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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实验室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2024-07-14 阅读 6755

1职责

1.1实验室主任对安全全面负责。经常进行安全督察,组织安全检查,负责处理安全事故。

1.2实验员负责水、电线路、消防器材的配置和设施安全检查。

1.3各科实验老师负责本科的化学药品、水电气、门窗的安全。

1.4实验员负责试剂、药品,特别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理。

2.工作程序

2.1安全操作规范

2.1.1检测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登记报告。

2.1.2禁止用嘴、鼻直接接触试剂。使用易挥发、腐蚀性强、有毒物质必须带防护手套,并在通风橱内进行,中途不许离岗。

2.1.3在进行加热、加压、蒸馏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

2.1.4各种安全设施不许随意拆卸搬动、挪作他用,保证其完好及功能正常。

2.1.5操作人员要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性能和维护知识,熟悉水、电、燃气、气压钢瓶的使用常识及性能,遵守安全使用规则,精心操作。

2.2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

2.2.1化学试剂、药品中凡属易燃易爆,有毒(特别是剧毒物品)、易挥发产生有害气体的均应列为危险物品,严格分类,加强管理,专人负责。

2.2.2建立详细帐目,帐、物、卡相符,专人限量采购,入库检查。

2.2.3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有毒物品放入专用加锁铁柜内,注意通风。

2.2.4剧毒物品(氰化物、砷化物等)应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2.2.5领用时应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用多少领多少。操作室内不宜大量贮存危险物品,不许存放剧毒试剂。

2.3三废处理

2.3.1在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中多具有腐蚀性和毒性。这类废液直接排放于下水管道将会污染环境,必须统一收集,进行有效的处理后再排放。

2.3.2实验室产生的废液贮存到一定数量后,集中处理。用于回收的废液的容器应分类盛装,禁止混合贮存,以免发生剧烈化学反应而造成事故。

2.3.3沾附有害物质的滤纸、称量纸、药棉等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处理。

2.3.4废液中浓度高的应集中贮存,并由综合管理科交环保部门处理;浓度低的经适当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即可排出。一切废液(物)不宜存放过长时间。

2.3.5含菌废液消毒后处理。

2.4安全管理

2.4.1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应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2.4.2经常检查安全隐患,防微杜渐,出现问题及时上报,迅速认真整改。

2.4.3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并放在具有醒目标志的地方,不得挪动,有关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员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失效消防器材。

2.4.4由公司安全员定期检查电路,防止元器件老化、损坏造成事故。移动、检修带电设备应切断电源。电路(线)电器设备故障应由专人检修。

2.4.5各个实验主任负责本室水、电、气、门、窗的安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负责并经常督促检查。

2.4.6苯并芘检测所用的物质由专人保管,废液集中保管理处置。实验员在操作时应有专门的工作服,并使用一次性用具。禁止穿戴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离开苯并芘实验区。

2.4.7乙炔气、氢气、氮气等高压气体钢瓶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4.8使用电梯者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把超重、超大的物件带入电梯。注意使用安全。

2.4.9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亡人员,并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事故。

2.4.10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当事人填写事故报告单,报科、站负责人。站长及时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对直接责任者作出处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4.11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后还应提交事故处理专题报告。

篇2: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大学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要制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进实验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均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新进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医院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出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要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并严格执行;

五、要有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仪器设备的操作者要先经过培训并按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

六、有危险性的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及技术操作等要有警示标识;

七、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物、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等)须严格按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品的领取、保管、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等环节要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要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的核对盘查,做到账务相符;

八、放置危险品的场所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要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规范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九、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并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实验室要保持通风,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一、实验室要制定紧急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医院主管部门和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培训、个人辐射剂量检测、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以及疗养等。

篇3:五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反应迅速,处置得力,及时有效地把危害范围控制在最小化,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设在我院内涉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露事件。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活动中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

(三)由于自然的或恐怖袭击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扩散事件。

第四条当第三条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启动本院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z市人民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指挥工作,当院内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时,负责决策指挥,调动人员,全面部署应急事项。

第六条z市人民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实验室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职责。

第三章预防预警报告

第七条预防

(一)认真贯彻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审批或备案登记工作。

(二)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

(三)病原微生物保藏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制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四)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恐怖事件。

第八条预警

(一)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

(二)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三)定期开展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迅速报告并立即整改。

第九条报告

(一)实验室如发现在实验室操作菌毒种运送储存过程中发生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恐怖事件时,实验室要立即向我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向上级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当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控制病原菌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堆积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第十二条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根据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