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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高级中学学校章程

2024-07-15 阅读 6697

区高级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z市z区z高级中学

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民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地址:z市z区z东路331号

第五条规模与学制:全日制高级中学37个教学班,学制三年。

第六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教育创新,科研强师,持续发展

第七条办学理想:大力弘扬“科研促教、强师兴校”特色,全面推进课程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改革、评价体系改革,努力办成具有一流设施、一流师资、一流管理和一流教育质量的现代化学校。

第八条培养目标:把每一个学生培养成健全、高雅、能动、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人。

第九条学校“三风”:校风:文明、勤奋、求实、开拓;

教风:爱生、勤教、严谨、创新;

学风:礼貌、勤学、诚实、善思;

第十条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校长

第十一条学校校长由z区人民政府聘任,是学校法人。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校长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力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五条副校长由校长推荐候选人,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财务室等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组织和协调学校日常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业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室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三)德育处: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部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

(四)教科室:负责教和学的科学研究,负责组织教师师德教育,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管好用好校产,做好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基本建设,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安全,保证教育教学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财务室: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政策,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收费许可的范围进行收费。

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财务室设主办会计1人,出纳员1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过竞争上岗、民主测评、上级教育部门考察等程序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党总支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党总支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民主评议校长活动对校长及学校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中层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

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会员、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九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各年级设备课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组长、备课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分年级设置教学班。以教学班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组织、教育和指导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

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z市教学七认真》和《z高级中学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模块检测、教学质量评估,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学业水平测试和高考工作。

第三十三条坚持多元化评估教师工作原则,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章总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第三十六条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学校财务室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条加强食堂膳食卫生管理,安排好师生膳食工作。

第四十一条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四十二条抓好每天的校园卫生和检查工作。每天坚持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搞好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工作,严防食物中毒。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四十三条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章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教师以“爱生、勤教、严谨、创新”为教风。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学生

第五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生以“礼貌、勤学、诚实、善思”为学风。

第五十八条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九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z区教育局。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z区教育局。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执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z高级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z市z区z高级中学

篇2: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章程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章程

一、教学目的

通过对农民工上岗培训、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产技能的培训,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教育,时事政治、形势任务教育、班组活动讲评等几方面的教育,全面逐步地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素质,改变建筑工地脏、乱、差的面貌,使广大的农民工能以崭新的形象迎接市场的挑战,确保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构建和谐建筑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教学对象

公司所属各在建项目部的农民工。

三、教学内容

必修课主要是: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上岗培训、技术交底、操作技能、工程质量要求、农民工维权、文明礼仪、道德法制等内容;自选课主要是因工地而宜,即随着形势发展新变化,工程进展新要求,农民工队伍新问题及企业自身需要等设置相应课程,进行班组和教学活动评比。

四、教学计划

1、企业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总校编制年度教学计划,各建筑工地业余学校结合其自身要求和各自特点详化、细化并形成教学安排。

2、建筑工人业余学校教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两课时,安排教师面授每月不少于4次,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平均每月不少于4课时,学习和考核情况要认真、及时做好记录。

3、各建筑工人业余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根据要求建立和完善好学习台帐,以便总校和行业管理部门查验。

篇3:某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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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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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民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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