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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24-07-15 阅读 9534

石油销售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使公司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公司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条信访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越级*,控制集体*,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人员接回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

第五条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一)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应遵循逐级*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二)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各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公司、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五)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六)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信访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章受理时限

第十九条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集团公司;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集团公司。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三条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访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处置不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牢固树立信访观念,深化干警对法院信访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干警的群众观念,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健全完善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运转畅、效率快、效果好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三条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关键在于健全人人抓信访工作的体系,落实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信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确保目标任务到领导、到部门、到具体干警头上,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分管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负责抓,其他部门配合抓,全院上下齐抓共管。

第四条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核心在于坚持热情接待、文明接待、公正处访,切实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处必有果;接待热心、听诉细心、解答耐心、处理诚心。

第五条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来信来访人员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六条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由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对全院各部门及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分析法院信访工作的形势任务、一个阶段或一个时期法院信访工作的特点及成因,总结回顾法院信访工作积累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解决存在困难与问题的措施办法;立案庭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办、核查、通报、评比。

立案庭内设信访接待,与院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信访申诉案件的登记、分流、审查、督办、建档和部分案件的处理,并负责督办党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等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各业务庭要按照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干警违法违纪信访案件。同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全院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必须建立全天候接访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院领导每星期预约接访,中层领导每日轮流接访,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每日接访。

第八条信访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重点妥善解决集体访,避免越级*和进京访。

第二章信访的分类、登记和分流

第九条信访分类:信访分为非诉信访、告诉立案信访、再审申诉立案信访、在办案件信访、纪检信访等。

第十条信访登记:来人访的初访接待及登记统一归口立案庭。院领导、各庭室、局、组、队收到群众的信访信件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等组织转来的信访信件后,应3日内批转立案庭统一登记,并由立案庭负责将信访信息登记建档。

第十一条信访分流:立案庭进行信访登记后,对不属立案信访接待处理且不能及时息访的,应于1--3日内填写好“信访处理流转卡”分流至有关庭室,并告知信访人等候通知。具体分流办法为:

1、告诉立案信访分流至立案庭;

2、申诉再审立案信访分流至立案庭申诉再审审查;

3、在办案件信访分流至案件承办庭的主管院长,主管院长3日内再批转至案件承办庭;

4、凡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的纪检信访分流至纪检室督办。

第三章信访的处理、督办和结案

第十二条立案庭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诉前调处纠纷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释、息访工作。立案庭对信访人的问询要依法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指导信访人去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又急于解决的纠纷要积极进行诉前调解。

第十三条信访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信访处理流转卡”所流转到的每一个环节的批办人或承办人都要及时办理,并签署意见或填写处理结果,信访结案后,最后处理人应于3日内将“信访处理流转卡”送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3个月未结案的信访、重复访的、信访老户的信访、上级领导部门督办的信访,立案庭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信访承办庭室发出“信访处理催办反馈卡”,承办庭室应于接到该卡7日内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院长接待日:每周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日值班表要上墙公布,立案庭要根据院长分工指导信访人适时来访,并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接访院长。

第十六条预约接待:对于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信访、集体访、*老户的信访、有矛盾激化苗头或有越级*苗头的信访,各信访承办庭室要及时报告,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进行预约接访,由院长或副院长和庭长等共同接待处理。一般每周四为预约接待日,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安排预约接待。

第四章信访的归档、统计

第十七条信访案件结案后,立案庭负责将所有信访材料(包括信访处理流转卡)装订成卷定期归档,并负责将结案信息输入微机,每月20前填报“信访统计报表”报上级法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院信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3: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范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进一步开创我区信访工作新局面,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河源市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各镇(场)、街道信访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d*p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和发挥镇(场)、街道做好信访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推进和谐源城建设。

二、考核内容

(一)信访基础工作情况。具体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与信访工作网络建设情况,信访工作业务开展情况。

(二)“三率一量”工作情况。具体包括信访案件结案率、重复来信率、重复*率、集体*量情况。

三、评分办法

信访工作量化考核,设基础分100分、奖励分20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信访基础工作情况。(30分)

1.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10分)

(1)坚持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听取1次信访工作汇报并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制度。(2分)

(2)坚持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带案下访制度,年度集中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带案下访2次以上(以下“以上”、“以下”表述均含本数)。(2分)

(3)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工作制度,年度内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阅批群众来信总量占当年群众到镇(场)、街道信访来信总量的20%以上。(2分)

(4)坚持每月2次领导接访日工作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参与轮值接访。(2分)

(5)坚持党政领导定点定片联系挂钩村(居)委会信访工作制度。(2分)

2.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情况。(8分)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每季度1次定期排查、每逢重点时段集中排查工作制度,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5分)

(2)建立健全群众越级集体*、非正常*处置劝返工作机制,能按上级要求及时派出领导干部赶到现场做好处置劝返工作。(3分)

(3)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报送机制,按时上报信访数据报表,及时掌握和上报重大信访信息。(2.5分)

3.信访工作网络建设情况。(8分)

(1)镇(场)街道、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三级信访工作网络健全,镇(场)、街道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兼职信访员,村(居)委会有信访联络员,村(居)小组有信访调解员。(2分)

(2)镇(场)、街道党政信访机制设置与人员配备与当地信访工作任务相适应,信访接访场所及办公设施完善,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