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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组织建设制度格式

2024-07-15 阅读 2450

乡党委组织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坑乡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地贯彻执行和各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大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基层党支部是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本任务是:教育、管理和监督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个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完成任务。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是:

(一)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

(二)用改革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进行改革创新,改进基层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三)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弘扬正气,反对歪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四)必须立足于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基层党支部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基层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一)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协调行政领导与职代会、群众组织的关系,保证党、政、工、青、妇按照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四)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五)认真做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工作。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

(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基层党总支、党支部设置原则

第六条基层党总支、党支部机构设置应与社会主义建设新形式相适应,以行政单位相一致,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为原则,按《章程》规定的党员数量来设置。

第七条基层党支部的建立或撤销,由乡党委审批,报县组织部备案,并予以正式批复。

第八条党支部应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党小组,以便组织和指导党员的活动和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建立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决定,报乡党委备案。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个人分工负责的工作要尽职尽责,并接受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在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关系,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权利和责任,但书记是支部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对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届满时,应按期改选,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其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改选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在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或提交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定或报上级组织裁决。

第十三条委员和书记都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报请委员会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都要坚决执行。

第十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

(一)基层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会议的要求时,可随时召开。

(二)委员会会议一般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由书记主持。

(三)每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同时提出。

第十六条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委员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由书记确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党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作为委员会的正式议题。

(二)委员会会议讨论问题时,首先由议题的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第二,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第三,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到会的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表决方法

(一)委员会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会委员的半数赞成即通过。

(二)要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态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的重要事项,要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基层支部除遇重大问题时,随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外,每年年底要将全年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工作作总结和安排,并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基层党支部每半年要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综合情况报告一般由书记作,单项工作报告可由委员作。

第七章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安排、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建设有***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企

业精神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意识,在改革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基层党支部可通过上党课,短期轮训,在职学习,听专题报告、座谈讨论、谈心、参观走访,开展读书活动和知识竞赛多媒体教育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党员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党组织的委员应经常深入生产、工作一线,了解调查党员思想状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注重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抓住监督的对象、环节和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实效。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发展党员工作重点,要放在生产、工作一线职工,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中,并加强在少数民族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解决好党员分布、年龄、文化结构不合理状况及一线党员少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对素质较好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8岁以下青年职工必须经团组织按“推优”程序向党组织推荐,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四)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主要内容有:1、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2、入党申请书;3、思想、工作、学习汇报;4、政审材料;5、考核写实材料等档案由党支部管理。

(五)指定培养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并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

第九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党员的制度意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健全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

第三十条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类会议记录、考察记录、台帐、图表、档案。

第三十一条基层党支部,要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并模范执行制度,严格监督制度的实施。

篇2: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范例

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团员进入**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团费

第八条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团委,年终由**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

第十条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十二条团费由**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第三节团员证

第十三条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八条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团委审批,**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无故未完成**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收货部制度

篇3: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责任书

**年

为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结合系统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一)、各党支部、总支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党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负总责,实行“一岗双责”。其他党员领导干部都是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县总社党委各项决议指示的贯彻落实,把职工、党员思想统一到企业改革发展战略上来。

(三)、组织所在支部的党员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密结合企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保证本单位改革和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各支部、总支“三会一课”的记录应齐全,各种党建资料应集中规范管理。

(五)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职工对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充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的根本利益,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六)、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每年初制定发展党员计划,严格发展程序,确保党员的质量。

(七)、加强党员党费管理,做到每个党员按月足额向支部缴纳党费,党支部按月足额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给党委。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二、责任考核

(一)、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基层党组织任期目标,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一)、党(总)支部书记不履行职责,对县总社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不贯彻、不落实,对企业党建工作不重视、不过问的,由县总社党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二)、县总社党委对各支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追究其支部书记(副书记)责任。党支部书记不能胜任或不称职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党支部对本支部党员负责,如党员发生问题,应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总社党委。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县总社党委、基层党(总)支部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响水县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责任单位:

领导人(签字):领导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