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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专网络舆情管理规定

2024-07-15 阅读 3783

职业学校网络舆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特别是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网络监评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网络舆情搜集、监评、上报和处理工作。组长由学校新闻言人兼任,副组长由学校新闻言人助理、团委书记、副书记兼任,成员有专业部团总支部书记、专业副主任和行政部相关处室、传播中心、信息中心人员。

二、内容与范围

网络舆情中所发布内容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应予以高度关注: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四)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六)损害学校、教师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违反以上规定的,在网络散布不实言论的,学校可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网络舆情关注范围为各大网站,及其论坛、贴吧和微博,或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及时发布网址,现阶段主要有:

(一)奥一网(奥一网络问政、奥一报料、奥一论坛);zz新闻网(zz论坛、网络问政、投诉直通车);zz**网(**论坛);社区--天涯社区、猫扑社区、百度校园贴吧。

(二)新浪、腾讯微博,及各大媒体官方微博。

三、程序与方法

(一)实时监测

网络监评工作小组成员须每天监测网络舆情动向,根据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分析、评定舆情等级。评定舆情等级应根据相关信息的围观度(跟帖)、跟帖量(率)、发送目标地址的敏感度进行评定。

(二)敏感度评定

1.A级:发帖后3小时内围观度(跟帖)10次以下的。

2.B级:发帖后3小时内围观度(跟帖)10-50次,或围观度、跟帖率已达到A级条件,但发送目标地址为各主流媒体发帖平台的。

3.C级:发帖后3小时内围观度(跟帖)达到50次以上,或由此引起网络发帖平台上网民高度关注。

(三)做好舆情备案

网络监评员必须每日了解各网站舆情,做好《舆情日志》(附件)记录和备案(附相关截图),并根据以上要求,及时研判、评定舆情等级,下午4:00前报传播中心汇总,报组长。

(四)上报舆情报告

网络监评员应负责跟踪有关舆情,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组长,并积极主动协助处理。

(五)引导舆情方向

针对相关舆情应视等级,借助学生、家长、兄弟单位相关人员、网站管理方等渠道,迅速采取说明、澄清、控制和非指向性引导等措施加以解决。如研判为重大舆情的,还须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为保护学生隐私,不提倡组建学生网络监评员队伍。

四、有关要求

(一)网络监评工作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以及良好的信息素质和研判、危机处理能力。

(二)相关部门、人员之间要反应迅速、步调协调、应对有力、化危为机,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矛盾与问题。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29日起执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zz市**职业技术学校网络舆情日志

篇2:职业中专网络舆情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网络舆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特别是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网络监评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网络舆情搜集、监评、上报和处理工作。组长由学校新闻言人兼任,副组长由学校新闻言人助理、团委书记、副书记兼任,成员有专业部团总支部书记、专业副主任和行政部相关处室、传播中心、信息中心人员。

二、内容与范围

网络舆情中所发布内容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应予以高度关注: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四)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六)损害学校、教师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违反以上规定的,在网络散布不实言论的,学校可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网络舆情关注范围为各大网站,及其论坛、贴吧和微博,或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及时发布网址,现阶段主要有:

(一)奥一网(奥一网络问政、奥一报料、奥一论坛);zz新闻网(zz论坛、网络问政、投诉直通车);zz**网(**论坛);社区--天涯社区、猫扑社区、百度校园贴吧。

(二)新浪、腾讯微博,及各大媒体官方微博。

三、程序与方法

(一)实时监测

网络监评工作小组成员须每天监测网络舆情动向,根据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分析、评定舆情等级。评定舆情等级应根据相关信息的围观度(跟帖)、跟帖量(率)、发送目标地址的敏感度进行评定。

(二)敏感度评定

1.A级:发帖后3小时内围观度(跟帖)10次以下的。

2.B级:发帖后3小时内围观度(跟帖)10-50次,或围观度、跟帖率已达到A级条件,但发送目标地址为各主流媒体发帖平台的。

3.C级:发帖后3小时内围观度(跟帖)达到50次以上,或由此引起网络发帖平台上网民高度关注。

(三)做好舆情备案

网络监评员必须每日了解各网站舆情,做好《舆情日志》(附件)记录和备案(附相关截图),并根据以上要求,及时研判、评定舆情等级,下午4:00前报传播中心汇总,报组长。

(四)上报舆情报告

网络监评员应负责跟踪有关舆情,发现情况及时上报组长,并积极主动协助处理。

(五)引导舆情方向

针对相关舆情应视等级,借助学生、家长、兄弟单位相关人员、网站管理方等渠道,迅速采取说明、澄清、控制和非指向性引导等措施加以解决。如研判为重大舆情的,还须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为保护学生隐私,不提倡组建学生网络监评员队伍。

四、有关要求

(一)网络监评工作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以及良好的信息素质和研判、危机处理能力。

(二)相关部门、人员之间要反应迅速、步调协调、应对有力、化危为机,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矛盾与问题。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29日起执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zz市**职业技术学校网络舆情日志

篇3:中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审计办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审计的目的是维护财经纪律,监督医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 审计办在医院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的工作。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医院审计办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办负责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医院及所属分支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章 审计办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办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至少一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过适当的专业训练,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六条 审计办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办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审计办负责人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工作向主管领导请示。

  第八条 审计办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办工作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办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组织协调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按西安市卫生局市卫发[2002]166号文件精神组织协调预算内(外)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决算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审计;50万元以上招投标工程决算、5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修缮和更新改造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决算审计;

  五、审计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和成本情况、对外 投资及收益、工资分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负责协调接待上级审计部门的各种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办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办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主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办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审核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 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办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证明和凭证,应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办,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办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经医院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审计办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审计办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办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审计办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院纪委对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