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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2024-07-15 阅读 9534

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卫生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根据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督促医院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约束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维护医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含延聘、返聘、招聘、进修和实习人员等)。

第四条对违反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定处理分为:

1.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科内检查、警戒谈话);

2.通报批评(在医院某一范围内公布);

3.行政处罚(退赔罚款、延缓晋升或降级使用、调离岗位)4.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5.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涉及负责人要求不严、管理不善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解聘、(返聘、招聘、进修人员等);

7、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共七个等级。

第五条科主任、护士长及各部、处、室负责人为部门行风建设工作责任人。对被处罚当事人的科室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惩处实施细则

(一)服务态度类

第六条因服务态度差同患者发生争执,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打架、斗殴,罚款500元/人次。

第八条医疗区域吸烟、吃零食,罚款100元/人次。

第九条让病人家属拔针、换水、推水,罚款当班工作人员100元/人次。

第十条让病人兑零钱、往返改处方,造成患者不满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一条收费人员因未唱收唱付造成现金纠纷,由当事人补足差额,并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二条窗口科室因查对不严,发生划错价、收错费等差错,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发生发错药、抽错血等差错,未造成后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后勤等科室工作拖拉,不能主动为临床服务,发生一起投诉经核实罚款100元,临床、医技科室发现公共设施或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影响设备使用,延误患者检查治疗或造成意外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医疗服务中不尊重患者,以某种借口对患者“生、冷、顶、硬、推”,被患者投诉的员工,要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1.到医院投诉,给予100元罚款;

2.到市直机关或新闻单位投诉,给予200元罚款;

3.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者调离原岗位;

4.到省级以上机关及新闻单位投诉,给予500元罚款;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下岗。

第十五条在架病历和归档病历必须由医院工作人员相互交接并复印规定内容,发现一起由病员或病员家属擅自复印,处罚当事人1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二)医德医风类

第十六条执行首诊负责制,服务及时,处理到位。临床科室必须全天候收治病人,发现一起拒收病人的,当班人员罚款500元。发现推诿、刁难病人,造成患者投诉但未发生后果扣当事人300元,科主任罚款200元,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延误患者抢救、治疗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严格按相关规定用药,对越权开药、选药无适应症者给予300元罚款,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1000元罚款;对超疗程开药、超剂量开药者给予罚款1000元,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3000元罚款,年内三次以上者给予5000元罚款,吊销处方权六个月。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患者“红包”、物品、宴请的,一经查实,按收受钱物价值的10倍罚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执业医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患者所送钱物拒绝不了的,应在24小时之内,交医院党办处理,否则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二十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和公开索要患者“红包”者,给予解职待聘或解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室或个人被查实有“私收”“漏收”行为的,严格按《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和未经医教科、护理部批准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值班或代班(包括急诊清创),发现一起,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得私自到其它医疗单位会诊、出诊和手术,发现一起,当事人待岗3个月,罚款5000元,如当事人为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出现后果个人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医务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转介病人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特例除外)。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0元罚款,降聘一级,待聘6个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购药、购物、基建工程、维修等工作中收取回扣,追缴非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累计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室和个人私自向患者销售药品或其它卫生材料者,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和剩余物品外,对当事人给予药品(卫材)销售额的6倍罚款,待聘6个月,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药品及卫生材料等(特例除外),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使用药品或卫生材料金额的3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器械代表提供方便,进行“统方”、“统量”,一经发现,调离原岗位,并给予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药品管理人员和非采购人员严禁与医药代表洽谈药品经销问题。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严禁任何人收取医药代表现金,一经发现,追缴非法所得,并给予5倍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为病人保守秘密,泄露病人隐私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不得开搭车药、搭车检查,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按所开金额的1:20罚款;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或假病情介绍,此弄虚

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职称降聘一级,吊销医生处方权一年,待聘6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要打造和谐团队,同事之间不得相互抵毁、拆台,不得抢收病人,发现一起,处罚500元/人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必须及时、准点。无故缺席当事人罚款100元;如果系科主任和护士长未通知的,通知人罚款100元;科主任和护士长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院部工作会议或活动的,全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三)劳动纪律类

第三十三条未按时上岗、开诊或早退者,给予200元以上罚款;工作时间脱岗或漏岗者给予300元以上罚款;无故超过20分钟以上,当事人罚款1000元,科主任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非因工作环境限制而穿拖鞋上班者,给予100元罚款;工作中衣帽不整,不佩戴胸卡者给予50元罚款,年内二次不佩戴胸卡者给予200元罚款,年内三次不佩戴胸卡者医德评价等级定为医德一般,并给予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值班时打瞌睡、睡觉、带小孩或干其它私活,发现一例,罚款200元/人次,科主任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打牌、下棋、打游戏、炒股、网络娱乐等发现一例,罚款当事人10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工作日饮酒(院部工作安排除外)发现一例,罚款500元/人次,造成患者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并向患者当面道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停止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在诊治病人过程中接听电话,发现一例,罚款200元/人次,引起患者投诉的,向患者当面道歉,屡教不改的,暂停其诊疗等服务行为。

第三十九条不服从院部和科室工作安排,罚款200元/人次。

第四十条员工考勤要严格执行《z市人民医院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漏报、隐瞒私自休假,一经查实,当事人作旷工处理(连续矿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单位教育无效,给予辞退),科主任、护士长也按当事人所扣罚款数额的50%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进修、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立即停止进修和实习,医院不出具任何进修、实习证明、证书,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返聘、招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立即解聘。

第四十三条上级单位组织检查或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由于证据不足暂不予认定的,由效能监察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医院下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篇2:医德医风工作制度办法

医德医风工作制度

一、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努力学习,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二、八条行业纪律:

1、医疗机构和处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处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三、医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六不准规定:

1、不准违规诊治病人、索要或收受病人及家属"红包"。

2、不准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资购销中收受回扣。

3、不准私自收取病人现金、收受开单费、统方费,以及向患者推销药品、医疗用品。

4、不准违规出具医疗证明。

5、不准推诿病人、无故拒绝诊治或将本院病人私自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

6、不准对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篇3:卫生院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卫生院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为保证医德医风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德医风考核

㈠实行院、科两级考核制。科室每月对照医德医风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即负责对本科人员进行考核,并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奖惩打分;医院每季根据考核标准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结果与质控挂钩。

㈡健全个人医德医风考核档案。每人对照医德医风要求自我评分,每年由院、科医德医风建设考评小组分别评分,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晋级和评先的依据。

㈢通过医德医风办监督、举报电话、院长信箱、意见箱、抽查等形式进行核实和考核。

二、医德医风奖惩

㈠奖励

1、参加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抢救,被上级认为表现突出者,一次奖励20元。

2、科室或个人受到病人及其家属和有关部门赠送锦旗、匾牌、表扬信者奖质控分1分/次。

3、被新闻媒体点名表扬,事迹突出者,按地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新闻媒体标准分别奖20、50、80元/次。

4、科室或个人拒收病人或有关单位赠送红包、财物,经核实者奖50元/次。

5、工作认真负责,杜绝或避免差错事故和人员伤亡;发现并制止医院财物损失,挽回医院信誉者,经主管部门认定,医德医风考核小组确认,视情节奖20―200元/次,并予以表彰。

6、因医德医风表现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个人,如职业道德标兵、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等,其中县级的将50元,市级的奖100元,省、部级的奖200元,国家级的奖300元。一年内获得多次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㈡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串岗,上班做私活、脱岗,值班看小说,上班吃东西,一经发现扣个人30元/次。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

2、对患者不一视同仁、服务态度差、冷落服务对象者,除批评教育外,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工作不负责、敷衍了事、推诿、刁难、训斥服务对象,与病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象的,除批评教育外,扣当事人2―3个月效益工资。

3、有意回避和上交矛盾、扩大事端者,扣发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2―3个月效益工资。

4、工作时间着装不整、不修边幅、不佩戴胸牌者扣发效益工资10元/次;酒后接诊病人或上手术者,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50―100%/次,情节严重者另加重处罚;在医疗区故意损坏植被或树木者,一经发现扣20元/次。

5、缺乏科学态度,滥造医疗文件、出具假诊断证明,视情况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

6、未经单位同意,私自从事业余或兼职服务者,除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外,首次出现扣发当事人当季度效益工资,再次出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7、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将病人转院者,扣发责任人一个季度效益工资,并通报批评。

8、科室或个人私收现金(不出具正式发票或者变相收取现金),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双倍罚款,另罚交1000元现金,若有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以医谋私、索贿受贿者,除按以上处罚外,待岗三个月并降职使用一年,性质严重者,将责令下岗。如是科室行为,则按上述办法处罚科主任。

9、搭车开药、搭车检查等其它搭车行为一经查实,对责任人除责令退还所占经费外并处以二倍罚款,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10、暗(或明)示病人请吃博得者,一经查实按宴请价值二倍从参与者效益工资中扣除,造成不良影响者,另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

11、缺乏协作精神,闹不团结或不服从领导影响工作者,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严重者将对有关当事人调离岗位或使其待岗;本院职工之间争吵影响工作者扣发当事双方一个月效益工资,若发生斗殴者(现病人家属或本院职工)除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外,并通报批评。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医院派出的社会活动者,扣当月效益工资的50%/次。

12、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当事人一个季度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2―3个季度效益工资,或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13、科室负责人对职工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分别扣发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和管理津贴。

14、不按政策办事,打击报复举报人,经查实后,视情节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三、有关说明

㈠以上处罚,对无效益工资科室或科室工资低于院平均数的科室,按院平均效益工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㈡对于违犯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除上述处罚外,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责令其下岗,延缓一年晋升;降职处理者如为岗位最低职称,则在正常晋升时延缓一年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