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氧气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氧气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4 阅读 2482

1、作业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工作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2、氧气设施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3、动火作业前,必须先关闭阀门,确认无泄露,用压缩空气或氮气置换管道内氧气,然后进行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氧气管道动火作业前,必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包括负责人、操作方案、安全措施、职责等)。

5、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的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CCl4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并将管道内的残留物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刷干净,吹刷速度应不小于20m/s。

6、氧气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7、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8、严禁用氧气吹刷管道。

9、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侧面。禁止非调压阀作调压阀使用。

10、未改造的碳钢手动阀门,开关前应减少阀门前后压力差。

11、管道的调节阀前应设过滤器,并定期清扫积尘及杂物。

12、氧气管道及设备周围动火作业时,氧含量必须控制在18—23%范围内,H2含量不得超过0.4%。

13、进入充装O2、N2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应切断气源,堵好盲板,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氧气含量应不小于18%),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入作业。

14、严禁带压拆卸容器、管道及设备。

篇2:氧气乙炔气库房消防安全制度

(一)氧气、乙炔气库房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二)氧气、乙炔气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四)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五)氧气、乙炔气瓶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油类及易燃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六)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帕的余压气体。

(七)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应在10米以上。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要安装回火防止器。

(八)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曝晒、雨淋、高温。

(九)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篇3:附二医院医用氧气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医用氧气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1.购进医用氧气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有关规定。

2.购进医用氧气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医用氧气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医用氧气,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瓶验明氧气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医用氧气应有合法票据,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的,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验收合格的医用氧气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得超过3天。如对原始单据或随货同行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