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2024-07-15 阅读 7505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罗小平一人出资成立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于2011年8月5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实业集团)。

公司住所为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长安坝中段。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码头、港口建设与养护、房屋建设与施工;防欧防古装饰材料装修;建材生产及加工,机械修理、五金家电批发零售、餐饮服务、汽车运输、汽车代驾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等(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关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公司下设三个子公司,分别是石泉县z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z县z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个分公司,分别是四川z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z分公司;陕西z建筑有限公司陕南分公司;z县路桥工程公司;z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z县z饭店。

第二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z(身份证号:z)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罗小平,出资额: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年8月5日。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建立完善的财务、人事等制度。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起草,职代会通过,董事长决定后执行。任何员工不得以资历、技能、职位为借口,做违反劳动用工合同、违背公司章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工资执行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工资+浮动工资四部分构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职代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或清算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股东本人担任或股东任命其他人为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行政领导班子,设立监事。

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系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名。总经理可以通过外聘或选举产生。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度公司具体规章;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行政管理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空位或不在时,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副总经理由行政领导班子提名,有职代会选举表决通过,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任命产生。任职期限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公司支部书记由公司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上级党委任命。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上级工会组织任命。

第十九条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由总经理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公司主要科室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提交职代会选举,总经理任命产生,实行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职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要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时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自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投资人(股东)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篇2:宁波保税区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宁波保税区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宁波保税区**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

第三条公司由蒋**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咨询服务;经营:消防设备,纺织原料及产品(除国家统一经营)、服装、工艺品、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办公设备、文化用品、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除汽车)。(以下空白)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蒋嵩斌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二)解军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三)金燕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四)田崇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

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二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

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O**年三月二十日

篇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S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SZ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2)股东的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4)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执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

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

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机关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交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经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于20**年*月*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人盖章:

SZ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