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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举报收集梳理交办制度

2024-07-15 阅读 7566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进一步拓宽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网上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上投诉、举报对象为我镇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机关行政效能、政风行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受理投诉、举报和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投诉、举报要严肃认真,接待投诉人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四条网络监管人员负责收理、反馈群众投诉、举报`件。要每天查看信箱,收集群众投诉、举报来信。经梳理登记后及时报中心领导处理。

第五条接受投诉、举报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可匿名)、地址、电话等;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职务、住址、电话等;所投诉事实和投诉举报请求事项。

第六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建档。对超出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有关依据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上报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处置。

第七条建立网上部门联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完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流程。对于群众网上反映的问题,要和“农廉监察110”联动,直查快办。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责成被投诉方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明确受理时限:

1.接到投诉、举报,10日之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受理情况。

2.处理一般性投诉,限被投诉方20日内有结果或答复。

篇2:网上投诉举报收集梳理交办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进一步拓宽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网上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上投诉、举报对象为我镇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机关行政效能、政风行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受理投诉、举报和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投诉、举报要严肃认真,接待投诉人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四条网络监管人员负责收理、反馈群众投诉、举报`件。要每天查看信箱,收集群众投诉、举报来信。经梳理登记后及时报中心领导处理。

第五条接受投诉、举报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可匿名)、地址、电话等;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职务、住址、电话等;所投诉事实和投诉举报请求事项。

第六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建档。对超出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有关依据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上报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处置。

第七条建立网上部门联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完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流程。对于群众网上反映的问题,要和“农廉监察110”联动,直查快办。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责成被投诉方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明确受理时限:

1.接到投诉、举报,10日之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受理情况。

2.处理一般性投诉,限被投诉方20日内有结果或答复。

篇3: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