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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红包管理规定

2024-07-15 阅读 5741

医院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进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医疗机构为提高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利用率,向开出检查、检验单的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非法送予的开单费等。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凡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举报电话:****。

zz县人民医院

篇2:医院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红包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进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医疗机构为提高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利用率,向开出检查、检验单的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非法送予的开单费等。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凡对检举揭发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举报电话:****。

zz县人民医院

篇3: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

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加强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市卫生局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各科室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科室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坏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管理部门在购销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让利、折扣,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票面明示并记入医院财务大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

3、严禁临床科室与个人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实物等。

4、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服务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宣传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严禁违规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5、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红包”及其它实物,无法当场谢绝的应向上级报告,并于3天内必须上交所在支部,否则按私自收受钱物论处。受病人及亲属委托转送钱物的也按此办法处理。

6、医务人员不得接受病人及其亲属的宴请及其它各种消费活动。

7、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等管理部门在与商家的购销活动中,应签订廉政责任书。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给予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依据廉政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立即停止采购合作。

8、严禁科室使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到其它医疗机构招揽病人;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提成。

9、对违反卫生部”八不准”及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晋升、低聘、缓聘、解聘处理,并按《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问题的科室、集体要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罚奖金或调整班子等处理。

10、该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为纪检监察、医务处和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