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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2024-07-15 阅读 6708

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汐卜汇回收计划等,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本部、人事本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总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总公司计划部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制订出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总公司计划部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所需的总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总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三章公司的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册资金等,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总公司计划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四章公司的注销

第九条总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总公司计划部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向总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总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总公司计划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篇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四、审批权限

审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五、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监督检查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九、责任追究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