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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2024-07-13 阅读 484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00五年九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车辆交通事故预防制度

一、什么是车辆交通事故

(一)车辆交通事故的概念

车辆交通事故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道路要素,在道路上发生的才算交通事故,非道路上发生的则不称其为交通事故。

2、损害要素,必须要出现损害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才算交通事故,既没有人员伤亡,也没有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

3、违章要素,因违章行为造成的才算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违章行为而出现了损害后果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虽有违章行为。但是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4、过失要素,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的,才算交通事故,如果是出于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能算交通事故,如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算交通事故。

除上述四个要素外,构成交通事故还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即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应当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如果各方都是步行的行人,即使发生损害后果也不是交通事故。

(二)车辆交通事故的原因

组织领导方面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驾驶人员方面业务不精技术不高,保养不够维护不善,思想麻痹纪律松懈。行进人员方面法规意识淡,安全意识弱,防护能力差。

(三)车辆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头。

(1)一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车辆报废损失者。

(2)二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致一等以上残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车辆大修损失者。

(3)三级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三等以上残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车辆中修损失者。

(4)一般事故:造成人员受伤需住院治疗,或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车辆散热器报废以上损失者。

(5)事故苗头:低于上述范围者为事故苗头,不列入事故须要提醒。

2、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事故中负有过失责任,其可根据过失责任大小分为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五类。

(2)非责任事故:事故中无过失责任。

二、如何预防车辆交通事故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领导及各类人员务必要将预防车辆交通事故的思想和认识提升到三个有利于的高度。

1、有利于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会造成装备、物资和器材的损坏或报废以及人员的伤亡,造成非战斗减员,直接削弱部队的战斗力。

2、有利于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痛苦,破坏其家庭幸福,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我军的声誉。

3、有利于减少经济损失,促进部队全面建设,车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惊人的,预防交通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是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必要保证。

(二)按章驾驶、文明行车

预防车辆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车容要保持整洁,不驾驶机件失灵或违章承载的车辆。

3、驾驶员要随身携带各种与车辆有关的有效证件,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4、精力集中驾驶车辆,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5、在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铁路道口,村庄、学校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7、遇有大型集会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按指定路线顺序行驶,依次停放,不要随意离开车辆。

8、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9、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执勤交通民警及上级领导。

(三)纵队行车、缜密组织

部、分队摩托化开进、演习、长途运输以及汽车长途驾驶教练时,通常都是纵队行车,纵队行车是乘载及摩托化输送的基本方式,行军前必须认真准备,行军中必须按规定行车。

1、执勤前的准备

驾驶员受领任务时,必须对任务性质及有关行车事项了解清楚,必要时应作记录或绘制简图,确保迅速准确地完成任务。应了解的事项如下:载运物资的单位、地点、物资名称、装载数量、体积、质量、装载方法和时间,卸载的单位、地点和时间。车队出发集合地点、行车序列、休息和宿营地点,行车路线、道路情况及沿途注意事项,通信联络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2、纵队行车规定

纵队行车时,车队长、车辆多且分散,应加强组织管理,驾驶员必须要服从指挥,自觉遵守纪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纵队行车的有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纵队行车规定包括:出发时按规定序列依次开进,当前车驶出5米左右,后车即应起步,跟随前进。掌握好行车速度和车间距离,前后车要互相照应,头车不应过快,后车应与前车保持30-50米的距离,行车途中不得超越前车。在山路、冰雪路等复杂道路上,车间距离应适当加大。如因故使车间距离拉大时,后车不应猛追,以防发生事故。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减速靠道路右侧停车,并示意后车超越。故障排除后,应插入车队行驶并不得超越前车。待途中休息时,经允许后进入原序列位置。

车队通过弯路、桥梁、狭路、渡口、交叉路口时,要听从交通调整哨的指挥或注意交通标志。纵队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以免妨碍交通,车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停车距离。如在坡道停车,车间距离应加大,并用三角木将车轮阻塞。驾驶室和乘车人员应从驾驶室右侧车门及车厢后部上下,下车后不得在车行道随意穿越走动,以免影响交通和发生事故。

(四)人员物资、规范乘载

1、人员的载运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准超过核准的载人数,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乘人,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拖车、平板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乘人。

乘车人应做到,严格落实带车干部责任制,每车必须指定一名带车干部,带车干部指定乘员骨干担任安全员与车长。带车干部督促司机遵守交通规则,车队保持安全车距,防止紧跟前车发生追尾。通过城市的交叉路口,各种车辆汇集,行人密度大,是交通事故的多发点,提醒驾驶员需特别注意。乘员安全员与车长时刻注意车上人员的乘车情况,对于严重晕车的乘员,安排其靠后部通风处乘坐,行车过程中防止人员将头、手伸出车体,杜绝行车中起立或私自换位置。遇情况迅速向带车干部报告,带车干部督促车队严格按照行军编成顺序进行,杜绝违规超车情况出现。车辆出现问题掉队的,带车干部迅速将具体情况上报指挥部。

驾驶员应做到,乘载人员的车厢必须牢固。行车前,必须检查车厢拦板是否关牢。起步、停车要平稳。车速要适当控制。通过轮渡、险桥、险路必须让乘车人下车步行,待汽车通过后再上车。运送伤病员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力求舒适。轻重伤病员应分开乘坐,如同车乘坐,重伤员应安置在车厢前部。行驶中应及时调节速度,减少颠簸,随时注意伤病员的情况。对乘车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完成任务后要向乘车人员征求意见,以便改进工作。

2、物资的载运

不准超过额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且不准触地,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若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拦板时不准将拦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拦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

物资运输分"包运"和"押运"两种。凡物资运输,均需有运输凭证。由驾驶员或押运人员按照凭证上所列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核查清楚,在凭证上的相应栏内签字,并对运输的物资负责。包运是指承运单位对所载运物资的接收、运送、交付的全过程以及在物资运输过程中对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负全部责任。押运是由托运单位派人随车押送。一切运输手续及运输过程中对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由押运人员负责,驾驶员只负责运送。

物资的交付。物资运到目的地后,驾驶员应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将车驶入卸货场所卸货。卸货时,驾驶员应按照运输凭证向接收人员当面交点物资,由接收人在运输凭证上签名盖章(若由押运人员随车押运,则由押运人员负责交点)。卸货后,驾驶员将运输凭证交车队指挥员。把车开到指定地点待命,并抓紧时间检查保养车辆。

3、几种特殊物资的载运

(1)军需物资,在装载前将车厢打扫干净或垫上草席,以防油污。车上带有备用油料时,应注意隔离,以防油液渗漏,污染装载物资。被装类轻泡物资,必须捆绑牢固。应注意粮秣等物资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漏应即调换或缝补。装载怕潮湿的物资时,应将篷布盖好,防止漏雨。

(2)战备物资,运载战备物资时,应根据其种类正确装载,并注意捆绑牢固,通常情况下,超限笨重物资应用篷布盖好,遮挡严实。行车时,精心驾驶,妥善处理情况,及时、安全地运达目的地。运载超限笨重物资时,须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好超限笨重物资的装载。运载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为确保安全,必要时应实施交通管制。

(3)弹药炸药,弹药为易爆炸的危险品,载运必须特别小心,以防意外。载运弹药时应注意事项是,驾驶员向托运单位了解所运弹药的性质及注意事项,以便采取安全措施。炸药与雷管必须要分车载运,切忌碰撞。包装应牢固完好,装卸时应小心轻放,有标记的勿使倒置,各箱间应挤紧不留间隙,以减少震动。雨天应盖好篷布,防止受潮。起步、停车要平稳,避免使用紧急制动,不要任意超车及车速过高,车上要严禁烟火。宿营时要远离其它车辆,途中停车或卸载时,应选择荫凉地点停放,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4)油料,装卸油桶不要重摔,如无装卸设备,尽量用跳板滚上滚下。卸载无跳板时,应垫一定厚度的稻草、沙土等松软物,将油桶横向滚下,使其落在松软物上。放置时应使油桶直立,桶盖向上。要经常检查油桶及桶盖有无渗漏,发现渗漏应及时排除。运油车附近要严禁烟火,运油车厢应垫些沙土,以防汽油滴漏在排气管上。运油车不得在居民区停留,在炎热夏季应选择荫凉地点停放。运油车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油罐车在停驶和装、卸油时,应插好接地线,行驶中应保持接地线触地,防止引起火灾。

(五)人员穿行、遵章守纪

1、单人通行十字路口

车辆在行至路口附近,驾驶员往往因地形、房屋、树木和其它建筑物的遮挡,使视线受到限制,造成行车视线盲区。再加上交叉路口交通情况混乱,车流和人流复杂,常常形成突然的情况。通行十字路口要注意交通标志和信号,不要在车辆穿行的路段强行通过。通过时先观察是否有行驶异常车辆,应先观察左侧是否有来车,而后观察右侧,确保穿行安全后可通过。通过弯道时,应利用路旁的反光镜观察是否有来车,也可采用听来车声音的方式确定是否有来车,保证无来往车辆,然后快速通行。避开大车、快车通过的时机穿行。

2、分队穿行道路

分队穿行公路路口应尽量选择有限速标志或红绿灯的路段实施。若确实无法避开,应派出调整哨。调整车辆人员应远离通行位置约50-100米,穿着醒目服装(荧光背心)随时观察来车是否有异常并用明显器具(如旗帜、荧光棒、火把)提醒。身后放置隔离墩,防止车辆制动失效冲入人群。对于有坡度的山路应尽量避免穿行,必须穿行时加强警惕。调整哨封住道路时分队应跑步快速通过,调整哨撤回时注意控制车辆,确保自身安全。

三、车辆交通事故怎样处置和救治

(一)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机构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执行机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由各高速公路控制中心的监视系统所属的交警部门负责。

(二)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

1、按行政区域处理。凡发生交通事故,均由所属的事故地点县(区)交警大队处理。重大事故的处理,在必要时地(市)交通警察支队可以派人协助。特大事故,地(市)交通警察支队必须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省(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派人协助处理。

2、军车事故的处理。军车发生事故,凡不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处理。如涉及地方人员和牲畜伤亡、车辆及物资损坏时,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部队应尊重地方事故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

3、涉外事故的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员,或产权是外国车辆的交通事故。涉外事故的处理,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律规范,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外事部门共同处理。

(三)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

处理交通事故总的原则是以责论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还应遵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分别追究的原则,以及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物损坏、牲畜死残和人员伤害进行全部赔偿、等价赔偿、酌情减免和一次性结案的原则。

(四)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对责任者进行教育、处罚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担任法律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交通事故责任,以两方当事人为典型可以分为三组: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即无责任);双方都有违章行为,且双方的违章行为都与造成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其中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都有违章行为,且双方的违章行为都与造成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而且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若有第三方当事人,且都应承担责任的,其三方应承担责任的总和为百分之百,各依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分担。例如,一方为主要责任的,另两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三方责任基本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即各占三分之一)。

(五)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置

1、保证现场安全

带车干部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安全,不要做任何引发危险的动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视情况向当地公安交通关机关报告,请求救援。控制肇事车辆和人员,记下车牌号,防止逃逸事故发生。督促后续车辆将车停在与现场有一定距离的安全处,打开危险指示灯。不要企图横穿交通繁忙的高速公路。夜间要身着或携带发光或反光的衣物,最好使用手电筒。

2、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向其他驾驶者发出警示。在每一方向距离现场一定安全距离处放置警示牌或警示灯。关掉肇事车辆的点火开关。如果可能,最好切断电池电源,关上柴油车的油路开关。制止车辆移动。如果汽车四轮着地,首先要拉紧手动刹车;如果汽车侧翻,不必将其扶正,但要防止其翻滚。制止人员吸烟,察看附近有无带有危险品标志的汽车,是否有破损的电线或泄漏的油料。如果发现辐射警告牌,要立即报告。迅速对所有伤病者的伤情作出判断,尽量在原地抢救伤病者。只有当其有即时危险或需抢救其生命时,才可移动他们。要先从有生命危险者开始急救。彻底检查肇事车辆周围,以免漏掉撞车时甩出车外的伤病者或神志不清而在附近游荡的伤病者。

(六)对伤者的急救

首先应记下车辆或伤病者的原位,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会需要这方面的资料。迅速通知车队救护车及医生。若非绝对必要,不要移动伤病者,及时检查并记录伤病者的呼吸、脉搏及反映程度。救助压在车下的伤病者,设法找人帮助抬高或移开车辆。若非绝对必要,不要移动伤病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若逃跑,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时,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加重处罚。

篇3:酒店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分析及预防

酒店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分析及预防

"自然灾害"是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它们之中既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海岸线变化等在较长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的渐变性灾害;还有臭氧层变化、水体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和环境破坏之间又有着复杂的相互联系。

风险区域:

风险因素:

1、我国处在两大自然灾害带的交汇处。

2、我国处在太平洋板块和亚欧板块的交界处,地壳运动强烈。

3、我国2/3的面积是山区,地貌类型复杂多样。

4、季风气候不稳定,尤其是夏威夷高压势力的强弱、位置移动的快慢导致了我国不同地区频繁交替的旱涝灾害。

风险预防:

1、组织成立防灾领导小组。

2、由防灾害领导小组制定酒店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领导部署酒店台风、暴雨、寒冷、地震来临前的应急防御,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酒店正常营业工作。

3、防灾害领导小组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公司实行防灾的批示,传达防灾信息。

4、防灾害领导小组组织员工学习掌握台风、暴雨、寒冷、地震等灾害预警信号、预防和自救知识。

5、防灾害领导小组定时或不定时排查酒店各个地点(地下排水管道、配电房、客房、餐厅、厨房、消防安全措施及酒店周边环境等)安全方面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并监督整改。

6、防灾害领导小组要做好疏散撤离酒店员工、客人工作和转移保护酒店贵重物品工作,每半年进行疏散撤离演习一次。

7、防灾害领导小组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在接到台风等信息时,进入战备状态,随时待命。

8、在发生灾害时,后勤人员在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酒店内外的悬挂物,防止高空悬挂物和花盆等摔落伤人。

9、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10、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疾病在酒店内滋生蔓延,做到灾后无大疫。

风险案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