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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2024-07-14 阅读 9547

对于我国的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你了解吗,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的十六大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建设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腐。

各级建设部门(包括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各项工作。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方式要方便快捷。行政机关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权力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义务。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各级建设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坚持将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各级建设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各级建设部门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利。

各级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服务类型,制订具体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目标、内容、程序,并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内部事务的公开和所管辖企业的厂务公开。

三、合理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各级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9.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0.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

四、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6.建设科技、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信息。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办事公开作为建设系统办事公开近期工作安排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抓好“12319”服务热线建设,通过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发放便民服务卡等形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保证价格合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探索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形式。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并切实处理好提高效率和厉行节约的关系。

1.继续发挥政府公报、文告、政务公开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形式的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适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2.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以网站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的主要形式,不断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统一规划,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信息资源共享。

3.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机制,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加强各类政务大厅之间的整合,积极推行集中联合办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已有政务大厅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制度,使其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告知、听证的有关规定,保证与行政许可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申辨权和听证权。

5.适当运用允许当事人查阅资料的形式,作为政务公开形式的补充。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施工许可等资料,可以通过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的形式公开政务信息;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要逐步实现主动公开。

六、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加快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详细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事项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范围,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4.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6.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等,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七、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政务公开提供必要条件。

篇2:房屋租赁平台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资产管理部工作手册文件

――房屋租赁平台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与各服务站之间的信息沟通与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高效运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业务的快速、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资产管理部日常各类数据、信息、报表的汇报工作。

三、职责:

1.资产管理部各员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与要求报送各项信息;

2.资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四、信息报送责任人与时限要求:

序号报送表单报送人报送时限报送方向报送要求

《月工作总结与计划表》各员工月底前资产管理部

《办公用品申购计划表》客服专员每月1日行政管理部纸质

《物料采购申请表》客服专员每月1日行政管理部纸质,经审批

《服务站考勤数据》客服专员每月1日行政管理部

《有偿维修汇总表》客服专员每月1日行政管理部

《房屋交接明细表》片区经理交接后3天内合同专员纸质

《截止至房屋交接日租户未缴水电费汇总表》片区经理交接后3天内合同专员纸质

《兼职保洁员入职通知单》片区经理交接后3天内HR专员

《房屋出租价格表》资产管理部交接后2天内片区经理纸质,经审批

《房屋租赁信息档案表》片区经理每月1日/15日资产管理部

《租金收缴台帐表》片区经理25日下班前财务部打单

片区经理每月5日/10日资产管理部呈报

《业主水电费确认单》片区经理每月26日前财务部纸质,经审批

《退租申请表》片区经理退租当天财务部

《房屋租控情况一览表》片区经理每月1日/15日资产管理部

《求租客户信息登记表》片区经理每月1日/15日资产管理部

《客户投诉分析报告表》片区经理每月1日资产管理部

《区域未签合同汇总表》片区经理每月1日/15日资产管理部

注:如无特别说明为电子版。

五、相关记录(表单):

1.见第四点"报送表单"。

六、支持文件

1.《资产交接工作制度》

2.《水电抄表工作制度》

3.《业主水电费支付工作制度》

4.《租赁费用收取工作制度》

5.《退租工作制度》

6.《房屋出租工作制度》

7.《客户关系维护工作制度》

8.《维修服务管理制度》

篇3: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等负责的生产、生活区域或与我们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三)、死亡事故:又分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0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一月中旬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表。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局安监办及社保处报告。

第七条安全事故发生后: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报送局安监办。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三)死亡事故:

一般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6小时;

第八条?死亡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九条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罚则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将按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及《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单位,由工程局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快速报送书(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