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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度假村安全保卫处罚追究责任依据规定

2024-07-15 阅读 7007

温泉度假村安全保卫处罚、追究责任依据规定

根据Z湾温泉度假村《安全保卫奖惩条例》中条例:"

有以下情形(或形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处200--300元罚款:

1、因管理制度和治安责任不落实、不负责或玩忽职守,而造成案件和事故;

2、在度假村违反治安和消防规定,引发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外加,《Z湾温泉度假村消防、治安责任书》中乙方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治安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消防治安工作;

5、加强本部门员工的消防意识,做到:(1)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2)发生火灾会正确扑救。(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放置部位,能正确维护和使用消防器材。(4)火灾时能迅速引导宾客进行书疏散;(注:因案件中存在员工发现火灾没及时报警)

6、确保餐饮部管理辖区域内的安全措施中:(2)油锅操作时人不得擅自离开,操作人员懂得扑灭油类、煤气火灾等消防常识;(7)管理员、厨师长在当班期间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治安工作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又如,Z湾温泉度假村《消防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中:

消防、治安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共6项中的第3项说到:"全年部门每发生一起重特大案件的,按责任大小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全部扣分、间接责任人扣10分。对班组扣15分,部门扣20分";

而且,奖励条款中提到:"1、凡执行《责任书》不力或违反规定内容的,有火灾、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发生,发现隐患不报,或整改不及时及员工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部门、班组负责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有免责任情况的除外);

处罚内容如下:

扣发当月、年度的部门或全部奖金,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度假村内处罚的执行度假村奖惩条例),违反《度假村奖励条例》和《责任书》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参加先进评比。"

篇2:温泉度假村安全保卫处罚追究责任依据规定

温泉度假村安全保卫处罚、追究责任依据规定

根据Z湾温泉度假村《安全保卫奖惩条例》中条例:"

有以下情形(或形为)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处200--300元罚款:

1、因管理制度和治安责任不落实、不负责或玩忽职守,而造成案件和事故;

2、在度假村违反治安和消防规定,引发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外加,《Z湾温泉度假村消防、治安责任书》中乙方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治安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消防治安工作;

5、加强本部门员工的消防意识,做到:(1)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2)发生火灾会正确扑救。(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放置部位,能正确维护和使用消防器材。(4)火灾时能迅速引导宾客进行书疏散;(注:因案件中存在员工发现火灾没及时报警)

6、确保餐饮部管理辖区域内的安全措施中:(2)油锅操作时人不得擅自离开,操作人员懂得扑灭油类、煤气火灾等消防常识;(7)管理员、厨师长在当班期间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治安工作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又如,Z湾温泉度假村《消防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中:

消防、治安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共6项中的第3项说到:"全年部门每发生一起重特大案件的,按责任大小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全部扣分、间接责任人扣10分。对班组扣15分,部门扣20分";

而且,奖励条款中提到:"1、凡执行《责任书》不力或违反规定内容的,有火灾、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发生,发现隐患不报,或整改不及时及员工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部门、班组负责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有免责任情况的除外);

处罚内容如下:

扣发当月、年度的部门或全部奖金,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度假村内处罚的执行度假村奖惩条例),违反《度假村奖励条例》和《责任书》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参加先进评比。"

篇3:中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审计办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审计的目的是维护财经纪律,监督医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 审计办在医院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的工作。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医院审计办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办负责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医院及所属分支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章 审计办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办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至少一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过适当的专业训练,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六条 审计办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办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审计办负责人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工作向主管领导请示。

  第八条 审计办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办工作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办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组织协调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按西安市卫生局市卫发[2002]166号文件精神组织协调预算内(外)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决算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审计;50万元以上招投标工程决算、5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修缮和更新改造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决算审计;

  五、审计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和成本情况、对外 投资及收益、工资分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负责协调接待上级审计部门的各种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办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办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主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办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审核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 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办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证明和凭证,应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办,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办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经医院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审计办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审计办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办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审计办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院纪委对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