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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07-15 阅读 9484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是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俱、材料的采购、验收、建帐建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并对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的报批和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知识与产权管理办公室、校园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网络中心、保卫处、档案馆、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详见附件1)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资产归口职能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各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单位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报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上报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

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资产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教育厅批准后处理;二十万元以上资产处置报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2: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驻站(以下简称)。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经营性质确定不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盘盈、盘亏等业务工作,归口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上报审批等管理业务。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为固定资产各类账务的处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即综合办公室是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综合办公室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机关各部门和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编制公司年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机关财务资产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按要求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或提出调拨、更新、检测、维修和报废鉴定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账实核对。

第七条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大车队是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

大车队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审核公司年度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汇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计划,做好与工贸公司对接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

(三)负责收集、管理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调拨、更新、维修、改造、报废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八条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和核算。

(一)参与入库验收,及时备案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二)参与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和处置等计划,准确确认资产价值、报废价值、维修费用等,并及时作出账务处理;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分析与管理,负责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及残值

第九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必须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若需要采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门核准,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更新改造、盘盈、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投资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资产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暂估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认定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认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一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认;二是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方法确认外,减去该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必要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八)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还在劝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认;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确认。

(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本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在预算范围内购置。

第十五条固定购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核、审批

1.油品调运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2.机关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3.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工贸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及工贸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求,提出购置意见(购买资产或从其他部门进行调拨等),判断是否需要购置,如需购置时,汇总形成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工贸公司进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根据工贸公司的批复,需要招标的,应依据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应遵循比质比价原则进行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公司大车队、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公司授权后,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可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

2.租赁资产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执行。

3.在公司内部进行资产调拨的,按照第九章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领用

固定资产购买到货后,由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一式三份)、财务资产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各一式三份),由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留存一份:

1.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一并移交至使用部门。固定资产领用单需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验收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金额、生产厂家,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并由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签字;财务资产部门根据验收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先后顺序统一进行编号,各项固定资产编号唯一。

3.其中固定资产领用单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移交数量、移交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实物相符,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盘点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固定资产盘点,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如资产保管人员离任时还应进行专项盘点。油品调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机关相关部门可协助盘点。

(二)盘点组织及职责: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制定盘点计划和方案,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具体参与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人员配合盘点,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盘点。

(三)盘点工作应逐项清点实物,将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财务资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四)在财产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要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书面报告,经参与盘点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和毁损,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上报工贸公司批准。

(五)财务资产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和申请报告的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务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九条为了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生的经常性修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态,确定大修理间隔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预算,报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年度大修理费用预算总额,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及维修费用预算,根据维修费用预算金额大小填写不同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固定资产维修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超过10000元(含本数)的维修申请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申请表提交本单位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2.机关维修及各驻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低于10000元时,提交维修申请表至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组织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发票报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维修属于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八章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闲置的认定:

(一)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固定资产;

(二)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分公司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写《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二)固定资产主管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结合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三)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会审平衡情况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对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三)闲置固定资产重新启用时,在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即可使用;调出本单位使用的,遵照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处理是指对闲置、不需要、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在本单位已无利用价值,在整个单位也无调剂利用价值,但尚有市场价值的固定资产,通过市场进行变现的一种行为;

(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分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经营上认为无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制《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经理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审查。

(四)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本单位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方案,固定资产协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机关财务资产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五)经工贸公司批准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章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第三十条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工贸公司机关及内部各单位之间可进行固定资产调拔转移。工贸公司与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按照工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转移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进行内部调拨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资产部门更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调入、调出双方按调拨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

(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保留一份,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保留一份。如调入、调出部门中涉及油品调运分公司时,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固定资产协管部门通报调拨结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档案等信息,财务资产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后,由调入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其使用价值(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变更、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理由;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资产,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财务资产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确认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财务资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对固定资产减损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已到报废年限没有形成损失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

2.未到报废年限,形成资产损失的,上报工贸公司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汇总集中报批,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产和成套设备、主要装备可单独报批),待批复后再做处理。

(四)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资产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上报的资料:

(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说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清理费用及损益、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卡片、明细账页等;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依据或能够说明该固定资产必须报废的证据;

(四)相关专业质量检测和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的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残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监察、技术等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增加收入,降低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的保险、抵押、租赁及减值

第三十七条公司主要设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保险管理办法》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集团公司审批,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抵押事宜统一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不得私自抵押。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参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减值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3:石油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购置及管理程序,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暂行办法》)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为企业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其形成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及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综合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台帐,编制归口的固定资产目录,建立保管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盘盈、盘亏等业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上报审批等管理业务,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定期与财务部进行账实核对;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验收、清查、清理;负责固定资产大修理和维修等计划的申报,经批准后,负责编制预算、监督实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

(四)负责收集整理固定资产的工程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净值和残值的增减变化,及时准确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办理调拨及报废的相关财务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核对账、卡、物,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督促固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一)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清查。

(二)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积极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固定资产增减、大修理等的申请报告;

(三)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保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正常运转。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及净残值

第九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及《固定资产目录》(2009版),并随集团公司目录调整而适时更新。

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必须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若需采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的,需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上报上级财务部门核准,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某些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需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或净残值率需逐级上报,经上级财务部门核准后,按核准意见执行。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更新改造、盘盈、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与上报审批程序

(一)公司负责制定年度、月度固定资产购置或新建计划,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公司会议研究后,上报上级单位。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生产经营性未纳入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管理的固定资产购置,公司应根据《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管理;

(四)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必须纳入本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并遵照上级单位及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计划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

(一)固定资产购置应编列固定资产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中,经集团公司批复后,在预算范围内购置。

(二)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1.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领导审批。

2.根据批复的"固定资产请购单",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应对新购设备进行价格、质量调研,出具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并提供三家以上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需要招标的,应依据相关招标管理办法执行;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调研报告确定最终供货商,然后进行购置。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移交

1.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移交单》、《固定资产卡片》各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2.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金额、供货厂商,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由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签字。

3.《固定资产移交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使用部门。

4.《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等信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的核对。

5.固定资产编号及标签。固定资产增加后,经使用部门验收确认,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并粘贴标签,由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的编号应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每项固定资产编号唯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投资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暂估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认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一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认;二是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外,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必要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的,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认;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确认。

(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实物相符,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盘点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使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二)盘点工作应逐项清点实物,以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

(三)在财产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要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书面报告,经参与盘点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和毁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上级单位批准。

(四)财务部根据盘点结果和申请报告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面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八条为了保持固定资产良好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公司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生的经常性修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条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态,确定大修理间隔期,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预算,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集团纳入年度生产计划和预算。公司按照确定的年度大修理费用预算总额,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及维修费用预算;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维修申请及费用预算进行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财务部负责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固定资产的维修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招标。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保险及抵押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主要设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保险管理办法》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需经领导办公会同意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抵押事宜统一由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不得私自抵押。

第八章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闲置的认定、申报、审批、保管、处置的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

第九章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程序

(一)与集团公司内其它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的使用申请,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并由调入、调出单位签字盖章,按照转移单内容进行资产交接;《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综合管理部各保留一份,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中心保留一份。

(二)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并由调出、调入部门的双方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更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

(三)与上级单位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之间转移固定资产的,按照出售固定资产的程序进行结算。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已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其使用价值(因事故造成报废的,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变更、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二十八条固定

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减损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固定资产已到报废年限,没有形成损失的,由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负责人审批;二是固定资产未到报废年限,形成资产损失的,由公司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汇总集中报批,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产和成套设备、主要装备可以单独报批),等批复后再做处理;

(三)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上报的资料

1.以正式文件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说明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因、清理费用及损益、责任追究等情况;

2.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卡片、明细账页等;

3.固定资产报废的依据或能说明该项固定资产必须报废的证据;

4.相关专业质量检测和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5.领导办公会核准同意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

(四)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财务部作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部,不得私自留用。

(五)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残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技术等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增加残料收入,降低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上报上级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