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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07-12 阅读 6089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房屋管理

政府办公楼、下属各部门使用的各种形式办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属各种形式的房屋均系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过其它形式变为私人资产。如下属资产需出租,必须以申请形式报乡政府申批,财政所备案,方得出租。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将追究责任,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公器材管理

1、办公器材购买需报乡长审批,并报财政所备案。金额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财政所,由财政所到区财政局报批,区财政局审批后方能购买。

2、办公器材购买后,需到财政所备案登记,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依据。

3、办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办公室中,由各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

4、办公器材老化,无法再使用时,需报政府批准报废,政府批准后,将报废的器材报财政所备案。

5、人为故意损坏、丢失的办公器材,由损坏人私人赔偿。

二、易耗办公用品管理

(一)日常办公用品直接告知财政所,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如需小件用品或急用时,报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到超市购买。

(二)各办公室加强对日常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绝浪费,如过分浪费或故意浪费的,将进行纪律处理。

三、费用管理

(一)出差费用管理

如因工作需出差时,报领导批准。如需租车时,报主要领导批准安排,方可执行。出差时间超过一天需安排住宿生活等,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接待费用管理

因各种工作检查、上报报表、汇报工作或出差需要安排生活时,应报领导同意。如无领导同行,应电话请示告知。

(三)用电、用水管理

1、各部门用水用电以节约为主,杜绝“昼夜灯”、“长流水”现象。如人为故意不关水、不关电器用品,致使单位蒙受巨大损失的,将处以相应的罚款。

2、住宿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所住的职工自行承担。

(四)房屋租赁管理

各房屋、门市等出租均需报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租,出租收益均收归财政,上缴至国库。

四、未尽事宜,以《国为资产管理条例》为准。

篇2: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公共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主要指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

2.流动资产:主要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等。

3.长期投资:主要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无形资产:主要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学院领导下,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学院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组织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

5.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所有权确认、建档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

第七条学院所属相关部门,分别为学院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学院办公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学院院名(名称专用权)、学院荣誉管理以及车辆管理。建立健全陈列品和档案材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总务处:负责家具、材料等物资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产权证书和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对后勤社会化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维护学院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初始数据录入,严格资产验收、入库程序和手续。

财务处:负责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建立资产的总账目和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是学院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的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

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监督、检查;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数据上报等工作。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监督该类无形资产的转让,并维护学院该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该类无形资产的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清理。

图书馆(信息中心):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提供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学院信息技术的规划,设施、设备的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设备类资产的初始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八条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九条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等。

第十条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使用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纳入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学院所属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领导负责管理工作。确定1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登记制度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

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对使用院名、院誉(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学院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含资产租赁等),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院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学院有关部门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学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所属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学院设立资产技术鉴定小组。凡资产处置应有资产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单台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还应有专业技术人员3人签署鉴定意见,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核。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需经学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学院资产处理意见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执行:

1.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验,签字确认并将处置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审批。

3.管理部门将学院处置决定报主管部门,待批复后执行。

4.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表的批准内容以及主管部门批复,调整固定资产账目,使用部门同时调整管理账目、明细卡,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5.经批准执行处置的资产由管理、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处置固定资产。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进行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学院资产占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财务部门,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五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认真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据实收缴资产收益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某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9.负责学校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着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八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在各校区设置资产管理部,作为各校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资产登记

第十条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九条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可行性论证报告;

⑶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⑷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⑸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⑹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查并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批准;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3.专项登记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条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我校处置国有资产

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处置总价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值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一条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责任

第四十七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山科大财字〔20**〕1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