真正把建立OSHMS体系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组织最高管理层才会作出应有的承诺。只有专门推行小组成员全面理解标准,建立OSHMS体系的工作才能够得以正确规划和推动。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而且必须是全员培训,中层以上干部必须重点培训,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要广泛、深入,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造成一个贯标声势。作为组织领导和管理层,必须掌握OSHMS标准的基本内容、原理、原则,并且理解标准的内涵。

学习中应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1)深刻理解和掌握标准中17个要素的逻辑内涵。领导和承诺是核心,“方针”是导向,“组织、资源和文件”是基本资源支持,“风险辩识评价和风险控制”是实现事故预防的关键,“计划和实施、监测”是实现过程控制的基础,“审核和评审”是纠正完善及自我维护的保障。体现了以领导和承诺为核心,以方针目标等要素为支持,以审核和评审实现自我监督与持续改进的整体思想。

(2)结合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突出整体思维观;把“领导与承诺”和“一把手负责制”结合起来;把强调风险评价和事前预防结合起来;把“计划”及“实施与监测”和强调生产作业现场的“人、机、环”协调运行结合起来;把“审核与评审”与传统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3)结合本组织的实际学习标准。学习标准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与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掌握标准的内涵,理解其实用价值。

二.制定计划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和涉及面很广的工作,没有详细的工作计划是无法按期完成的。通常情况下,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需要三个月以上的时间,据此可以采用倒排时间表的办法制定计划。例如,假定组织确定1999年12月接受外审,外审前的所有工作必须在20**年12月前完成,依次可以排出20**年11月至20**年10月的总计划表。

除了排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总计划表和每项具体工作的分计划表外,制定计划的重要内容是提出资源需求,报组织最高管理层批准。

三.现状调查与评估(初始评审)

充分理解和掌握OSHMS标准后,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估,也称为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现状调查(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能分配与适合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适用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标准、指南及其执行情况,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针、目标及其贯彻情况,近年来组织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分析等);二是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确认存在的问题并对照强制性规定找差距;三是最高管理层对现状、差距和存在问题的原因给予审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调查与评估结果将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设计的基础。

任何组织,不论其经营管理水平如何,规模大小如何,客观上总是存在着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因此,在按照标准选择OSHMS体系要素前,应对组织现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状况进行详尽的调研,重点围绕体系文件、各类资源与人员条件、OSH管理与控制现状、以及体系运行水平等方面,评价运行的可行性、有效性,从而找出固有体系要素在构成、运行、协调、监督中的缺陷。通过对现有体系要素的对照分析,为重新选择要素提供依据。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设计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须在现状调查(初始评审)的基础上做好体系设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设计主要包括5个步骤。

第一是确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第二是职能分析和确定机构。组织管理机构的确定是分配职能和确定管理程序的基础,在分配职能和编写程序文件之前,必须先进行职能分析和确定机构,确定机构时,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尽量避免和减少部门职能交叉。

第三是职能分配,即把OSHMS标准中的各要素所涉及的职能逐一分配到部门。进行职能分配时,要求把标准中的各要素全面展开并转换成职能,分配到组织的各部门,确保通过职能分配,使标准的各项要素都能得到覆盖,没有遗漏。进行职能分配时要坚持一项职能由一个部门主管的原则,当一项要素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负责时,要明确主要负责部门或撤并相关部门。

第四是确定体系文件层次结构,关键是确定程序文件的范围,并提出体系文件清单。

第五是体系文件的编写、审定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