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县某项目办首问责任制度

县某项目办首问责任制度

2024-07-15 阅读 4170

县项目办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服务和效率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办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一切为了干职工,一切方便干职工”的思想,热情接待来访者、办事人员。

三、来访或办事人员到机关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主动询问来访者和办事人员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工作职责承办相关事项。不属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将其领到有关科、室,承办人不在时,将其领到办公室负责登记有关情况。

不属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告知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

四、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接待来访、办事人员的科、室和经办人必须处理和答复有关事项。

凡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且又能当即答复、办理的问题,必须当即办理或答复。

凡属请示主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办理的问题,承办人必须先经请示、商量后办理。需多个科、室共同处理的,由首问科、室牵头,协商处理或答复。

确因问题比较复杂,不能当即答复的问题要详细作好情况登记,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办理时间需要延长的,经请示办领导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一些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如有重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领导反映情况。

五、各科、室工作人员,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情况,必须认真作好登记,特别是答复和处理意见要写清楚。

六、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纪律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中途外出、因公开会出差必须办好有关交接事项。

2、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职权,对于职责范围的事情,必须负责处理和答复;对于不能由个人处理或答复的,要当即联系商量,不能推诿、拖拉,更不能与前来办事的人员发生争吵或以任何方式刁难对方。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在年度考核测评中酌情扣分。

七、为保证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明确主任喻强辉负总责,办公室主任潘海军为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考核。首问责任制考核专职人员职责是督促和检查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

篇2:区政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根据省、市、区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台、各部门窗口及中心各处室均为首问责任窗口。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业务、反映情况、联系公务或履行协作职能时,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做到:热情有礼、态度亲切、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部门窗口或本处室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其他部门窗口或中心其他处室承办的事项,应热情告知或引领服务对象到相应的部门窗口或处室办理。当服务对象要求引领服务时,应当提供引领服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不能确定该事项具体负责部门的,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办,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有关信息。

第五条对首问责任人引领、移交的应办事务,相关承办窗口、处室和承办人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办件规则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及时办理、回复。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及相关承办窗口、处室和承办人,凡在接待服务对象、办理交办事务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取消月度、年度评优资格,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市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方便各单位办事,提高机关服务水平,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度。

一、服务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来访、咨询、求助、办理行政事务时,第一被询问的同志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受理,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凡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办理。如需补充有关材料,要耐心告知办事人员;对不符合办文办事规范的,要向办事人员解释清楚。

三、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介绍或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并交由承办科室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不明所问事项承办单位的,要请示领导或与有关科室衔接,并及时答复办事人员。

五、不属于局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六、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要做好全面、细致的介绍,让群众听明白,感到满意。

七、属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除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外,还应明确予以答复。

八、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