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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24-07-14 阅读 1618

(一)本工段范围内危险品各类及特性

罐区包括中间罐区(精甲醇罐、粗甲醇罐、轻柴油罐、异丁基油罐)、成品罐区、液化气站,其中甲醇罐区共有3个成品罐(容积26500m3),中间产品罐7个(2个5000m3,2个1000m3,1个800m3,2个300m3),正常生产过程中都贮存有大量的危化品。

1、甲醇CH3OH

存在部位:中间罐区、成品罐区所属的管线及罐内。

物化性质:在标准状态下,甲醇的沸点64.7℃、熔点-94.78℃、燃点464℃、临界温度240℃、临界压力78.7atm、在20℃时甲醇的比重为0.791t/m3。遇热、明火或氧化剂易着火。

毒性:属低毒性,主查对上呼吸道的刺激和腐蚀作用,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对皮肤、眼睛、气管、肺、中枢神经均有很大的影响。

2、异丁基油

存在部位:中间罐区异丁基油罐

物化性质:异丁基油为甲醇精馏产生的副产品,成份很复杂,主要为丙酮、乙醇、二甲醚等高级醇和高级烷烃,属易燃易爆品。

3、液化石油气

存在部位:罐区1339工段液化气站。

存在数量:本工段设有两个卧式储存量分别为100m3的液化气储罐T-3901A/B。

物化特性:液化气主要成分含有丙烷、丙烯、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等低分子类,无色气体或黄柠色油状液体、特殊臭味。液化石油气常压下为气态,具有气体性质,经过降温和加压处理后成为液态,密度增大。闪点为-74℃,引燃温度为426~537℃,爆炸极限为5%~9.65%。液态的液化气挥发性较强,有液态挥发成气体时,其体积扩大250~300倍,其热值大,最高燃烧温度可达1900℃,体积膨胀系数约为水的10~16倍,相对密度为空气的1.56倍,易在低洼处沉积。

主要危害:气体泄漏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3、柴油

存在部位:中间罐区300m3储罐一个。

物化特性:柴油为稍有粘性的棕色液体,柴油闪点:48℃-120℃,相对密度:0.87~0.9。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如遇着火可用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皮肤接触可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吸入其雾滴或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二)日常操作安全技术规程

1、安全规程

(1)本工段已形成祥尽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法进行操作。

(2)改变或调整工艺指标,必须逐一上报审批,并经下达后方能进行,不得随意调改。

(3)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监控及调节工况,不能擅自离岗或干与本职工作有冲突的工作。

(4)种类联锁,声光报警,安全附件未经审批不能随意解除或切断。

(5)罐区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场所,储存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等特性。

(6)现场巡检内容:检查仪表的指示是否正确;槽罐呼吸系统是否正常,是否超温、超压;检查现场槽罐、管道、法兰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检查泵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油杯、油位是否正常;若泵运行,检查泵有无异音,泵的电机电流、轴承温度、出口压力是否正常;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备用;罐区是否有未经允许进入的闲杂人员。

(7)检查罐区所有储罐接地线是否完好,且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每年雷雨季节前检查一次;

(8)储罐内液位高度必须低于消防泡沫剂进口400毫米;

(9)当夏季温度超过30℃时,打开甲醇储罐上的喷淋水,以降低罐内甲醇的温度。

(10)可靠隔离进入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的罐内。

(11)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12)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入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测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13)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罐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入罐内;凡进入罐内抢救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入罐救人。

(14)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15)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人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16)罐区内所有漏液必须立即清除,小量泄漏可用砂土吸附清理;大量泄漏围于防火堤内,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严禁排入雨水、污水系统;

(17)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彻底冲洗皮肤;溅入眼内,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18)在储罐进液或出液作业时,运行人员必须在现场监视。若发现液位超过最高允许警戒标记,应及时查明原因后予以排除。

(19)发生火险,爆炸,最早发现者立即汇报调度室,并向消防队报警,详细报告着火部位,火势大小,现场人员情况,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事故源。

2、注意事项

(1)罐区禁止与岗位操作无关人员进入;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合格证上岗操作,安全帽劳保穿戴齐全。

(3)现场消防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和器材齐全。

(4)加强明火管理,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方可进行。

(5)监测液化气站压缩机厂房内液化石油气浓度,保持良好通风,注意安全防止中毒。

(三)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1、正常交出检修情况下的安全技术规程

罐区主要设备为储罐、泵,有甲醇、异丁基油、液化石油气、柴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要求考虑以下因素:

(1)机泵检修先要停机断电。

(2)泄压彻底,排放稀释,置换分析合格。

(3)交出前根据分析合格确认单在交出单上签字并准备好工艺监护的临设及措施。

(4)入罐内作业办理好作业证,并确认签字。

(5)登高作业要办票,尤其是巡检管网,要判断好攀抓物,防止接触蒸汽管路烫伤。

(6)在关键部位根据技术要求,决定加、倒盲板,以利隔离或通畅。

(7)随时做好灭火器材的备用工作。

(8)检修泵、拆洗滤网时,应用临时桶接好管内残余甲醇介质,防止流入地面大量挥发引起操作人员中毒,或者防止直接排入废水地沟造成污染。

2、非正常交出检修情况下的安全技术规程

在装置运行状况下,对一些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当综合判断能够在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下,能够安全完成的项目,经上级批准,可以实行运行抢修。

(1)仪表问题:经判断某一仪表调控或显示参数,如果该仪表在隔绝调控或显示功能后,工艺可以通过其它参数或判断手段,对运行实施有效监控。可以办理检修票证对其实施检修。期间,工艺人员树工艺状况作全面分析判断,实施特护运行。

(2)设备问题:对诸如蒸汽泄漏等漏点,在装置运行状况下,可以实施交出堵漏等措施。如该部分管路或设备经工艺调整后可以局部隔离或降卸压,为检修创造条件,实施加水冲洗,加氮稀释等特殊手段,并对运行装置实施特护运行。

篇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篇3:甲醇罐区安全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条中间槽向贮罐输送甲醇的压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十八条甲醇充装、循环、贮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置换、倒换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并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灌装、放置和转运甲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4、用小桶乘装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槽车卸醇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9、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10、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11、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2、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3、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流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二十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到贮罐、槽车上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