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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公司员工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5 阅读 2266

公司员工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生产安全:

第一款干员必须牢牢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二款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款机器设备管理人员须加强车间巡回检查,如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并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款公司员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

第五款发生紧急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离开危险场所。

第六款新设备使用前,应进行系统检查,熟悉其性能。

第七款高空作业时,应有高空防护安全措施。

第八款电工带电作业时,应站在绝缘物上进行,严禁带负荷工作。

第九款所有机器设备须定期保养。

第十款货梯作业时严禁载人。

第十一款装卸和搬运易爆物或有机溶剂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容器破裂或液体裁渗漏。

第十二款生产现场、宿舍等各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第十三款实行人离机停制度,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四款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管人员勤巡查,杜绝火种火源,并注意通风透气。

第十五款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非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第十六款生产作业时,精神振作,注意力集中,不准趴于工作台或流水线上。

第十七款未经许可,不准乱开关电源,不可乱动机器。

第十八款非专业人员不可近身于电梯内。

第十九款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稳固,以免发生倒塌。

第二十款严禁从楼上向下抛丢任何物品。

第二十一款敞开通风门窗,以便空气对流。

第二十二款严禁穿着容易被机器卷入或钩挂住之宽松衣服、裙子等进入车间,长发必须盘起来。

第二十三款正确使用化学药品,生产车间照明度要适当。

第二十四款从事非生产操作或施工时,应挂警示牌。

第二十五款易燃易爆品严禁放置于电源和高温处。

第二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奖惩制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到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炼焦车间生产安全规定

1未经上级批准,各岗位一律不准接待参观,更不准他人动设备。

2必须每周组织安全活动,提高安全认识严防一切人身事故、设备事故。

3凡新工人实习,代培和参加劳动的其它人员必须由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后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方可工作,实行包教制度。在包教期间,师傅不在场,新工人不得单独操作。调换新岗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在炉顶操作时严禁踩炉盖;装煤或推焦时要站上风侧防止烧伤;注意消烟车走行,防止撞伤。

5在炉台工作时要戴安全帽;摘门或推焦时炉台不准走人,烟大、汽大时更要小心。

6在明电附近操作时防止触电,必要时切断电源,挂牌或派人看守。

7过铁道时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跳车,不准在轨道上休息,不准在铁道附近放东西。

8从高处向下扔东西,必须有专人在下面看管,注意安全。

9机械运转时,不准清扫和接触转动部位,检修前,必须停电、挂牌或派人看守,检修完空负荷试转。

10各车汽笛、安全栏杆、极限开关、闸、手摇装置、消防工具须可靠好使,不准乱动。

11各车在开车前必须鸣笛,并注意前方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12工作前要穿戴好劳保用品,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班前、班中不许喝酒。岗位上禁止追逐打闹、脱岗、睡岗。

13电器着火不准用水浇。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油类着火不准用风吹,应用泡沫和沙灭火。

14各大车操作必须使用大车操作规范用语。

推焦装煤车:××号准备推焦(两遍)。

拦焦车:××号导焦栅对位完毕(两遍)。

熄焦车:××号熄焦车对位完毕(两遍)。

推焦装煤车:××号开始推焦(两遍)。

熄焦车:××号可以推焦(两遍)。

推焦装煤车:××号推焦完毕。

推焦装煤车:××号准备装煤(两遍)。

拦焦车:××号焦侧炉门对位完毕(两遍)。

消烟车:××号消烟车对位完毕(两遍)。

推焦装煤车:××号开始装煤(两遍)。

消烟车:××号可以装煤(两遍)。

推焦装煤车:××号装煤完毕。

熄焦车:熄焦车放焦完毕。

篇3: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二)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试生产前的准备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建议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下发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六、文件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七、附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